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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法律權威
擾亂法庭秩序
當庭對訴訟參與人“拳腳相加”
這位被告,遭起了!
近日,眉山市仁壽縣人民法院發出決定書
依法對一起擾亂法庭秩序、
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進行司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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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仁壽縣法院文宮法庭在審理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過程中,被告陳某(化名)因不滿原告李某(化名)訴求意見,情緒激動之下,對原告及其兒子大打出手,導致庭審中斷,因事發突然,司法警察大隊通過視頻監控報警發現情況,迅速調配處突警力前往現場維護秩序,對涉事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并將陳某強制帶離法庭。
處罰結果
經過法警訓誡,承辦法官協同溝通疏導,涉事人員陳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和對案件審理造成的不良影響,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仁壽縣法院依法對陳某作出拘留七日的處罰決定。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權的規定》正式施行以來,眉山市首例由司法警察作為提請主體辦理的“司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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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庭審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法庭紀律,服從審判人員安排,依法有序參與訴訟活動。對于那些擾亂法庭秩序,藐視審判紀律的人員,輕則受到司法處罰,重則將承擔刑事責任。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法律尊嚴不容蔑視,司法權威不容踐踏,每一位公民都應自覺維護正常審判秩序,維護法律尊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來源:仁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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