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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有河北孟村殺妻案,現有東莞殺妻案。
東莞案中,雖然被害人家屬申請抗訴,但是已經被駁回了。
這也就引發了爭議。先聲明,本文就法理邏輯討論,并無意圖影響現實中的法院判決,而是對未來類似案件的法院判決說一點我自己的小建議。
回到法院判決,只是判了死緩。按照死緩的做法,一般最低服刑17年,也就自由了。
像東莞的這位殺妻男人,1992年出生,才33歲,17年以后,大概50歲,到那時似乎還能成為“一條好漢”似的。
判決有三個理由,一是這個男的認罪態度較好。
但是家屬的說法是,楊某東從未表達悔意,也未向被害人及其家屬道歉。我不知道這個認罪態度較好是怎樣確認的。他的認罪態度較好,卻從未對家屬表達悔意,也未向被害人及其家屬道歉。
第二個理由,是說這個男的是精神病人。我不知道這個抑郁癥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的,抑郁癥往往是自殺才對,為什么會去殺他人呢,還要抑郁到殺自己的妻子?
這不像是抑郁癥啊。所以,這就有一個可能,精神鑒定是有問題的。他更像是雙相情感障礙,或者更具體一點是躁郁癥,而不是抑郁癥。
所以此處還是很能引發爭議的。
第三個理由,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發。
我不知道這算什么家庭矛盾。實際上是陳女士想要離婚。
當一個女人是確定了想要和這個男人離婚的時候,而不是開玩笑時,我覺得這不應該歸于婚姻家庭矛盾。
這個女人想要的是結束婚姻了,是想擺脫這種不幸福的婚姻了。她想要的是結束家庭、結束婚姻,根本就不應該歸屬于家庭內部矛盾。
如果離婚是家庭內部矛盾的話,那離婚就是錯的,同時離婚的正當性也失去了,不是嗎?因為都是家庭矛盾了,那矛盾是可以解決的,不是嗎?
實際上,當女人堅定要離婚的時候,這根本就是向婚姻說不了。已經說不了,怎么還能是家庭內部矛盾呢?
按離婚是家庭內部矛盾這一邏輯去推理的話,對女人是不公平的。
如此一來,女人就會更加害怕提離婚。因為離婚被認為是錯的,是家庭內部矛盾了。
事實是,女人提出離婚,有離婚的自由,是女人的基本權利之一,也是保證女人幸福的必要條件之一。
基于追求幸福這么一個事實,而不能把離婚所引發的殺妻案作為減刑的依據。
搜索最近十幾年的殺妻案,其實可以發現,但凡是這樣的案子,基本上都是判的死緩。
這似乎成了一個默認的規則了。
但是,與此同時,我覺得不應該給因殺妻所導致的死緩轉為有期后不斷地減刑。
減少死刑,我是支持的。但是減少死刑后,與之配套的通行做法是延長刑期,也就是像很多國家所做的那樣,判刑100年、50年這樣的做法。目前咱們國家最長刑期是25年。
對于殺妻者,讓這些罪犯把牢底坐穿,才能起到保護女性,促進男女平等的作用。
(木田之光寫于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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