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們誰懂啊!
剛剛充值
常去的美發店就突然暫停營業
更令人氣憤的是
店家壓根沒征求消費者的意見
直接通知必須轉卡
不然就聲稱免除自身全部責任。”
消費者袁某的心聲
戳中了無數人的痛點:
“我的錢到底還能不能退?”
這樣的遭遇絕非個例。在餐飲、健身、教育培訓、美容服務等與生活息息相關的領域,“先交錢、后消費”的預付式消費模式早已滲透日常。但當充值余額尚未用完,店鋪就關門歇業,甚至用“強制轉卡”變相剝奪選擇權時,消費者往往陷入維權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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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轉卡是否有效?
停業后的預付款能否追回?
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基本案情
消費者袁某在某理發店(位于A廣場)充值2000元預付款用于美發項目,兩個月后,袁某尚未進行消費,就收到某理發店發送的短信,稱其位于A廣場的經營場所需要另擇新址,消費者須到B廣場店或C廣場店消費,后又向袁某發送短信稱理發店無法繼續營業,消費者須在指定日期前到B廣場店轉卡消費,因消費者個人原因不到場轉卡的,某理發店不承擔任何責任。對此,袁某不同意某理發店的安排,要求其退還預付款,雙方經多次溝通未果,袁某遂提起訴訟,要求某理發店退還預付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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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鶴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理發店與袁某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收取袁某充值用于消費的預付款后,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將服務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B廣場店并關門停業,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之規定,袁某有權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并要求某理發店退還未實際消費使用的預付款2000元。綜上,鶴山法院對袁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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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中,商家未經消費者同意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使消費者面臨“要么在新店消費,要么訴訟維權”的處境,此外,“商家卷款跑路”“退款難維權難”等預付式消費的風險問題亦不容小覷,不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也破壞營商環境的平穩秩序和信任機制。本案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適用為切入點,通過厘清預付式消費合同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利義務,依法認定經營者擅自將預付式消費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應向消費者退還已收取的預付款,以司法力量守護“放心購”,有助于推動規范預付式消費,督促商家誠信經營,優化消費環境,提振消費信心。
來源:鶴山法院
供稿:馬惠嫻
排版:譚年安
編輯:古慧琳
審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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