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觀察者網 王力】
11月4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再次開出罰單:吉林信托因“以財務顧問費”形式收取信托報酬,且未向受益人公開,被罰30萬元。這是該公司年內第二次被公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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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罰單開出前幾個月,這家公司剛剛完成股權重組,注冊資本增至42億元,2024年營收同比暴增10倍,凈利潤增長221%,一躍成為行業黑馬。
一邊是國有資本大舉增資42.05億元、控股比例攀升至62.11%的“國資光環”,一邊是一年兩次監管處罰、四任董事長相繼落馬的合規陰影。吉林信托的困境絕非孤例。2024年全行業罰單總額達3634萬元,違規剛兌、房地產融資亂象、與理財合作中的收益調節等問題頻發。
隨著2025年信托業高質量發展新規落地,強監管利劍已然懸頂。這家歷經人事更迭、資本重組的機構,能否真正筑牢合規防線,已成為檢驗行業轉型成效的試金石。
一年兩罰,從資金違規到收費欺瞞的合規漏洞
11月的財務顧問費處罰,是該公司年內第二次登上監管罰單。
早在2月,吉林信托旗下“匯融38號中科建設特定資產收益權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就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吉林監管局認定存在兩項違規:一是未確保部分資金用途符合信托合同約定,二是未對抵押物評估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這起案件源于8名投資人的聯合舉報。投資人共舉報了8項可能涉嫌違法違規的內容,但監管最終僅認定兩項違規,其他6項或不在監管職責范圍,或證據不足。
然而,監管在調查中發現了更嚴重的問題。吉林信托存在墊付匯融38號信保基金的情況,吉林監管局就此要求吉林信托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公司已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處分并扣發績效獎金。一位接近監管的人士透露:“墊付信保基金本質上是一種變相剛兌,這在打破剛兌的大背景下,是監管明令禁止的行為。”
如果說“匯融38號”事件暴露的是資金管控和風險管理的漏洞,那么11月的處罰則揭開了更為隱蔽的利益輸送機制。
據悉,信托報酬通常在信托合同中明確約定年化1%-2%不等的費率,受監管嚴格監督。而吉林信托卻將本應作為信托報酬的資金包裝成“財務顧問費”收取,并且未向受益人公開。
這種操作的玄機在于可以規避監管對信托報酬的直接監管,如費率上限、信息披露要求等;其次,通過抬高“財務顧問費”變相增加投資者成本,壓縮客戶實際收益;更嚴重的是,不公開披露直接違背了信托行業“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基本原則,投資者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根本無法評估真實成本。
“這是典型的新瓶裝舊酒。”一位資深信托律師告訴觀察者網,在強監管背景下,一些信托公司為維持利潤,采取更為隱蔽的收費模式。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收費本身,而在于不透明、不公開。投資者購買信托產品時,往往只關注預期收益率,卻忽略了合同條款深處的費用結構設計。
國資控股能否破解治理魔咒?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披露,2007年至2020年,吉林信托前四任董事長接連被查:首任董事長張興波2007年因受賄罪被判死緩;第二任董事長高福波2021年被判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510萬元和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第三任董事長李偉因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5年;第四任董事長邰戈2020年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調查。
“四任董事長無一善終”,這在中國信托業極為罕見。2024年1月31日,第五任董事長張洪東和總經理劉成同時被免職。同年4月,原吉林銀行副行長邢中成被提名為第六任董事長。2025年8月5日,“80后”呂進接任總經理,這位1984年出生的高管此前擔任光大銀行長春分行副行長。新一屆領導班子均來自銀行系統,被寄予厚望。
與人事動蕩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吉林信托的資本運作堪稱“教科書級別”。2025年1月,吉林信托完成增資,注冊資本從31.50億元增至42.05億元。五個月后發生更關鍵的股權變動:原股東吉林省方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退出,將其持有的10.55億股股權(對應25.09%股比)轉讓給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團。至此,吉林金控集團持股比例從37.02%大幅躍升至62.11%,正式成為控股股東。
目前,吉林信托的四大股東清一色為省屬國企: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團持股62.11%,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團持股36.94%,吉林省國有資本運營集團持股0.71%,吉林糧食集團持股0.24%。作為吉林省唯一信托法人機構,該公司已形成控股天治基金、天富期貨,參股東北證券、九臺農商行、吉林銀行等的綜合金融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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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的強力注入似乎立竿見影。2022年,吉林信托營收僅1.17億元,2023年營收1.57億元,凈利潤2838.51萬元,排名行業末尾。但2024年實現驚人逆襲:營收達15.96億元,凈利潤8997.29萬元,同比激增221.43%,營收規模一躍成為行業中上游,凈利潤增速更居行業首位。
然而,2024年,信托行業整體呈現“增量不增利”的矛盾,51家披露業績的公司利潤總額350.84億元,同比減少20.38%。在行業整體利潤下滑的背景下,吉林信托營收卻能實現10倍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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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信托的案例絕非孤立現象,而是整個信托行業——尤其是地方中小信托公司——在強監管時代面臨的集體困境。
2024年,12家信托公司共收到罰單,罰款總額3634萬元,另有50位責任人被警告或罰款,3位被禁業。違規類型五花八門,但核心問題高度一致:在傳統業務模式難以為繼的情況下,部分公司選擇鋌而走險。
違規展業成為被罰“重災區”,既包括違規開展通道業務或為銀行、保險等機構違規提供通道,也包括違規剛性兌付或變相剛兌。在違規剛兌方面,財信信托、交銀國信、粵財信托、國通信托等通過固有資金直接或間接承接信托風險項目受益權。房地產項目違規仍是重災區,愛建信托、中航信托、陸家嘴信托因向不滿足“四三二”要求的項目融資、資金挪用于土地出讓金等被罰。
更隱蔽的是與銀行理財的合作亂象。多家信托公司收到監管通知,指出與理財公司合作存在違規使用“平滑機制”調節產品收益問題,通過循環“補差”和“計提”實現不同理財產品間的收益平滑和凈值持續增加。這種做法本質上是在規避資管新規的凈值化要求,為理財產品提供“隱性剛兌”。
2025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信托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標志著信托業進入“最嚴監管”時代。文件明確要求嚴格信托設立和銷售監管,加強對信托資金流向的穿透式跟蹤,堅決打破剛性兌付;嚴禁通過滾動發行信托產品、挪用其他信托資金、違規籌集資金等方式違規兌付。更嚴厲的是處罰機制,要求嚴格落實應罰盡罰、罰沒并舉和雙罰制度,強化行刑銜接、紀法銜接,形成對違法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和高管的有力震懾。在此背景下,行業正進行一波“大浪淘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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