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標題】以知識產權法院為切入視角
【作者】王繼明(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北大法律信息網簽約作者)
【來源】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南大法學》2025年第5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錄)。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
內容提要:祛除地方保護主義是司法綜合配套改革關注的重點問題。專門法院案件管轄集中性與跨行政區劃的特質同司法去地方化改革目標不謀而合。基于知識產權法院的實證研究發現:總體上,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現象呈消弭趨勢。同類案由下,當事人勝訴率的高低與來自本地或外地沒有顯著相關關系。然而,將當事人類型化為“法庭稀客”和“法庭常客”后,本地的“法庭常客”在普通法院的勝訴率遠高于知識產權法院,且其中多數為濫訴型“專利蟑螂”。這說明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可能正在以更加隱秘的方式嬗變。回歸分析進一步驗證了上述結論。知識產權法院的局部例證足以投射至專門法院整體,其司法去地方化成效一方面歸因于調整訴訟管轄權配置進而修復“條塊”關系失衡,另一方面也跟司法專業化建設存在密不可分的關系。
關鍵詞:專門法院;知識產權;司法改革;地方保護主義;司法專業化
目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專門法院司法去地方化的應然演繹 三、研究設計 四、專門法院司法去地方化的描述分析 五、專門法院司法去地方化的回歸分析 六、專門法院司法去地方化的制度邏輯 七、結語
一
問題的提出
司法“地方化”是地方保護主義在司法權行使場域的異端現象,其表現形式為審判活動受地方勢力干預,法律適用與執行超越合理限度向本地利益傾斜,進而致使國家法制統一與法律權威遭受蒙蔽。因此,無論是為了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國家治理格局,還是踐行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革除司法地方保護主義都是重構我國司法政治治理的基本敘事。對此,決策層的改革舉措有二。
一是從外部通過重構司法行政事務管理主體以脫鉤司法機關與地方利益的依賴關系。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司法體制改革試點若干問題的框架意見》將法檢兩院人財物省級統一管理(以下簡稱省統管)改革列為四項基本司法改革舉措之一。省統管的改革是將司法地方保護主義歸因于地方司法機關對地方黨政機關在人事任免、財物報批等司法行政事務的供需關系,而這種供需關系生發了審判活動就地方利益偏袒的供給。因此,人財物省級統管就是將原本由地方同級行使的司法行政管理職權提升到省一級,以省為單位管理法官提名任免與法院經費審批。但截至目前,由于不同地區發展水平以及機構管理能力的差異,省統管改革舉措是否具體落實到各地呈現不同態勢。例如就人事統管,有的省份由省委組織部管理,有的省份由省委組織部委托地方市級黨委管理;就財物統管,有的地方仍然以地級市為單位統一管理。這直接導致了人財物省統管司法去地方化效果仍然欠缺一個強有力的定論。有論者認為省統管改革降低了地方黨政機關干預司法辦案的驅動力和支配力,有助于消除司法地方保護主義;也有論者認為省統管改革只是以司法“省內化”替代司法“地方化”,不過是換了一個新的支配者,甚至還加劇了下級法院對上級法院的依賴,增添“司法行政化”之憂。
二是在內部重新調整民事訴訟管轄權配置。部分案件不再適用傳統地域管轄規則而是由專門法院管轄,以此避免地方利益考量對審判活動的干涉。例如,近年來鐵路法院轉制后集中審理某些跨行政區劃的行政訴訟案件,相關研究證實這種通過調整管轄規避地方干預的方案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事實上,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中就開創性提出,構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區劃法院審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區劃法院審理的訴訟格局。這一重大戰略部署也延續到201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實施意見》中,并成為新一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重點關注的司法體制改革舉措。專門法院管轄區別于傳統地域管轄與級別管轄最大的一個特點就是脫鉤了與行政區劃在案件受理層面的引人引出關系,地域與級別不再是案件受理的核心指標,而是案件案由所屬類型。這種管轄制度與特定案件類型的聯系在實踐運作層面往往具備集中性。例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全省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計算機軟件等類型的案件實行跨區域管轄,僅深圳市不在此列;北京、上海的知識產權法院集中審理全市部分涉及專利、著作、商標案由的知識產權案件。深化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改革在司法職權配置中集中表現為配給有別于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的案件管轄權,以及廓清普通案件與特殊案件的分流。毋庸諱言,專門法院案件管轄不僅被賦予司法去地方化的極高期待,同時也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下新型訴訟格局理論實踐探索的應有之果。
晚近以來,學界主要從法院創設權與司法職權配置的角度對專門法院憲法定位、體系構建與發展路徑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并產出了諸多優秀成果。至于法教義學或結合社科法學方法的相關研究,大致也不出以上路徑,但目前仍未至“題無剩意”的程度,尤其是專門法院司法去地方化效果尚缺乏一個結合實證研究的結論。具體來說,專門法院相較普通法院是否具備克服訴訟“主客場”現象的優勢?針對不同的訴訟主體有無差別?這些優勢的制度邏輯是什么?進言之,專門法院專業化導向能否消解司法行政化對審判活動的干擾?為了從數據層面驗證上述問題,本文基于2016—2020年北上廣三地知識產權裁判文書,并采用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分析方法,嘗試勘查專門法院司法去地方化成效及其影響因素。相關研究有助于增加專門法院制度優勢在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場域的實踐應用,并對后續進一步完善跨行政區劃管轄以及拓展司法專業化有所裨益。
二
專門法院司法去地方化的應然演繹
(一)當前司法地方化生發方式
厘清現階段地方保護主義特質是論述專門法院祛魅司法地方化的邏輯前件。“地方保護主義”首次出現于1988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從當時所處的歷史環境來看,我國正值市場經濟高速發展階段。涉及經濟活動的糾紛,如果法院判決本地償還外地債務便會遭到一些干部的不滿,他們甚至阻撓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受理、判決和執行。司法活動被當作了一種象征現代化經濟制度和治理方式的符號,因其權力配置與人財組織架構相對薄弱以致在地方保護主義場域下成為彌合行政權力與地方利益的制度性備份。學者將“地方保護主義”總結為地方政府和執法機關為了保護地方利益,超越法律權限,濫用權力,損害國家整體利益,影響國家法制統一的不當觀念和行為。后來,地方保護主義也被稱為司法地方化,用以指代地方控制下司法權為地方利益所用的一種“脫法現象”,即地方司法機關因受地方黨政機關或利益團體的不當干涉乃至變相控制,不能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從而出現的一種司法異化現象。
法院系統上下級的行政化也催生了地方保護主義這一弊端。2014年司法改革尤其是法院人事、財物省級統管后,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影響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增強。我國司法權實質上是兼具了司法裁判權與司法行政管理權的雙重敘事系統,當上級法院具備對下級法院的人事任免與預算報批的話語權時,兩級法院的行政化范式基調難免發軔,上級法院儼然成為下級法院的領導,更何況“案件請示”在我國還有著悠久的歷史土壤。同時,員額制改革后掛名領導職務的審判員幾近全數入額,他們在負責法院與審判庭內行政管理的同時仍然從事部分審判工作,這直接導致司法裁判權與司法行政管理權不僅共存甚至重合。因此,先前上下級法院業務請示、人員任用等慣習的實踐做法在異化的行政化范式中獲取了合理性,并因為這種合理性逐漸固化為一種默認的制度敘事。
從理論層面來說,現階段地方保護主義可以歸因于我國作為一個超大型國家組織在運行過程中“條塊”關系發生失衡。其中“條條”指的是在縱向維度上同種職權類型且工作性質一致但依組織級別分置的部門體系,例如四級法院與四級檢察院;“塊塊”指的是橫向維度上分布的各級地方政府,即在地方黨委統一領導下以各級行政區域為劃分的面狀綜合系統。一方面,由于縱向層面司法權力配置的不足而導致橫向干擾加強,例如審級制度的留白致使大量民事案件在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以至于難以有效防范司法地方化;另一方面,如果縱向層面上對下級法院的約束力過強,尤其是在某些人事、財物省級統管得以自足的地區,又難免加重下級法院對上級法院的依賴甚至觸發“司法本位主義”。因此,無論從何種維度來看地方法院在特定領域仿佛都存在著某種“路徑依賴”。目前看來,較為有效的解決辦法仍然是進一步脫鉤審判活動與地方利益的重疊,以此隔離地方黨政機關與利益團體對司法權行使的干擾,同時明確上下級法院的監督關系從而消解“司法行政化”之憂。對此,專門法院為緩解“條塊”關系的失衡從而祛除司法地方化提供了一種可能。
(二)專門法院功能的合理延伸
專門法院的功能不應被簡單限定于實現特定案件的司法輸出。一直以來,由于專門法院與特定產業的強關聯性以及立法沿革層面專門法院創設類型的單一特質,其功能被簡單定義為滿足對某些特殊領域進行司法治理的需要。但事實上,如此視角雖在短期內有利于形成行業司法治理規則促進其快速發展,卻極易引發專門法院與特定產業的捆綁關系甚至會無意識帶來行業保護傾向的弊端。譬如,在上海金融法院設立之初就提到要與金融監管部門形成合力,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金融法院法官作為政法體制公務人員,當面臨監管部門與市場主體雙重壓力時必然面臨從“中立裁判者”異化為“矛盾化解者”的問題。長此以往,專門法院審判工作一旦超過與行政監管部門協同治理的合理限度,便將如同“鐘擺”一般在“政策指引”與“法律根據”間反復徘徊。設立專門法院應當從提升國家治理能力與深化司法改革的總體戰略出發,而不僅僅局限于行業治理與特定糾紛化解等低層次和表面化的問題。正如有學者所言,當前設立的專門法院已不再服務于特殊行業的生產秩序,戰略導向的轉變強調其要推動國家戰略深入實施。專門法院管轄連接點的特殊性與本次司法改革構建新型訴訟格局的戰略部署完美契合,而構建新型訴訟格局的主要目的就是克服訴訟“主客場”現象。易言之,專門法院管轄的特殊性,尤其是跨行政區劃的特點使得祛除司法地方化成為專門法院制度內涵的應有之義,也為新型訴訟格局從理論進入田野提供了一個極具可能性的實踐范式。
專門法院去司法地方化不是通過提高法院審級來實現的,而是通過其案件管轄的集中性特質。正如有學者所言,專門法院的設置層級依然是地方法院,盡管其上訴法院為高級法院但無法回避鑲嵌于地方黨政系統的組織現狀,仍然需要參與黨政機關的地方治理工作。因此,僅僅通過提高審級難以克服司法地方化。更何況從現目前專門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來看,立法部門也無意就特殊類型案件設置提級管轄。以知識產權法院為例,其管轄的有關專利、技術秘密等案件在其設立之前本就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與著作、商標有關的爭議則依舊是延續之前的做法,即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為依據分流到基層法院管轄。專門法院案件管轄的集中性特質一方面體現在跨行政區劃以此實現地域的集中,另一方面體現在劃分特殊案件與普通案件后業務類型的集中。地域的集中能夠最為直觀地疏離法院與地方勢力在空間層面重合的可能,從而克服因非司法權行使主體對審判活動的不當干擾導致的訴訟“主客場”現象。是故,司法去地方化,首先是司法管轄去地方化。而特殊案件的集中則力求盡可能將上下級法院的交互語言聚焦在與案件本身相關的專業化場域,從而排除上級法院基于行政化范式對下級法院的指涉。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法庭便是例證。
當然,專門法院案件管轄具有集中性,并不意味著能夠將集中管轄與之等同。事實上,集中管轄并非單獨創設的法定管轄權分類,其仍然依托于地域管轄、級別管轄或專門管轄的范疇。最高人民法院曾因節省司法資源以及促進特定區域判例統一而授權非專門法院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特殊案件,但這并不是出于重塑民事案件管轄權配置的考慮。參照域外,同為成文法體系的德國為了有效快速促進糾紛解決,允許州政府將多個法院轄區的案件集中分配給某個法院審理。可見,集中管轄是一種兼具非法定性與臨時性的司法管理技術手段,它服務于特定時期對某些類型案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與完善法律統一適用的需要。而專門法院的管轄設計是針對性地貼合國家戰略部署與司法改革要求,是對新型訴訟格局理論的探索,這也進一步證成了其制度敘事包含司法去地方化效果的實現,這與集中管轄形成本質分野。
三
研究設計
(一)數據來源
本研究所選取的數據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2016-2020年間北京、上海、廣東的知識產權案件裁判文書。知識產權法院與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同期設立,是“司法改革的先行者和排頭兵”。知識產權法院運行近十載始終遵循當今世界法治國家專門審判機構的理論體系,包括法定性、跨域性、特殊性、專門性與戰略性。在司法地方化的語境中,鑒于知識產權案件的新興性與前沿性,案件裁判結果很大程度能夠直接影響地方企業的營商環境。有研究顯示,司法地方保護主義會抑制企業的研發投入,延緩企業創新。更進一步說,在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區,法院的糾紛解決效率與規范資源輸出對本地企業創新呈現顯著的正向影響。此外,知識產權審判地方化現象具備一定的實證研究基礎,這為我們開展專門法院司法去地方化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材料。例如,有研究表明“知識產權案件中的原告,如果與法院所在地一致,可以顯著影響原告勝率”,“在著作權案件中,原告如果在當地法院審判,判決金額將顯著增加”。可以預見,在強調優化營商環境構建的當下,知識產權法院極易受到地方利益團體基于本地利好的干擾與魅惑。實務部門的調研也顯示,知識產權法院采取區別于傳統管轄案件的受理方式就是考慮到審判工作“易受地方因素影響”,以至于不乏有普通法院與知識產權法院合署辦公的試點展開。與此同時,相較其他專門法院,知識產權法院沒有經歷如礦區法院、墾區法院、鐵路法院的結構性改制,也不同于軍事法院裁判文書公開存在局限性,對比金融法院也接受了一段時期的實踐檢驗,能夠最大可能排除非法律層面因素對統計結論的影響。鑒于以上,針對專門法院司法去地方化實效的檢驗,我們有足夠的理由確信知識產權法院具備從局部投射整體的樣本參照意義。
為了避免控制變量對研究結論產生干擾,本文對數據進行了以下處理:
首先,對審理法院進行篩選,在保留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基礎上囊括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如此處理的理由有二:一是為了凸顯同一改革時期,專門法院相較普通法院司法去地方化的成效,需要以普通法院為基準衡量專門法院的運行情況;二是四地中僅有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權自主審理與知識產權法院同類案由的案件,這為比對提供了一個適配的對照組。
其次,對案件審級與民事案由進行篩選,這樣做的目的在于盡可能排除審理法院變化之外的其他因素對案件裁判結果的干擾。具體來說,四家法院裁判文書的案件審級篩選為“一審”,民事案由則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公布的受理范圍為準。原因是北京、上海、廣州三地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的基礎上就具體審判工作進行了本地化調整。例如,除了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案件,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還可以管轄本市部分涉及“著作權、商標、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特許經營合同”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又如,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還可以管轄本市部分涉及“壟斷糾紛”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總體上,北京、上海兩地的地方司法文件均對知識產權法院管轄范圍有不同程度的擴張。相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范圍無論在地域還是案由上反而有所限縮。比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無權管轄本市以外的涉馳名商標認定案件,無權管轄深圳市的知識產權案件,以及廣東省其他地市的普通知識產權糾紛。因此,為了使裁判數據的案由統一,本研究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的案件范圍對所選取的數據進行篩選,并精確到四級案由共計24類,最終得到有效知識產權案件一審判決7626起。在此基礎上,通過“正則表達式”識別與人工補缺,提取出判決書中的審理法院、受理費用、原被告及代理人戶籍地、本院查明與本院認為字數等30余項案件特征。
(二)研究思路
司法地方保護主義通常表現為本地法院對本地當事人存在勝訴傾向性裁判。現有關于司法地方化的實證研究也將當事人來源作為量化分析作為主要自變量之一。例如,有論者結合北京市某基層法院7個月內共計620份經濟案件判決書發現,本地企業的勝訴率比外地企業要高,其中本地原告對外地被告的勝訴率最高(38.4%),外地原告對本地被告的勝訴率最低(25.9%);有論者通過整理2016—2017年兩年的異地企業合同糾紛案件發現,當原被告與法院所在地一致時,其勝訴率將提高;當被告與法院所在地一致時,被告會通過降低估計誤差影響判決結果。因此,對于專門法院司法“去地方化”的檢驗,我們采用的方法是在普通法院與專門法院審理同類案由的基礎上對當事人來自本地或外地的勝訴情況進行對照。目前理論界對勝訴考量的方法主要集中于三種:一是“訴請金額支持率”,即通過“法院支持金額”與“原告主張金額”的比率衡量當事人一方是否勝訴。二是“上訴判斷法”,即將被上訴人視作勝訴方,如若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則再以一審判決情況綜合判斷。三是“受理費分擔法”,該種方法的程序法依據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通常來說,案件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即便出現部分勝訴與部分敗訴的情況,在敗訴方負擔案件受理費的原則下,人民法院也會酌情判決敗訴方承擔更大比例的訴訟費用。那么,承擔案件受理費更多的一方自然就是敗訴方,反之則勝訴。
本文選取“受理費分擔法”衡量當事人勝訴與否。原因在于經量化檢驗,與“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案由相關的案件占樣本總數近八成。該類型案由的爭議焦點主要包括專利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以及侵權方應在多大程度上承擔賠償數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一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參照權利人所受損失與侵權人所獲利益綜合確定,仍然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判決。然而,實踐中缺乏計算客觀損失的方法,當事人往往也無法準確掌握侵權方獲利數額,這直接導致了原告主張的訴請金額通常虛高于平均水平。法院酌情判決成為處理此類型案件,尤其是批量案件的慣常做法。案件裁判結果的量化分析梳理進一步驗證了上述結論。基于此,如果再以“訴請金額支持率”衡量勝訴與否將嚴重影響統計結論的準確性。借由“上訴判斷法”衡量當事人勝訴則極其依托裁判文書數據的完整性。一方面,并非所有的知識產權案件當事人均會上訴;另一方面,出于平臺數字技術與信息保護的考慮,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上訴案件存在一定程度的殘缺,無法展現知識產權案件當事人的上訴全貌。同時,當事人是否選擇上訴很大程度與其對司法的滿意度及獲得感有關,尤其是具備訴訟經驗的當事人,采用“上訴判斷法”衡量當事人勝訴存在結論客觀性偏移的風險。反觀“受理費分擔法”,得益于我國奉行敗訴方承擔或更多承擔案件受理費的原則,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的比例能夠直觀地區分當事人的勝訴或敗訴情況。當然,“受理費分擔法”仍有局限性,比如司法實務中存在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經法院酌情考量即便判決原告勝訴也有可能承擔較敗訴方更高的案件受理費。經筆者人工篩查,類似情況在本文選取的整個樣本中占比極少,并不會對統計結論產生實質影響。因此,綜合考慮上述各項因素,本研究選取“受理費分擔法”衡量當事人的勝訴情況,但為了結論的準確性仍然需要劃分更加細致的類型。
本研究在“受理費分擔法”的基礎上,根據李克特5級量表(Likert Scales)對當事人勝訴情況分類編碼為5個層級的有序變量:完全勝訴、大部分勝訴、部分勝訴、小部分勝訴、完全敗訴,所對應的樣本觀測值,即案件受理費承擔比例分別是:絕對不承擔(0)、較少承擔(0—20%)、一般承擔(20%—50%)、較多承擔(50%—80%)、絕對承擔(80%—100%)。參照實證研究總結的經驗,主張被告承擔案件受理80%以上的可視為原告全面勝訴,被告承擔50%—80%的可視為原告部分勝訴,被告承擔50%以下的可視為被告勝訴。
(三)變量與方法
本研究的因變量是裁判結果,包括5個層級的勝訴類型;自變量是審理法院,即普通法院與專門法院。為了衡量專門法院司法“去地方化”實效,我們選取了相關變量進行分析。既有研究普遍將司法地方化二分為“權力干預型” 與“關系運作型”,但無論何者均與本地因素存在關聯性。因此,我們將當事人分為來自本地和來自外地兩類,并分別賦值為1和0。如果當事人來自本地與其勝訴率在普通法院呈正相關,而在專門法院沒有顯著相關,則認為專門法院相較普通法院具備司法去地方化的優勢。但為了提升研究結論的準確性,仍需對觀測變量進行類型化多維考察。
首先,考慮當事人訴訟地位與當事人類型對專門法院去地方化實效的影響。當事人訴訟地位包括原告與被告,結合前述變量可以擴展為:本地原告、本地被告、外地原告、外地被告。為了防止“資本俘獲”的潛在隱患對統計結論的干擾,本研究將當事人類型分為:企業與個人,并在設計對照組時分別考察,以此避免個人因其弱勢地位在面對企業的訴訟活動中影響勝訴情況。如若當事人均為企業或個人,在普通法院的勝訴率與其來自本地存在正相關,而在專門法院不存在顯著關系,則也可以認為專門法院較普通法院具備司法去地方化優勢。
其次,考慮當事人訴訟經驗對專門法院去地方化實效的影響。美國學者格蘭特將當事人分為“法庭稀客”與“法庭常客”,前者對應當事人訴訟經驗缺乏,后者對應當事人訴訟經驗豐富。其研究表明,“法庭常客”更容易在個案中勝訴。因此,本研究以當事人參與訴訟次數為基準區分“法庭稀客”與“法庭常客”,并著重對比“法庭常客”在普通法院與專門法院裁判情況的差異。如若來自本地的“法庭常客”在普通法院相較專門法院更容易勝訴,則同樣認為專門法院具備司法去地方化的優勢。
最后,本研究的控制變量還包括標的額、訴訟請求數量、是否委托律師、律師來源、是否采用合議制、是否缺席判決、審理時長、法院適用法律條款數量、法院是否總結爭議焦點等十余項,在后續回歸分析章節將進一步探究各控制變量對因變量的相關關系。
四
專門法院司法去地方化的描述分析
(一)知識產權案件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的總體情況
通過對2016—2020年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四地知識產權案件的分析,可以發現總體上無論在普通法院還是在專門法院司法地方保護現象較少,司法地方化的確呈隱匿趨勢,但地區之間司法去地方化實效存在些許差異(見圖1)。總樣本中,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本地當事人與外地當事人勝訴率幾近一致,本地原告與外地原告的勝訴率分別為75.1%、75.2%,本地被告與外地被告的勝訴率分別為22.8%、27.1%。這說明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本地或外地當事人勝訴差異并不顯著。
對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四家知識產權法院的觀測結果大致相同,僅有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本地當事人的勝率高于外地當事人(見圖1)。具體來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本地原告與外地原告的勝訴率分別為61.8%、47.9%,本地被告與外地被告的勝訴率分別為49.8%、34%。從統計數據上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存在比較明顯的司法地方保護主義,本地的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勝訴率均顯著高于外地當事人。但按年份漸次劃分后再次統計可以發現以2016年為拐點,外地當事人的勝訴率逐年遞增(見圖2)。這說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外地當事人的勝訴率受到了2016年特殊值的影響。去除2016年的數據后經雙樣本均值分析發現Z值并未在95%置信區間內大于1.96(見表1)。這說明去除特殊值干擾后,在北京知產法院當事人來自本地或外地與其勝訴率高低沒有顯著關系。
如圖1所示,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本地原告與外地原告的勝訴率分別為55.9%、55.4%,本地被告與外地被告的勝訴率分別為44.5%、46.7%;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本地原告與外地原告的勝訴率分別為62.5%、63.3%,本地被告與外地被告的勝訴率分別為34.4%、38.8%。當事人來自本地或外地與其勝訴率高低無顯著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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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四地知識產權案件當事人勝訴情況統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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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外地當事人勝訴分布統計圖
表1 z-檢驗:雙樣本均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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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知識產權案件總體審理情況的觀測分析發現,一方面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生發頻次總體上的確下降趨勢,這同早期的研究結論存在差異,但與晚近的相關研究結論保持了一致,具體表現為本地當事人無論在本地的普通法院還是專門法院都沒有獲得傾向性裁判;另一方面,普通法院相較專門法院更易作出“完全勝訴”“完全敗訴”的極端裁判,這也導致了在深圳市中院原告的勝訴率遠大于被告的勝訴率。雙樣本均值分析進一步驗證了上述結論。
(二)不同身份類型當事人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的總體情況
為了挖掘司法地方化在群體與個體裁判上的差異性,我們進一步將當事人身份類型二分為“企業”和“個人”,以此探究司法地方化是否會因當事人類型不同而呈現不同態勢。在深圳市中院,當事人為“企業”和“個人”的勝訴率情況如圖3、圖4所示。分析發現,當事人為“個人”時,本地原告的勝訴率遠大于外地原告的勝訴率,其中本地原告的勝訴率高達90.7%。同時,即便外地原告的勝訴率較低,亦接近80%,這再次驗證前述有關普通法院更易出現極端裁判的結論。當事人為“企業”時,本地企業與外地企業的勝訴率沒有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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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四地知識產權案件不同類型原告勝訴情況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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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四地知識產權案件不同類型被告勝訴情況統計表
區分當事人類型后,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四地知識產權法院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現象也呈現出不同態勢。其中廣州知產法院司法去地方化實效最佳。無論當事人為“企業”還是“個人”,來自本地并不與高勝訴率存在顯著相關。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的統計結果與其大致相同,但“個人”為被告時,來自外地的勝率較低。這可能是因為17件案例中有15件原告為公司,勝訴情況受到了當事人訴訟能力不匹配的影響。因此,大致看來廣州和上海兩地的知識產權法院在“企業”和“個人”兩種類型當事人的案件中均起到了較好的司法去地方化效果。
與前述結論有別的是,區分當事人類型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司法去地方化呈現出相反態勢。統計結果顯示,當事人為“個人”時,被告來自本地的勝率遠高于來自外地。考慮到“企業”與“個人”訴訟能力差異,將當事人均控制為“個人”后,本地被告的勝率仍然遠高于外地被告,分別是63.5%與28.9%;當事人為“企業”時,原告與被告來自本地的勝率均高于來自外地。考慮到前文提及2016年特殊值的影響,將其去除后重新統計,結果仍然顯示本地“企業”勝訴率高于“外地企業”,分別為60.6%和49.9%。這說明在區分當事人類型的維度,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司法去地方化效能不佳。因客觀上缺失歷時性比較的數據,無法對比2014年改革前后北京知識產權案件司法去地方化的差異,但至少在司法改革同一時期共時比較的層面,相較上海、廣州兩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司法去地方化沒有達到理想的改革效果。
(三)差異訴訟經驗當事人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的總體情況
為了捕捉當事人訴訟能力差異在司法地方保護主義中的影響,我們以訴訟參與經驗為標準將當事人劃分為“法庭稀客”與“法庭常客”,并著重考量司法去地方化改革中普通法院與專門法院對待本地“法庭常客”的訴訟態度。根據裁判文書量級不同,將深圳市中院參與訴訟超過10次的當事人劃分為“法庭常客”,如圖5所示,來自深圳本地的“法庭常客”有13項,企業占11項,個人占2項。分析發現,本地“法庭常客”參與的訴訟案件主要集中于“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和“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兩類,且勝訴率平均數為93.2%,極端判決現象非常明顯,僅有深圳華鼎星科技有限公司涉訴的14起案件案由均為“專利權屬糾紛”。可以說,在深圳市中院原告的勝訴率遠高于被告很大程度可歸因于此。因此,雖然總體上在深圳市中院當事人來自本地或外地與其勝訴率高低沒有顯著關系,但對當事人類型、特征層層剝繭后發現,對本地“法庭常客”深圳市中院仍然存在明顯的司法地方化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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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本地“法庭常客”勝訴情況統計表
通過檢閱本地“法庭常客”在知識產權法院的勝訴情況,分析發現相較普通法院,本地“法庭常客”在專門法院的勝訴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如圖6所示,按前述方法篩選出的“法庭常客”,來自北京本地的有7項,均為企業;來自廣州本地的有5項,企業占4項,個人占1項。分析發現,北京與廣州兩家知識產權法院勝訴率平均數分別為:68.2%、65.1%,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裁判數據因缺乏本地的“法庭常客”故而不在此列。可以說,針對本地“法庭常客”專門法院司法去地方化起到了明顯的效果,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情況同時表明針對一般類型的當事人,專門法院司法去地方化效果并不明顯,至少是并不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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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本地“法庭常客”勝訴情況統計表
從數據表現上看,普通法院司法地方化一定程度已經超脫了普遍意義上本地法院傾向地方利益的酌情考量。如果將極端勝訴裁判頻發完全歸因于地方保護主義將明顯脫離法治建設路徑,也不符合本次司法改革以來所產出的諸多豐碩成果。所以,本文還將在后續對該現象進行歸因,尤其是對本地“法庭常客”極端勝訴判決展開更進一步的分析。
(四)“法庭常客”訴訟情況定性研究的進一步發現
為了進一步探究“法庭常客”勝訴率在普通法院與專門法院的差異化歸因,我們對其整體訴訟情況進行定性考察,發現其中多為濫訴型“專利蟑螂”。易言之,這些“法庭常客”往往是一些沒有實體生產的公司,通過搶注、從他人處購買專利,或者獲取專利使用權授權委托,然后專門通過專利訴訟賺取巨額和解金或者賠償款。
我們選取深圳市中院“判決頻次”靠前的三名當事人作為研究對象:
1.深圳市覓客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至2020年間以“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為案由向各地知識產權法院及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共1146起,其中一審判決213件,法院均在不同程度支持了覓客公司的訴訟請求,尤其是有關賠償經濟損失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此外,以裁定結案的933件中,“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的有926件,占絕對多數,剩余7件則均是法院以“本案被告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2.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在2016至2020年間以“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為案由向各地知識產權法院及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共4068起。其中一審判決1115起,法院均在不同程度支持了源德盛公司的訴訟請求,且集中在判決被告賠償源德盛公司經濟損失以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此外,以裁定結案的2953件中,“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的有2925件,剩余28件則均是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不明確”或“本案構成重復訴訟”從而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3.杭州騎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至2020年間以“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為案由向各地知識產權法院及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42起,其中,一審判決73起,均獲得不同程度的勝訴。以裁定結案的169件,全部是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通過對深圳市中院“法庭常客”的定性觀測,我們可以發現其中不乏“專利蟑螂”,且這類當事人均具備某些同質性特征。首先,裁定的頻次與判決的頻次明顯不匹配,裁定頻次遠遠高于判決頻次,大多為原告主動撤訴;其次,原告沒有撤訴而是依訴訟程序判決的往往有所收獲,這表現為其訴訟請求在不同程度上獲得了法院支持,并且判決內容多為金錢給付;最后,原告選擇起訴的法院通常分布在全國各地,并沒有局限于某一地區。基于上述特征,我們認為深圳市中院的“法庭常客”大多為濫訴型“專利蟑螂”,勝訴率平均值為97.3%,個別勝訴率達到100%的超過了觀測值的一半。可見,選擇在深圳市中院起訴的“專利蟑螂”獲取了傾向性極強的勝訴裁判。
以同樣的方式觀測“法庭常客”在知識產權法院的訴訟情況,仍然可以發現不乏“專利蟑螂”存在,但勝訴率相較在普通法院存在明顯差異。考慮到“專利蜂螂”在深圳市中院起訴的案由均為“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兩類,我們也對四級案由進行了控制。總體上濫訴型“專利蟑螂”在知產法院的勝訴率均明顯降低,且沒有100%的極端裁判情況存在,在北京、上海、廣州三地的勝訴率平均值分別為:40.5%、56%、64.1%。
在此基礎上,我們進一步將當事人與審理法院作為自變量,勝訴率為因變量,觀測同一“專利蟑螂”在不同法院的訴訟情況。首先,在廣東省有ABCD四名當事人均在深圳市中院與廣州知識產權法院進行過訴訟活動。兩相比較可以發現,同一名“專利蟑螂”以同樣案由分別在普通法院和專門法院起訴,獲得了差異明顯的裁判結果,在專門法院的勝訴率相較普通法院有不同程度的降低。A公司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以“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為案由起訴的勝訴率從85.3%降至54.8%;B公司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以“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為案由起訴的勝訴率從94.1%降至60.8%;C公司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以“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為案由起訴的勝訴率從100%降至76.5%;D公司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以“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為案由起訴的勝訴率從66.7%降至52.1%。其中,B公司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四家法院進行過訴訟活動,對照比較發現B公司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為案由起訴的勝訴率從在普通法院的94.1%降至66.8%;以同類案由在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的勝訴率則降至58.1%。通常來說,“法庭常客”在重復訴訟中所積累的豐富經驗與策略足以保持勝訴率的一致性,但顯而易見,“當事人訴訟能力理論”在解釋上述現象的失語使得這種差異化裁判現象可能歸因于專門法院的司法專業化與通識化的分野。
(五)主要結論
歸納來說,結合定量與定性觀測的主要結論有三:
第一,總體上普通法院與專門法院司法地方保護現象并不明顯,司法地方化的確呈隱匿趨勢,但普通法院的極端裁判情況突出。將當事人分為“企業”與“個人”后可以發現整體來說知識產權法院相較普通法院司法去地方化效果更好,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司法去地方化有待加強。
第二,以訴訟經驗進一步分類“法庭稀客”與“法庭常客”后,普通法院司法地方保護現象明顯,知識產權法院司法去地方化效果顯著。
第三,將部分“法庭常客”判斷為“專利蟑螂”后,發現普通法院難以抵御濫訴行為對正常審判活動的滋擾,具體表現為極易批量作出完全勝訴的極端判決。反觀知識產權法院則更好地避免了同類案件的差異化裁判和極端裁判,有效克服了濫訴行為對正常審判活動的影響。這說明專門法院對特殊類型當事人司法去地方化成效顯著,也足以克服濫訴型案件滋擾審判活動從而打破裁判業務的平衡,但對于一般案件則并不明顯。
五
專門法院司法去地方化的回歸分析
在前述描述分析的基礎上,筆者對專門法院司法去地方化的變化機制及其影響因素進行了更加深入的回歸分析。根據解釋變量與被解釋變量的定類與定量相結合的特點,筆者采用Logic回歸分析模型。
(一)對于專門法院克服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的回歸結果
如表2所示,在普通法院(1),將當事人類型分類為“企業”和“個人”后,當事人來自本地會對其勝訴率產生顯著的正向影響關系,對方當事人有律師會對其勝訴率產生顯著的負向影響關系。這也說明了律師在訴訟活動乃至司法地方化語境中的作用。
在知識產權法院(2)(3)(4),考慮當事人類型的情況后,當事人來自本地并不會與其勝訴率存在顯著相關。僅有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司法去地方化有待加強,這一結論與前述描述分析保持一致。同時,律師因素對當事人勝訴率也產生顯著影響,數據表明當事人聘請律師會顯著提高勝訴率,反之對方當事人是否聘請律師均對勝訴率產生顯著的負向影響。本地律師與外地律師也同樣對當事人勝訴率產生一定的影響,這與既有研究的結論接近。這再一次說明律師在訴訟活動中提供的法律服務是探究司法改革相關議題無法回避的重要因素。
表2 Logic回歸分析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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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專門法院抵御“專利蟑螂”濫訴行為的回歸結果
為了驗證專門法院對當事人濫訴行為的態度,我們將通過前述特征判斷的“專利蟑螂”從樣本中篩選出來嵌入模型進行逐步回歸分析(見表3)。逐步回歸分析與回歸分析的區別在于,逐步回歸模型會自動識別出有顯著性的自變量(X),不具有顯著性的自變量會自動移出模型。默認采用逐步stepwise法。回歸分析結論顯示,當事人來自本地對其勝訴率產生顯著的正向影響關系,由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對其勝訴率產生顯著的負向關系,其中由廣州知產法院審理相當顯著。這表明相較普通法院,專門法院能夠有效抵御濫訴行為對審判活動的干擾。結論同時表明律師的作用在濫訴行為范式下仍然對當事人勝率起到積極作用。
表3 逐步回歸分析結果(n=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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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結
回歸分析的結果大致與描述分析的結論保持一致,具體有三:
一是將當事人類型區分為“企業”與“個人”后,在普通法院,當事人來自本地與之勝訴率存在積極的正向影響,這說明司法地方化現象在普通法院仍然存在只是表現形式更加隱秘。除北京的知識產權法院,當事人來自本地或外地與其勝訴率變化沒有顯著相關。
二是從樣本中篩選出“專利蟑螂”后可以發現,濫訴型“專利蟑螂”在知識產權法院的勝訴率較之在普通法院有明顯的降低。這同時也對應了前文,專門法院對特殊類型當事人司法去地方化成效顯著,但對于一般案件并不明顯。
三是各組回歸分析結果表明,律師在地方保護主義語境中發揮著一定作用。總的來說,聘請的律師來自本地與本方勝訴率存在不同程度的正向影響。尤其是在一方當事人來自外地或雙方均來自外地的情況下,聘請本地律師將顯著提升本方的勝訴率。
六
專門法院司法去地方化的制度邏輯
前文定量與定性的研究結論顯示,當前司法地方保護主義雖然大體上呈隱匿態勢,但進一步提升類型化研究的顆粒度后仍然可以發現端倪。這意味著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現象并沒有被革除,而是以更加隱秘的方式嬗變。這種隱秘的嬗變使得我們對解讀當前司法地方化留有了新的余地。一方面,司法地方化現象并不均勻地分布在所有案件,而是集中于特殊案件;另一方面,在這些特殊案件之中,以“專利蟑螂”為典型的濫訴型知識產權案件使得普通法院的通識型法官專業能力短板日漸突顯,最終在審判結果上導致的失偏與失真在某些場景或特殊情況下被解釋為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在此基礎上,專門法院司法去地方化的制度邏輯將能動地涉及兩項命題:一是通過修補“條塊”關系的失衡實現去地方化;二是通過專業化建設防止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的滋生。
(一)專門管轄避免“條塊”關系逐漸失衡
如果說,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現象的理論歸因是我國機構職能“條塊”關系的失衡,那么專門法院就是通過調整訴訟管轄權配置來修復這種失衡關系的。“條塊”關系的失衡因“條關系”與“塊關系”的不同分別體現在機構次序的縱向與橫向兩個維度上。在縱向維度,“條條”關系失衡將誘發上級司法機關越限參與案件審理,其中最為典型的“案件請示”制度一直被認為是導致縱向審級關系異化的重要因素,且同時也為基于司法行政化衍生出司法地方化提供了最為直接的制度輸出;在橫向維度,“塊塊”關系失衡會激發與法院同屬地方的黨政機關等本土利益團體干涉審判權的正常行使。前述實證研究的結論也顯示,在普通法院存在司法地方化的往往是一些原告為本地企業,且待解決爭議關乎地方財政創收、營商環境構建的特殊案件。這說明在當前的經濟背景下,地方政府維持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時,仍然難免存在向司法機關尋求“助力”的沖動。“條塊”關系失衡的直接結果是創造了一個不同職權主體越限互動的內部空間,接近于康德所說的“聚在一起的可能性”,這個空間的客觀性是空間內個體越限互動的邏輯前件。所以,專門法院通過調整訴訟管轄權配置的方式讓這個空間不復存在。
專門法院調整訴訟管轄權配置的理論依據是新型訴訟格局理論。“跨”和“特”是新型訴訟格局理論的本質特征。“跨”的關鍵在于法院設置要跨出行政區劃,以此突破案件管轄受行政區劃的限制,對應的是修復“塊塊”關系失衡。既有研究表明,當司法機關與黨政機關之間尤其是地方黨委組織的距離發生改變時,非審判主體影響審判中立性的能力也將隨之改變。易言之,當法院愈發流離于地方“塊塊”關系的場域之外,地方黨政機關則愈難影響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這背后的管理學概念為“組織距離”,組織距離越接近的,主體間的合作越順暢,反之障礙與沖突越多。在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的語境下,組織距離的結論與其源初的詮釋存在細微差別。組織距離越接近,主體之間的越限干擾則更頻發,反之亦然。相對財稅汲取的支配權,人員任用權力的分配在權力配置中更加重要。人事省級統管改革至今,“上級黨委滿意,本級黨委放心,上級法院贊成,本級人大支持,基本群眾擁護”的法院干部選任格局并未發生本質改變。那么,在組織距離接近的情況下,一些關乎地方利益取舍的案件由行政區劃法院管轄就難免受到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因此,專門法院適用專門管轄就是為了擴大案件受審法院與案件所屬行政區劃之間的組織距離,從而實現審判權行使與本地利益考量的脫鉤,以此達到司法去地方化目的。
但對所有案件均采用跨行政區劃管轄明顯是不現實的。因此,“特”的策略就是控制案件受理范圍,把那些特殊的、容易受到地方干預的案件納入專門法院管轄的范圍,同時對應修復“條條”關系失衡。眾所周知,專門法院是一種對特定糾紛具有有限管轄權的法院,受理范圍的局限決定了專門法院只能專注于容易受到外部干預的特殊案件。但這同時也使得專門法院能夠將上下級法院的交互語言聚焦在與案件本身相關的專業化場域,從而排除上級法院基于行政化范式對下級法院的指涉。雖然大多數專門法院并未像軍事法院一樣具備相對完整的審級構建,但類似趨勢正在萌發,這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專利類知識產權上訴案件的審理權后愈發明顯。從近幾年知識產權法院發布的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來看,案件二審改判和發回重審的比例持續走低,這或許可以說明,除少數事實確未查清、法律適用確有錯誤或是待解決爭議已超過法律規制的案件之外,專門法院在很大程度能夠自主中立地行使審判權,而沒有受到“條條”關系失衡的干擾。即便存在上級司法機關越限參與案件甚至出于利益考量的非業務指示,日益精進的審判專業槽與法律術語能夠助力法官運用精細的技術型知識化解。這也同時印證了既有研究演繹邏輯的推理結論,只是干擾源有所差別。
(二)專業化建設防止特殊案件地方化滋生
前文研究結論顯示專門法院司法去地方化效果并不均衡,對普通案件效果一般,對特殊案件效果顯著,尤其是“專利蟑螂”的濫訴型案件。這可能源于與司法通識化的普通法院相比,專門法院更具司法專業化。一方面,司法專業化能夠優化司法產出,通過提高審判質量的方式使訴訟活動更加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司法專業化建設能夠填補普通法院高精尖審判領域業務水平的不足,借助“案例指導”示范機制避免特殊案件的異質裁判因審判工作流于粗放而被解釋為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因此,我國仍有必要貼合國際司法發展趨勢,進一步豐富專門法院類型,完善專門司法機關制度體系,加強司法專業化建設。
如何提升司法治理專業化正在成為全球范圍越來越重要的議題。在很長一段時間里由于法院參與社會治理的主題集中度不高,在注重多元糾紛解決的語境下法官往往被視作通才而非專家,法院對外輸出司法規則的功能同樣被長期忽視。但隨著新興產業不斷迭代升級,社會治理主題集中度的提高開始反向推動國家治理能力朝專業化轉型,基于專家解決方案的需求漸次向法院滲透。事實上,司法專業化之所以重要正是因為其可能導致的后果,通過將專業優勢賦予審判組織從而進一步優化司法產出。優化司法產出能夠避免特殊案件出現地方保護主義現象。實證研究的結論也顯示特殊案件在專門法院能夠獲得更加公正的審理,在普通法院則地方司法保護主義現象明顯。究其本質,這是通過提高司法專業化優化司法產出從而提高審判質量,并最終服務于解決裁判標準不夠統一的問題。德國設立專門法院也具有同樣的目的,通過固定業務分配促使法官積累特定領域的專業知識從而提高審判質量。
自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司法改革就始終關注專業化司法治理與審判體系建構。2014年中共中央提出要推進法治專門隊伍專業化,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此后,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我國相繼新設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兩類專門法院。2019年中央政法委再次強調根據案件類型組建新型辦案團隊,通過“術業專攻”實現案件辦理提質增效,實現類案專辦,促進辦案尺度統一。同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正式投入運行。可見,我國提升司法專業化始終是與專門法院的建設掛鉤的。一個更加具有說服力的例證是,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關于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情況的報告并指出我國專業化審判體系已基本建成。但如前文所述,優化司法輸出并不是司法專業化建設的全部,民事案件管轄權配置調整所內含的“專案專辦”“特殊案件特殊處理”與提升審判質量統一法律適用共同起到預防特殊案件地方化滋生的作用。
分流普通案件與特殊案件是司法專業化建設防止地方化的前端。專門法院區別于普通法院的“專門性”主要體現在管轄權力配置的不同,即管轄內容、管轄區域和管轄主體。其中管轄內容是二分普通案件與特殊案件的核心特質,也是決定管轄區域和管轄主體的前提。以知識產權案件為例,只有立法上先明確了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屬于需要專門管轄的內容,并以此界分普通案件與特殊案件,而后才可能配置適用該管轄規則的區域與主體。專門管轄的內容明確后,特殊案件就陸續進入專門法院以此實現“專事、專人、專辦”。所以專門法院提升司法專業化的本質邏輯是借由審判領域的專業分工提高審判質量,而審判領域的專業分工又是通過區分普通案件與特殊案件的專門管轄來實現的。因為對司法專業化需求更加強烈,司法地方化更容易集中滋生在特殊案件上。這種通過技術手段調整管轄權力配置在實踐運行中達到的效果是普通案件在普通法院審理,技術性、專業性、區域性更強的特殊案件在專門法院審理。事實上,域外其他國家提升司法專業化也大致適用這樣“專案專辦”的思路。例如,德國財政行政法院只審理納稅人對征稅不服、起訴國家稅務機關的案件;澳大利亞設有專門的環境高等法院,并采取“三合一”的方式集中解決涉及土地與環境的糾紛;美國除了設有稅收法院(Tax Court)、國際貿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破產法院(Bankruptcy Courts)等專門法院,在法院內部也有專業化的分工組織,專門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槍支犯罪、女性權益等特定問題。對此,美國學者勞倫斯·鮑姆(Lawrence Baum)將之稱為專業化的“中性優勢”(neutral virtues),用以指代劃分后的特殊案件集中由一個法院審理。這樣在保障專業品質與司法效率的同時不僅能夠增強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引申法院對外持續輸出司法規則的疊加效應,更有益于避免那些容易受到地方干擾或專業化需求較高的特殊案件滋生司法地方化,避免因審判水平的不足而被解釋為司法地方保護主義。
克服濫訴行為干擾審判秩序,科學裁判特殊案件是司法專業化建設防止地方化的終端。不同案件管轄的分置為專門法院著手特殊案件提供了契機,妥善處理特殊案件的各項具體舉措則依托于司法專業化建設的體系輸出。
一方面,專門法院對存在濫訴傾向的特殊案件更加警覺。以知識產權領域為例,自2015年開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開始重申濫發索賠函以及提起輕率訴訟會有損司法秩序甚至加害企業創新,并在Commil訴Cisco案中首次使用“專利蟑螂”(Patent Trolls)術語。美國對此采用的治理舉措是出臺多項法案,但均聚焦在加重濫訴一方的訴訟費用承擔種類與比例,以期對濫訴人或潛在濫訴人起到威懾作用。從前文實證研究的結果看,對于濫訴型“專利蟑螂”普通法院作出勝訴裁判率的幾近100%,而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勝訴裁判率分別有不同程度降低。這很可能是因為普通法院并沒有察覺到“專利蟑螂”的濫訴行為,而只是本能地對批量案件作批量處理,或者依據本院的訴訟先例原則進行裁判。這一定程度致使普通法院對本地“訴訟常客”的勝訴青睞被解釋為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反觀專門法院對于類似案件的處理,在大量已經認定“涉案專利落入專利保護范圍”以及“被訴侵權行為成立”的情況下,仍然判決原告承擔更大比例的案件受理費。這很大程度說明專門法院已經察覺到原告屬于濫訴型“專利蟑螂”,但迫于目前我國法律對于濫訴行為規制存在一定程度的立法空白,而只能通過自由裁量的方式能動地平衡案件雙方的權責負擔。此外,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首個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原告濫用權利問題的批復,也肇端于知識產權法院的請示。綜上,可以說專門法院更有能力識別存在濫訴傾向的特殊案件,并對此從平衡裁判與尋找法律空間兩個層面進行專業處理。
另一方面,專門法院具備更強的專業技術對濫訴案件的案件事實進行審查。前文實證研究結論顯示,濫訴型案件案由大多集中在“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和“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兩類。而目前法律規定有關這兩樣侵權行為認定的大多為概括性條款,法院面對具體案件仍然需要視情況綜合考量。對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建立“技術調查官+技術顧問+技術咨詢專家”多元化技術實施查明機制,同時充分運用顯微鏡、內窺鏡、仿真模擬軟件、基因技術手段等技術調查工具為案件事實精準認定提供技術支持。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也通過“技術調查”“技術咨詢”“專家陪審”“技術鑒定”四位一體事實查明機制,提高案件審判質量。同時,在法律適用的演繹推理層面,專門法院與普通法院也存在差別,這些差別最終影響了濫訴行為人的勝率分布。例如針對“三無”產品的識別,專門法院認為,“三無”產品雖可能涉及產品質量問題,但不必然地同時具有侵犯知識產權的問題,不能簡單地將銷售“三無”產品等同于未盡到對知識產權審查的注意義務。反觀普通法院則斷然認定被告構成專利侵權,由此對濫訴行為人的勝訴率產生了影響。
總的來說,專門法院專業化建設從多個方面避免了特殊案件,尤其是濫訴型案件的差異化裁判和極端裁判。在消解“專利蟑螂”對正常審判活動滋擾的同時,也將通過示范效果的發揮防止普通法院因專業水平不足而將此類案件異化至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的語境之下。
七
結語
本文從實證分析角度展示了專門法院司法去地方化的現狀與一些新的發現。可以說,總體上司法地方保護主義正向改革預期發展,但呈隱匿趨勢,部分學者的擔憂并非空穴來風。首先,將當事人類型化為“企業”和“個人”后,普通法院司法地方化初現端倪,進一步區分“法庭常客”與“法庭稀客”后,普通法院的地方保護主義愈加明顯。其次,專門法院雖很好地實現了司法去地方化,但整體上是不協同的,相較北京,上海和廣州兩地效果更好。最后,針對“專利蟑螂”的濫訴行為,普通法院明顯難以招架,具體表現為作出大量的極端勝訴裁判,而反觀專門法院,則從多個維度消解了濫訴行為對正常審判活動的滋擾。以上發現表明基于新型訴訟格局理論生發的跨行政區劃管轄,很大程度上能夠實現克服訴訟“主客場”現象的改革預期。同時,司法專業化建設不僅有益于優化司法產出,提升審判質量,還間接對規制濫訴行為有所裨益。
受限于研究數據的樣本量和顆粒度,本文僅就專門法院司法去地方化成效在知識產權領域以及北京、上海、廣東三地展開初步探索,一些有趣的發現值得更深入的研究。例如,律師法律服務與司法地方化有無統計學意義上的相關關系?如有,又是如何呈現的?律師來自本地或外地,與律師來自大所或小所對于司法地方化的影響是否等同?本文雖存在缺陷,但研究設計與結論仍有進一步拓展的價值。司法去地方化任重道遠,期望拋磚引玉,為后續更加細致的研究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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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法學》2025年第5期目錄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研究】
1.憲法中的社會主義:從政治理論到憲法原則
陳明輝(1)
2.檢察業務考核的行政管理邏輯與司法規律遵循
印波、唐淑臣(22)
3.跨境社交平臺業務刑事風險及其防控義務
敬力嘉(38)
4.“執行異議之訴” 概念考
陳國欣(52)
5.專門法院司法 “去地方化” 實證研究
——以知識產權法院為切入視角
王繼明(73)
【抵押權的物上代位】
6.抵押權物上代位實現中多元主體的權利義務配置
張玉濤(98)
7.實物補償下不動產抵押權物上代位的構造
——產權置換的視角
陳佳琳(122)
8.論一般生活風險及其在侵權法中的適用
——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42號為切入
于松妍(140)
9.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法律適用的基本模式研究
——“市場—干預” 混合模式之提倡
譚宇航(153)
10.逐條厘正、改歸古法:《讀例存疑》對《大清現行刑律》編纂之貢獻
寇子璇(174)
《南大法學》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于2020年正式創刊,2021年入選為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中心CSSCI(2021-2022)擴展版來源期刊。《南大法學》承繼自《南京大學法律評論》,后者創始于1994年,為國內最早的法律評論書刊,《南大法學》植此沃土,納故吐新,將來枝繁葉茂,良可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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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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