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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助力國家“雙碳”目標戰略,強化行政執法與司法協同創新,提高糾紛解決效率,近日,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與益陽市林業局聯合出臺《關于在生態環境民事案件中適用認購林業碳匯的工作指引》,明確在破壞森林資源及其他造成碳匯損失的生態環境民事案件中適用認購林業碳匯責任承擔方式。
《指引》強調,辦理生態環境案件,應當堅持生態修復優先與碳匯損失賠償相結合,協同配合與多方監管相結合的原則,綜合考量生態修復可行性、違法行為人的經濟情況等,合理確定最優生態修復方式以及賠償責任承擔方式。應當告知違法行為人具有生態環境修復以及賠償生態環境損害的義務,并向其闡明相關的法律后果,引導其簽署自愿修復、賠償承諾書。對于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情形的生態環境案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人員及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破壞生態環境行為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不影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人民法院予以配合。
《指引》指出,受損生態環境可以進行原地修復的,應當原地修復,不能或不宜原地修復的,可以進行異地修復或通過購買林業碳匯等方式進行替代性修復。當事人在自愿履行生態修復義務的基礎上,請求以認購林業碳匯替代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意見、不同責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予以準許。當事人自愿以購買林業碳匯的方式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并簽署承諾書的,人民法院可向林業主管部門出具通知書,通知書中應載明基本案情及生態環境破壞情況、測算事項,并附起訴狀等材料。林業主管部門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應協助作出認購金額測算意見。人民法院可結合本地實際,引導當事人認購并核銷與測算的碳匯損失量相等量的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的林業碳匯。可通過湖南省環境權益交易平臺“碳綠瀟湘”微信小程序認購林業碳票等經審定簽發的林業碳匯產品。違法行為人破壞生態環境,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破壞生態環境的民事責任,其積極履行生態修復、賠償義務的,可以依法作為從寬處理的參考依據。
下一步,益陽中院將繼續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提升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水平,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用法治力量守護好“益山益水、益美益陽”。
來源:益陽法院網
供稿:民三庭
編輯:劉示宜
責編:姚 黃
審核:陳正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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