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繼續吹吹牛。
,藉以增進南通這巴掌大地方司法的透明度、能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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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人不習慣,不舒服了。
我回復他跟帖說的:公開糾正裁判謬誤,具有普法宣傳的意義。
這跟帖者就說了:“一個普通人給法院普法,你說法律的權威在誰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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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是種錯誤觀念。這觀念,和《人民的名義》里,深更半夜學外語的陳清泉院長的謬論——“法律條文的解釋權,在我這”如出一轍。法律的解釋權,法律的普法宣傳權,都并不是司法人員所壟斷的。
法律的權威,來自人民。法律是民意機關(權力機關、立法機關)制定的,體現的是人民意志。司法人員,只有恪守法律程序、依照證據規則、審查確認法律事實,并準確適用法律的職權!至于法律解釋的壟斷權、普法宣傳的壟斷權,都是不存在的。
而當司法人員的裁判,如夏建華,在程序遵循、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各方面,錯訛百出,偏離了法律的明晰規定;那么,直斥其謬,讓大家都看看錯在哪兒;甚至讓大家看看,個別司法人員玩弄法律,是怎么出老千,耍花招的,當然具有普法的意義;并且,還有“反詐防詐”的警示意義。
這樣,也才能適當制衡一些“陳清泉式法官”口含天憲般,想怎么判就怎么判的劣行。
當法官違法判案,就是要受到監督和糾偏的。監督力量既可以來自上級法院,也可以來自當事人、輿論,來自法定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還可以來自權力來源方面——人大。等等。
這跟帖者好像自覺高人一等,有點看不起普通人。
但不要忘了,法治植根民情,植根文化傳統。包括盧梭、托克維爾、費孝通、瞿同祖等中外大家,都有此類論述,在此不贅。作為民俗文化傳統的載體的普通人,其實才是法律之源。法律所體現的,是淬煉出來的,人民的意志。
不要說對夏建華的司法行為有看法了;就是對立法,我有意見也歷來是直言不諱的。并且這些年,也推動過一些些的,法律法規的調整。
一、民法領域
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導致一些人,在不知情配偶借債情況下,“被負債”,背上沉重的包袱。
我多次在江蘇衛視,,明確喊出“共債共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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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8日,最高法給該款解釋加打“小補丁”;我認為不夠,繼續呼吁。2018年1月,最高法終于徹底調整,明確“共債共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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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領域
1、就“藥神”事件,我多次在等主流媒體刊文,推動《藥品管理法》修訂時,刪除了原“外來藥視作假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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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次在澎湃新聞等,呼吁建立涉性侵人員從業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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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最高法、最高檢、教育部發布了《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法發〔202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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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領域。
1、多次在湖南紅網、《長沙晚報》等主流媒體刊文,呼吁廢除“嫖宿幼女罪”。該罪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臺時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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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高空拋物問題,因其危害公共安全,多次在河北、《深圳特區報》等主流媒體刊文,呼吁入刑及嚴懲。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新增高空拋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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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搶公交車方向盤問題,因其危害公共安全,多次在《錢江晚報》等主流媒體刊文呼吁入刑。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新增妨害安全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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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
此類事兒我干得多了去了。普通人又怎么了?當評論文章通過主流媒體發出,和民意形成同頻共振,自然就會進入從善如流的民意機關的視線,有時被吸納進立法、修法。這正說明了立法機關,是開明的。
而也正因為我是普通人,所以,歷來狗熊掰玉米一樣,干掉一樣丟掉一樣。
我可不像崇川法院專委錢徐寧,辦個推動網約車小規則完善的小案子,就一個牛吹三年,從2023年吹到2025年還在吹,翻來覆去,翻來覆去的宣傳,搞得像是在貼燒餅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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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吹牛,牛是吹不完的。要是我也像她一樣,一個牛吹三年,多吹吹,一不在意,我都變成白胡子老爺爺了。所以,她2023年11月約談我,說我幼稚,我看她,才真幼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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