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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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為博取網絡流量,對普通火災事件進行了一番加工,添油加醋將其改為“有爆炸風險的”高危火災事件,引發網絡熱議,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二審審結了該起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上訴案件,認定公安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并無不當,判決駁回趙某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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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一直覺得自己是互聯網上的“百事通”,所住小區中的大事小情,總少不了他活躍的身影和獨家的“點評”。
某天中午,正在與朋友吃飯的趙某通過微信得知隔壁小區發生火災,本著不錯過一手資訊的想法,趙某馬不停蹄地趕往現場進行拍攝。在獲得素材之后,趙某編輯了一段文字發送給某知名互聯網賬號運營人員,還因此獲得了50元的稿費。為追求“爆款”效果,他刻意在素材中添加了許多吸引眼球的“細節”,“起火的倉庫存放的是桶裝油漆,易燃易爆!”
在視頻于網絡上發酵之后,公安機關查明趙某爆料的信息有虛構成分,故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為由,決定對趙某行政拘留,趙某對該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訴至一審法院,被駁回。趙某遂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庭審中,趙某稱自己只是在記錄事件并表達看法,不應受到行政處罰,且該火災確有其事,時間地點也沒有憑空捏造,之所以聲稱起火的物品“易燃易爆”是為了小區整體的安全考慮,希望周邊居民對該火情做好安全預防措施。
被告公安機關稱,趙某在明知或應知事實可能不實的情況下,不僅沒有核實,還添加了主觀臆測的內容,引起公眾恐慌,屬于散布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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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等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將面臨拘留或罰款的行政處罰。認定違法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信息是否具有虛假內容并可能造成社會危害。即使部分內容屬實,但關鍵信息的失實并可能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同樣構成違法,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案中,消防部門提供的火災認定書和相關人員筆錄顯示,趙某關于“現場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描述不屬實,起火原因系遺留火種點燃了紙箱等可燃物,并未發現油漆等危險物品。且趙某將燃燒物“紙箱”描述為“桶裝油漆”,系關鍵信息失真,因此趙某所傳播的信息為實質性篡改的事實,而非單純的主觀評價。
趙某主動聯系互聯網賬號運營人員提供素材,將包含其自己添加部分虛假內容的信息在公共網絡平臺中發布,已構成散布謠言。同時,截至公安機關發現謠言之時,趙某提供的不實素材在互聯網短視頻平臺上被大量轉發點贊,造成較大社會影響。
最終,上海一中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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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審法官陳根強指出,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言論都需要遵守法律法規。
近年來,隨著自媒體平臺的快速發展,信息傳播速度空前加快,但同時也為不實信息的擴散提供了土壤。 所謂“真假參半”的謠言,往往比完全虛假的信息更具迷惑性和危害性。這類信息通過摻雜部分真實內容,誤導公眾認知,擾亂社會秩序,甚至可能引發不必要的恐慌。
任何媒體或個人在發布信息前,務必核實其真實性,絕不能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而忽視信息的準確性。一句未經核實的言論,可能會對他人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甚至對社會秩序產生負面影響。
此外,公眾作為信息的接收者,面對紛繁復雜的網絡信息,可以通過多方比對、查證權威渠道等方式,增強辨別能力。同時,要避免成為不實信息的傳播者,輕信和轉發未經核實的信息,不僅助長謠言的擴散,還可能讓自己陷入法律風險。
自2025年4月15以來,中央網信辦在全國開展了“清朗——整治自媒體不實信息”專項行動,重點打擊各類網絡謠言。在此背景下,廣大網民更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共同維護清朗網絡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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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所涉人名及公司名皆為化名)
文:李鑒倫
值班編輯: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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