
孩子在學校打架受傷
校方有責任嗎?
有人認為只要是在學校里
學生的安全就應該由校方來負責
也有人認為
如果出事就找學校
讓學校在管理上束手束腳
反而不利于孩子的成長
學校究竟在什么情況下要擔責
什么情況下可以免責?
基本案情
王某(13周歲)與朱某(16周歲)系某學校在校學生。2025年3月某日上午課間休息期間,兩人在廁所內發生肢體沖突,王某用拳頭擊打朱某背部,致其受傷。朱某于當日前往醫院檢查并住院治療,累計支出醫療費4200余元。王某及其父母對打傷朱某的事實予以認可,愿意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學校則表示,王某與朱某的矛盾實際發生于放假期間,雙方約定開學后自行解決,此次事件系假期結束后開學首日發生,學校在發現打架行為后,已第一時間制止,協助朱某進行檢查和治療,并積極配合到場的公安機關進行調查處置。學校認為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不應承擔法律責任。三方協商未果,朱某遂將王某、王某父母、學校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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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王某對朱某背部進行毆打,導致朱某住院檢查治療,王某作為侵權人,應對朱某受到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王某父母作為王某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故應對王某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
關于涉案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王某和朱某肢體沖突發生在課間,地點在廁所內,學校不存在預見沖突發生的可能性,且在沖突發生后,已積極處置,盡到管理職責,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最終依法判決王某父母向朱某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5000余元。
法官說法
校園傷害事件中認定侵權責任,不能僅因事故發生在校園即認定學校一定承擔責任,而應判斷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避免產生“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必然擔責”的錯誤認識。
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通常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方面進行判斷,一是看事前預防的嚴密性,相關場所設施有無醒目的安全提示標志、監控是否覆蓋了重點區域、安保人員是否符合標準、是否制定反欺凌、反校園暴力等規范性文件、是否已采取常態化安全教育等防范措施。二是傷害事故發生時,學校是否及時介入并合理處置、是否采取有效手段避免二次傷害等。三是事后應對機制的完備性,是否對受害者進行了送醫救治、是否進行了安撫疏導并通知家長等。如果學校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則應當免責。
法官提醒,同學之間出現矛盾時,應當互謙互讓,切勿動武、動粗,通過報告老師等正確方式解決問題。家長也要更多意識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幫助青少年樹立良好的安全意識與規則意識。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來 源:鹿邑縣法院位士棟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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