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依法維權的戰略基礎,核心在于以法律信仰為根基,通過系統化策略打破醫方技術壁壘與責任稀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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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里是天斗醫號患者權利保護組,患方依法維權理論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醫療糾紛律師宋中清。
以下是整合法律實踐與理論創新的戰略框架:
一、法魂引領:誠信服務原則
法律信仰根基
以《民法典》第7條誠信原則和《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為人民健康服務”宗旨為法魂,強調醫療行為本質是受法律約束的契約關系。醫方違反診療規范、偽造病歷等行為即構成對法魂的背棄。
“五不出賣”倫理底線
維權需捍衛五大不可逾越的底線:不出賣公平正義(拒絕掩蓋過錯)、不出賣人民利益(抵制過度醫療)、不出賣職業初心(堅守生命至上)、不出賣法律信仰(依法行醫)、不出賣伙伴信任(禁止偽造推責)。
二、路徑創新:繞過技術鑒定陷阱
優先選擇合同糾紛路徑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186條,患方有權選擇“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而非“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起訴。
優勢:僅需證明醫方違約行為(如未履行術前告知義務、違反診療規范),無需依賴易被操控的“醫療過錯參與度鑒定”,避免責任被稀釋。
案例:河北某醫院因術中未履行討論義務,患方通過合同路徑獲賠180萬元,遠高于侵權訴訟預期。山東某婦幼醫院在此違約訴訟追責程序中對自己的鑒定舉證失望。
直接推定過錯情形
對偽造病歷、超范圍執業等明確違法行為,直接援引《民法典》第1222條推定醫方過錯,無需技術鑒定。例如湖南高院判決無資質手術致盲案中,醫院承擔100%賠償責任。
三、證據戰略:行政與司法協同
黃金半小時證據固定
立即復印、封存全部病歷(含電子日志),同步錄音證明醫方拒交完整資料;
對醫療器械、藥品實物封存,申請尸檢鎖定死因。
行政舉報轉化證據
向衛健部門舉報醫方違法行為(如不履行知情告知義務、無資質行醫、騙保、偽造篡改病歷),獲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可直接作為民事訴訟核心證據。湖北黃石醫院因過度醫療被行政處罰后,患方據此在公益訴訟中獲三倍賠償。
四、責任重構:聚焦系統性漏洞
區分技術過失與違法責任
87.1%的醫療損害源于醫院管理漏洞(制度缺失、監管虛設、圖利過度醫療、醫療欺詐),非個人技術失誤;
維權需直指醫療機構主體責任,避免責任被“技術過錯”概念轉移。
拒絕“以鑒代審”的司法干預
法官強制要求過錯參與度鑒定可能構成“以鑒代審”的程序侵權。患方應主張:違法行為屬法律評價范疇,司法鑒定僅需針對損害后果定賠。
五、價值升維:個案推動系統變革
公益訴訟震懾機制
通過個案揭露系統性亂象(如過度醫療、病歷造假),推動懲罰性賠償與制度整改。全國首例過度醫療公益訴訟(湖北黃石案)倒逼醫院修訂股權結構及監管制度。
? 關鍵警示:避免同時主張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或混雜適用《民法典》第1218條(過錯責任)與第1222條(違法推定)。路徑混淆將導致訴訟請求矛盾,法院可能直接駁回起訴。
此戰略體系通過“法道文化”確立信仰根基,以“法技分理”破解責任困局,最終將個案維權轉化為醫療法治的系統性重建。
感謝收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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