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未成年人假期游樂場所安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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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乎億萬家庭的幸福安寧,關乎民族的未來和希望。正值暑期,是兒童游樂場所安全事件高發季。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立足審判職能,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針對假期中易發、多發的未成年人游樂場所安全問題,從近年來審結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選取4件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向社會公開發布。旨在通過以案釋法、以案明責,進一步發揮司法裁判的示范和引領作用,引導監護人和相關管理者切實履行責任,共同守護兒童假期安全。
案 例
01
兒童外出游玩,監護人是第一責任看護人,出事“甩鍋”不可取
——張某某訴某市政園林處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日傍晚,11歲的張某某跟隨母親在公園蕩秋千時意外墜落受傷,送醫后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右側鎖骨遠端骨折,經司法鑒定評定為十級傷殘。張某某的母親多次與公園管理者某市政園林處協商無果,故訴至法院,要求某市政園林處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1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園系開放性場所,某市政園林處作為案涉公園的管理單位,負責公園內健身、游樂設施的維修和管護,但張某某意外墜落并非秋千故障導致。蕩秋千本身有風險,參與者應事先考慮并預防風險,張某某墜落時其母親并不在身邊,受傷的根本原因是母親大意,未盡到監護責任,故張某某要求某市政園林處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依據。法院判決駁回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精準地區分了公共場所管理者的合理安全保障義務與未成年人監護人不可推卸的監護責任。在確認公共設施本身安全且管理到位的前提下,監護人應盡到有效看護,糾正了一些家長帶娃不操心,出事就“甩鍋”以及“無理也要鬧三分”的非理性心態。
02
存在準入標準的兒童游樂場所僅張貼安全提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不能當然免責
——王某某訴某兒童樂園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未滿6歲,其母親在某兒童樂園辦理了會員。某日下午,王某某獨自進入玩耍時被兒童樂園內的旋轉座椅砸中鼻子,送醫診斷為鼻骨骨折,花費醫療費數千元。該兒童樂園內多處張貼有安全通知,并寫明“每位幼兒需一名家長陪同,請看管好孩子,如因家長看管不力發生意外,本樂園概不負責。”但相應的兒童游樂設施入口未有管理人員檢查。王某某起訴要求某兒童樂園賠償其各項損失1.6萬余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兒童游樂園在明知王某某沒有家長陪伴的情況下,放任王某某進入游樂場地,且未配備工作人員對使用各項游樂設施的兒童進行必要的引導,導致王某某受傷,某兒童樂園具有明顯過錯,其應承擔主要責任。王某某為不滿6周歲的幼童,正是活潑好動而又缺乏危險意識的時期,但其監護人卻放任王某某獨自進入游樂場內玩耍,監護人對王某某的受傷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人民法院根據過錯程度,酌定由某兒童樂園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典型意義】
當前,兒童游樂場所發生安全問題已成為社會關注熱點。該類場所兒童聚集,較其他公共場所發生安全事故的風險性更高。經營者除張貼安全提示外,還應采取嚴格準入、加強安全巡邏等一系列引導措施。不能僅以張貼了安全提示就不采取相應措施而完全免責。
03
高風險游樂項目的經營者應對游樂設施
承擔安全義務
——江某某訴某兒童游樂園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11歲的江某某在某兒童游樂園玩高空攀巖時,從八米高空墜地受傷,造成九級傷殘。事發時江某某身上的安全繩系脫離狀態。江某某起訴要求某兒童游樂園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23萬余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現場視頻及雙方陳述,排除江某某故意解除安全繩等原因,主要歸因于某兒童游樂園未做好安全檢查,導致安全繩脫落,某兒童游樂園存在明顯過錯。高空攀巖系高風險項目,經營者不但要提供安全的設備,還應對攀巖期間的各個安全環節進行檢查,某兒童游樂園提供的設備和服務未達到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造成江某某受傷,其應承擔侵權責任。江某某屬于正常攀巖,無過失行為,不應承擔責任。法院判決某兒童游樂園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游樂場所對高空、高速等高風險項目負有嚴格的安全義務,且高風險游樂項目的安全繩、鎖扣等專業防護裝備的失效應區別于普通游樂設施的一般故障,家長對專業技術設備無監督和干預能力。家長支付對價即是對專業保障的合理信賴,經營者不得以家長“監護不力”淡化責任。本案判決某兒童游樂園承擔全責,對推動高風險游樂項目完善監管標準、規范安全裝置、建立保險等機制具有積極意義。
04
兒童在有安全隱患的游樂場所發生損害的,游樂場所與家長的責任應根據各自過錯確定
——劉某某訴某親子樂園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某6歲,被奶奶帶到某親子樂園玩耍時因游樂設施鉚釘位置突出且沒有進行軟包而導致摔傷,劉某某被送醫后診斷為右肱骨內上髁骨骨折,共計花費醫療費1.3萬余元。劉某某訴至法院,要求某親子樂園賠償全部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親子樂園游樂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是導致劉某某受傷的主要原因,該親子樂園未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劉某某年僅6歲,其奶奶在看護途中離開,工作人員已就兒童安全問題進行了提醒,應當適當減輕該親子樂園的責任。法院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判決某親子樂園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典型意義】
兒童游樂場所面向未成年人,負有較高的安全保障義務。兒童游樂場所應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游樂設施,并加強對設備的檢修、維護,防止設施“帶病運行”,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家長在陪同過程中要保持必要的監管和注意義務,若因監護不當導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傷害,也應承擔相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與責任相當原則,確定兒童游樂場所應承擔的責任份額及未成年人家長承擔的責任份額。來源:陜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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