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公安交警查處酒駕、醉駕不停歇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預防交通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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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總有人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
勢必將付出沉痛代價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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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8日,在濟寧市任城區建設北路與任興路交叉口北約150米處,當事人駕駛車牌號魯HH***H的小型汽車,被任城區勤務大隊金宇中隊民警現場查處,經對駕駛人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85mg/100mL,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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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9 日,在濟寧市太白樓路齊鑫花園門口處,車牌號為魯 HC***0 的小型汽車,被經開區勤務大隊疃里中隊民警查處,經對駕駛人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 180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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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8日21時30分許,在濟寧市任城區太白樓東路如意櫻花園小區門口附近,車牌號為魯H1***6摩托車被任城區勤務大隊太白中隊民警查獲,經對駕駛人程某進行呼吸式酒精測試,結果為75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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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6日22時許,在濟寧市任城區五里營路華城路口,車牌號為魯H8***5摩托車被任城區勤務大隊特勤中隊民警查獲,經對駕駛人郭某呼吸式酒精測試,結果為92mg/100ml,屬于涉嫌醉酒駕駛,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平安出行始于心、拒絕酒駕踐于行,酒駕醉駕不僅威脅他人以及公共交通安全也將對自身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為了家人和他人的安全,希望廣大人民群眾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千萬別讓“杯聚”變悲劇。
編輯:江春燕、審核:呂 萌、審發:王 惠
編輯:鄒城網、來源:濟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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