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表達本人的觀點:
交通違法、違章與車輛本身的安全性、可靠性是兩個完全不同范籌的討論話題,不能混為一談,不能因為違法、違章事實的存在而免除車輛本身存在的安全性、可靠性隱患,更不能因此免除車輛生產者的責任。
本文主要內容包括:小米汽車兩次事故的相同點、與電動力電池有關的國家標準、與車門有關的國家標準,最后冒昧地給小米汽車和雷軍提了幾點小小的建議。
2025年10月13日凌晨時分,在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段,一輛小米SU7碰撞前車后越過中央綠化帶并起火燃燒,駕駛員不幸遇難。
網上流傳的一段救援視頻。
看到這起事故,筆者不禁想起今年3月份小米SU7的另一起事故。
2025年3月29日,德上高速公路,一輛小米SU7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后爆燃,車內共有三名女孩,其中兩名女孩當場死亡,另外一名女孩被人從窗戶拉出,送往醫院后,經搶救無效后死亡。
事故的經過很多媒體都有報道,本文不再重復。
從交通法規角度,兩起事故最終的定性由交管部門進行,老頭無從置喙。
不難看到,這兩起事故中,有兩個令人難以置信的共同點:
一是汽車很快燃燒,二是車門打不開。
2025年3月29日事故后,“杭州網”2025年4月2日文章《小米SU7車禍爆燃三名女生遇難,留下三個疑問》中,提出了三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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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網”的三個問題是:事故前2秒才發出接管提醒,智駕是否可信任? 電車碰撞后燒得特別快?車門為何打不開?
第一個問題,貌似所有車企都已經得到了整改,把廣告宣傳中的“自動駕駛”改了“智能輔助駕駛”。
在老頭的印象中,后兩個問題“電車碰撞后燒得特別快?車門為何打不開?”,至今沒有得到小米公司等車企的正面回應。
在成都剛剛發生的這起事故中,根據“澎湃新聞”的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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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的視頻標題為“成都小米SU7碰撞起火,救援者:隱藏式門把手已打開,但拉不動”,援引了一個救援者吳先生的話。
救援者吳先生稱,隱藏式門把手已打開,但拉不動車門。眾人破窗后,發現駕駛員身上還有安全帶,火勢太快無法將其拉出。
從這兩起車禍事故可以看出,有兩個非常明顯的共同點:一是汽車很快燃燒,二是車門打不開。
有評測博主發文,小米SU7的門把手的確沒有機械結構。
關于小米SU7的電池安全性問題,網絡中流傳著雷軍的這樣一段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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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門把手的問題,有專業文章這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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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小米汽車聲稱,所有車型電池包均堅持超高標準開發,小米 SU7、小米 SU7 Ultra、小米 YU7 電池均達成 2025 年電池新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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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信息在網絡可以從多家媒體查詢到,比如“鳳凰網”、“新聞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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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在2025年10月1日,“快科技”還有文章《小米:YU7電池包有三重防護 CTB讓電池熱失控不傳到乘員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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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網絡查詢,以下是有關電動汽車電池的國標資料。
雖然小米汽車號稱“達成2025年電池新國標”,畢竟這個國標尚未正式實施。
2025年電池新國標:《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GB38031-2025,也稱為2025年電池新國標)將于2026年7月1日起實施?,重點強化電池安全標準,新增多項測試要求,包括熱擴散測試——電池熱失控后需做到“不起火、不爆炸”,煙氣不得危害車內人員。其中,新增測試項包括底部撞擊測試、快充循環測試。
目前正在實施的GB/18384-2020《電動汽車安全要求》、GB/38032-2020《電動客車安全要求》和GB/38031-2020《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三項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20年5月批準發布,于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提醒注意:這三項強制性國家標準目前現行有效。
其中:
GB/T18384-2020《電動汽車安全要求》中對動力電池的要求包括,電池包需具備熱管理功能,防止電池過熱引發火災;有短路保護、防過充/過放保護措施,確保電池在各種工況下安全運行;需滿足GB/ 38031-2020的要求,在火災、高溫、沖擊、浸水等極端情況下保持熱穩定性。
GB/38032-2020《電動客車安全要求》中對于電池的要求包括,電動客車確保在碰撞時電池不會受到嚴重損壞,避免引發火災、爆炸等危險;當電池單體發生熱失控時,電池系統需在一定時間內(如5分鐘)不起火、不爆炸,為乘員預留安全逃生時間。
GB/38031-2020《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的具體要求是,“電池系統發生熱失控后,為乘員提供至少5分鐘逃生時間”;另外還要求,機械沖擊、模擬碰撞、擠壓、振動等試驗項目,確保電池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受到機械力作用時不會發生損壞,避免引發安全事故。
PS:據目擊者描述,車輛“瞬間起火爆炸,火勢蔓延極快”,如最終鑒定熱失控到明火用時遠小于5分鐘,已經構成了不達標。
通過網絡查詢,以下是有關電動汽車門把手的國標資料。
最新要求:
今年9月2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對《汽車車門把手安全技術要求》(以下簡稱《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及三項強制性國家標準修改單公開征求意見。在這個新的《要求》中,禁止了全隱藏式車外門把手設計,并要求每個車門(不包括尾門)配置機械釋放功能,并確保操作空間不小于60mm*20mm*25mm,以提升事故救援安全性和可靠性。?
該標準建議于2027年1月1日實施。現存的包含隱藏式車外門把手設計和未配置機械釋放功能的車輛應該如何處置,尚未有定論。??
與電動汽車門把手有關的現行國標有:
GB/11551-2014《汽車正面碰撞的乘員保護》、GB/20071-2006《汽車側面碰撞的乘員保護》、GB/T31498-2021《電動汽車碰撞后安全要求》。
提醒注意:上述強制/推薦性國家標準目前現行有效。
另有GB/20072-2024《乘用車后碰撞安全要求》已公布,尚未正式實施。
GB/20072-2024《乘用車后碰撞安全要求》中對于碰撞實驗后的要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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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特別提醒的是,5.10款明確規定,“在碰撞試驗過程中的碰撞試驗后30min內,車輛不應起火(持續發生火焰的現象)”。
需要注意的是,標準規定:碰撞試驗速度為50km±1km,當速度高于該數值時,試驗結果有效。
該標準正式實施日期為2026年7月1日。
對于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簡單總結如下:
GB/11551-2014《汽車正面碰撞的乘員保護》:
試驗要求:以50 km/h時速進行100%正面剛性壁碰撞。
車門狀態:碰撞后車門應保持關閉但處于非鎖止狀態,且每排座椅對應的車門至少有一個可正常開啟(無需工具)。
特殊條款:若車輛配備自動落鎖功能,碰撞過程中必須自動解鎖。
GB/20071-2006《汽車側面碰撞的乘員保護》:
試驗要求:以50 km/h時速進行側面碰撞。
車門狀態:碰撞后車門需解鎖,且至少有一個車門可開啟(無需工具)。
GB∕T31498-2021《電動汽車碰撞后安全要求》,該標準于2022年3月1正式實施,雖然標準中沒有與車門相關的條款,但是規定電動汽車碰撞后必須滿足GB/11551-2014《汽車正面碰撞的乘員保護》、GB/20071-2006《汽車側面碰撞的乘員保護》兩個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簡單總結,結合國際標準,現行標準中對于車身結構基本的安全要求是,必須確保碰撞后,車身的變形不會阻礙車門的機械打開。
附:汽車之家網站總結的關于車輛碰撞后車門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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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老頭冒昧向小米汽車和雷軍提出以下建議:
●在規定時間小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事故初始報告》,封存同批次門把手、鎖機、線束、小電瓶等實物,并允許第三方鑒定機構同步取證。
●參照今年3月銅陵事故律師團做法,設立2億元額度的“專項身故墊付基金”,在尸檢報告出具當日即向家屬預付120萬元喪葬、撫恤費用,減輕輿論壓力。
●主動召回與免費改造。
召回范圍:與事故車同款的隱藏式門把手全部車型。
技術改造:
–在門護板內側增加紅色機械拉環,斷電仍可開啟;
–外部把手增加“碰撞后強制彈出”超級電容備份電源,保證 30s內可二次彈出;
–OTA升級解鎖邏輯:氣囊點爆信號發出后1s內強制解鎖所有車門;
–電池包加裝“向下排爆+阻燃氈”組合,延緩熱失控蔓延至乘員艙。
●根據即將出臺的新國標,重新評估和設計車門開啟系統,確保其具備可靠的機械冗余機制。同時,持續提升電池包的安全防護等級和碰撞穩定性。
●信息公開與風險警示。
官網、車機、APP 同步推送《碰撞后應急開門操作》短視頻;對未召回車輛實行遠程監測,一旦檢測到碰撞信號即向車主手機發送“手動拉環開門”提示。
●持續監管報告
按相關規定,定期向工信部、市場監管總局提交《召回階段性報告》,直至同型號車輛100%完成整改且連續6個月零投訴,方可申請關閉召回。
最后說幾句,網傳小米公司擁有強大的法務團隊,老頭之前與小米有關的廖廖幾篇文章已全部被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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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能活多長,亦未可知。
網絡上有個段子:初見雷軍,人老實,話不多;再見雷軍,人老,實話不多。
如此調侃雷總,回頭想想雷軍這幾年的演講,也算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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