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商場購物是多數人放松心情的選擇,但如果在商場內受到傷害該怎么辦?這種情況下,商場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受傷者的損失又該由誰來買單?近日,安康市白河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侵權責任糾紛。
案情回顧
2025年4月,年僅5歲的李某隨奶奶進入某商場,進門時正逢商場保潔人員在拖地。李某奶奶走在前面,李某跟隨其后,在掀商場門簾時,李某被商場保潔人員的拖把碰到,導致其鼻根前部撞破,當場鮮血直流。李某奶奶將李某送往醫院治療,后因對李某受傷造成的損失未能協商一致,李某遂將某商場訴至白河法院,要求商場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商場作為公共經營性的開放場所,對進入商場的消費者應承擔人身安全保障義務。李某在進入商場時,因被正在拖地的保潔員拖把碰到而受傷,商場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李某年僅五歲,需要監護人的貼身照顧,事發時李某奶奶在前行走,未隨時看顧李某,對李某的受傷后果也有一定責任。審理過程中,通過向雙方當事人釋法明理,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法官說法
安全保障義務是特定主體對具有一定關系的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負有的一種保障義務。在公共場所活動時,經營者或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這并不意味著其需要對其所有事故承擔責任,同時消費者自身也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避免因疏忽大意導致自身受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來源:白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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