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小米su7在醉駕超速行駛發生車禍后著火后車門打不開,小米是否會因為司機是醉駕導致車禍死亡而不用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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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結論,不會全部免責,如果能證明su7的設計或生產有瑕疵,還是要對這部分承擔責任。
這次事故較大的爭議是su7撞了之后,幾分鐘后爆燃,司機還在車內,路人上前嘗試開車門救人,車門打不開。
所以兩個疑問,著火的時間是否過快,為何車門打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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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著火,按照現行國標,碰撞試驗后5分鐘內不得起火、爆炸,以確保乘員和救援人員擁有安全逃生和施救時間。
交警會通過道路監控及事故車,旁邊車的行車記錄儀查第一次碰撞到su7起火,來計算這個時間。
再說路人上前救助,但打不開車門。
這里也有現行國標,碰撞過程中不能自己彈開門;碰撞結束后,非碰撞側應該能不用工具從外部打開,方便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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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到本案,核查順序應當先看數據、再看結構、最后看備用方案:
先調取車身控制/門控日志,確認碰撞觸發策略是否發出了自動解鎖指令并成功執行;
再進行結構檢視,判斷門框、合頁、鎖扣是否因變形而卡滯,導致“解鎖了也拉不開”;
最后核對備用路徑,即在失電或通信中斷時,外把手是否仍有機械直連拉索等“斷電可開”的備用設計。
完成這三步,才能回答門為何打不開的技術因果。
小米SU7主打“1.98秒破百”的高性能標簽,意味著企業在取得性能紅利的同時,也應當在與之匹配的高速風險場景中,同步強化電池熱蔓延防護與外部開啟備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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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產品質量法》第46條強調:符合國家標準僅屬推定安全,并不當然排除仍存在不合理危險。
在可預見的場景里,如果備用方案不足(例如斷電后外側沒法開門、解鎖策略不可靠),也可能被認定為缺陷。
如果證明未針對性強化高速碰撞下的電池及車門解鎖的防護,明顯違背 “性能與安全匹配” 的合理注意義務。
法院應該會認同這個論點,同時先確認死因,就是產品的缺陷是否與死亡有因果關系。
這個會通過通過呼吸道炭末沉積、碳氧血紅蛋白濃度檢測等判斷駕駛員是碰撞即時死亡還是火災中死亡。
確認是后者的,就會按照以往的慣例:拿同檔次的競品做比對測試,若果同等車速下別人仍能5分鐘不起火及車門可開,而 SU7短時間爆燃加斷電鎖死,則認定設計備用方案不足,就需要對損害擴大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就是因提前起火及門鎖失效而“擴大”的死亡,這個算損害擴大部分,法院通常判車企20%–40% 賠償。
所以司機醉駕無疑是事故發生的首要原因,但這不能成為車企規避產品缺陷責任的 “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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