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費年限從15年延長至20年。
這一變化看似為了緩解養老金支付壓力,實則暗藏政策制定的“信用破產”風險。
社保制度本質是政府與民眾的契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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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法治社會,政府守法是基礎。
在沒有進行法律修改之前,任何政策的出臺都不能違背法律,這是法治社會、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參保者基于“繳滿15年可享養老金”的承諾制定人生規劃,突然延長繳費年限,即使漸進式延長,都相當于單方面修改契約條款。
對兩億多靈活就業者而言,多出的5年繳費意味著經濟負擔陡增;對按原政策規劃養老的企業職工,政策突變可能打亂其退休安排;對于數量已經超過1億的中小企業來說,企業生存更加艱難。
這種“朝令夕改”的做法,看似解決眼前問題,實則動搖政府執政的根基。提出這種建議的人,才是真正的“禍國殃民”。
信用是社會保障體系的生命線。
德國養老保險歷經百年未發生根本性調整,正是因其堅守“代際契約”精神;日本雖面臨嚴重老齡化,仍通過漸進式改革維持政策穩定。
反觀我國無論是政策的制訂與實施,已然讓公眾對制度公信力產生疑慮。若此次調整缺乏法律基礎的保障,恐將加劇“參保不如存錢”的消極預期。
當初說好繳滿15年即可按月領養老金,如今中途加碼,等于讓已跋涉半程的參保者陡然背負五年額外成本。
政府作為締約方,若可隨意變更規則,政府信用便會面臨破產。
在信用經濟時代,個人與組織的價值正日益通過承諾履行度進行衡量。承諾的厚重程度,最終決定著信用賬戶的盈虧存亡。當信用的燈火熄滅,所有財富的形態都將被拖入黑暗深淵——信用破產比財務破產更難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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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調整需兼顧現實需求與信用維護。
有人會說“國際慣例”、“長遠安全”,但任何政策的改變都不能忽視既存承諾(現存生效的法律)的約束力。
一旦“政策可反悔”成為先例,今后再提任何調整,公眾都會先質疑:今天多繳,明天會不會又漲?
把20年設為“新起點”可以,但請把15年的“舊終點”也一并守護——讓已按舊規則啟程的人,仍能抵達原定的站臺。否則,社保制度的長堤,恐將從失信的蟻穴開始崩塌。
建議采取立法先行的原則,配合“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漸進模式,對已繳費群體給予補償機制,同時采取開源節流的方式進行調整。
開源:財政補貼、國有資產劃轉等方式拓寬資金來源。
節流:削減各項不合理費用,降低少數人群過高的不合理養老金及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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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以信用為基石,社會保障這艘大船才能在老齡化浪潮中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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