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馬先生的父親從甘肅攜帶12000克左右的黃金前往浙江銷售,途中被浙江臺州警方查獲并沒收。依據當時的規定,個人倒賣黃金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日前,馬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自己聽到消息后趕到浙江將父親取保候審,之后幾年父親既沒有被判刑,也沒有銷案。
2003年,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后,個人收購、買賣黃金行為不再構成非法經營犯罪。
此后,馬先生多次找到臺州警方,想要討回黃金,始終未能成功。近日,馬先生再次向浙江警方投訴要求信息公示。在馬先生提供的警方回復的錄音中,警方表示案件合法合規。
律師表示,刑法有從舊兼從輕原則,如果馬先生的父親一直沒有被判刑,確實可以按照新的規定不予刑事處罰。但當地警方沒收黃金的行為屬于行政處罰,已經生效,無法取消。不過馬先生作為普通公民,有權利要求當地警方信息公開,確認黃金是否得到合法處理。
27年前從甘肅去浙江賣黃金被查
1.2萬克黃金被沒收
馬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的父親1998年攜帶大約1.2萬克黃金到浙江銷售時,被浙江臺州警方查獲。
馬先生說,當時確實有個人不允許倒買倒賣黃金的規定,但那時很多銀行在向個人收購黃金,不同地區的收購價格存在差異。他父親就從甘肅收了一批黃金來到浙江,在當地一位商人介紹下去臺州銷售,結果在大巴車上被當地警方查獲。警方向他父親出具了《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將黃金沒收,并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將其父親拘留。
馬先生向記者展示的處罰決定書顯示,1998年9月19日,馬先生父親攜帶買來的黃金準備賣給他人時,被民警在車上查獲。根據(87)24號文件,給予沒收黃金一萬兩千五百三十八點七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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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警方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馬先生稱,當年12月,自己交納3萬元保證金后,將父親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交納保證金憑證》顯示,他的父親涉嫌非法經營罪。馬先生告訴記者,他的父親此后并未被起訴、判刑。
紅星新聞記者查詢發現,處罰決定書上提到的(87)24號文件,全稱為1987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嚴厲打擊倒賣走私黃金犯罪活動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東南沿海有些市、縣已成為倒賣走私黃金的集散地,西南、西北邊境也已發現走私黃金的偷運路線。各地公安機關要在采金點和倒賣、走私黃金的轉運地、集散地的車站、碼頭、旅館等公共復雜場所和黑市交易點,做好群眾工作,掌握情況,發現犯罪,控制犯罪。
通知還規定,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情節嚴重的,均應追究刑事責任。數量上,五十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額較大,五百克以上一般可視為數額巨大,二千克以上一般可視為數額特別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投機倒把、走私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
2003年后個人經營黃金不再構成犯罪
當事人曾兩次將警方告上法庭
2003年,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黃金收購許可、黃金供應審批、黃金制品零售業務核準等行政審批項目被取消。由此,個人經營黃金的行為不再構成刑法上的非法經營罪。
馬先生認為,自己父親售賣黃金被查后一直沒有被起訴、判刑,說明案件尚未結案。依據現行的規定,父親的行為不再構成非法經營罪,臺州警方應該撤銷該案件,并歸還黃金。此后,馬先生多次去臺州溝通,均未能如愿。
2015年、2016年,馬先生兩次將處理此案的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告上法庭,分別要求信息公開及退還沒收的黃金。在要求信息公開的判決書中,馬先生要求公開調查筆錄、調查案件終結報告、浙江省罰沒財物專用票據和涉案財產物品清單等信息。
判決書顯示,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稱,(87)24號文件公開可查無需公開,其他一些信息屬于行政處罰案卷材料內容,不屬政府信息公開范圍,不予公開。溫嶺市人民法院認為,立案標準、辦案依據87公發24號文件、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等內容應當公開,要求椒江分局十五個工作日內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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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2015年要求信息公開的判決書
馬先生告訴記者,該案勝訴后,他收到了椒江分局寄來的一份蓋章的(87)24號文件,沒有其他內容。
而在法院作出的馬先生要求退還涉案黃金的判決書中,馬先生方面提出,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退還黃金。法院認定,馬先生的行政訴訟明顯超過期限,駁回其訴訟請求。
馬先生告訴記者,父親多年來一直掛念此事,近期身體不適,想讓他再次嘗試能否要回黃金或者得到更詳細的信息公開。馬先生近日再次聯系浙江公安投訴此事,并在11月3日收到了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督察部門的回復。
紅星新聞記者在馬先生提供的錄音中聽到,公安部門工作人員表示,馬先生信息公開的訴求已經在2015年公開過。對于當時公開的信息中只有(87)24號文件的情況,對方則稱,“案件不是所有東西都要公開,該公開的地方公開”。對于馬先生提出的關于黃金流向的問題,工作人員稱,“只能告訴你都是合規合法的”。
10月31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系臺州公安局椒江分局督察大隊了解情況,未獲答復。
律師說法:
當時處罰有明確依據,但有權要求信息公開
2015年,和馬先生父親有相似境遇的吉林商人于潤龍,收到了吉林省公安廳的賠償決定書,拿回13年前被沒收的46384克黃金。
據央廣網等媒體報道,2002年,于潤龍被司法機關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批捕,46384克黃金被查扣。在案件審查起訴期間,國務院下發文件,個人收購、買賣黃金行為不再構成非法經營犯罪。2003年4月,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于潤龍犯非法經營罪,免于刑事處罰。于潤龍不服,提出上訴。2005年7月,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從舊兼從輕”原則,于潤龍被判無罪。
被判無罪后,于潤龍一直在試圖要回46公斤黃金。2014年11月,于潤龍向吉林市公安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退還扣押的46385克黃金。2015年1月,吉林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同意支付賠償金384萬余元。于潤龍認為,公安機關以13年前的金價做出賠償,難以接受,他向吉林省公安廳提起行政復議。當年3月,吉林省公安廳出具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撤銷吉林市公安局原賠償決定,由吉林市警方在3個月內返還賠償請求人于潤龍46385克黃金。
那么馬先生父親27年前被扣的12000克黃金,可能追回么?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認為,從當時生效的《行政處罰法》及相關規定來看,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是獨立的,應該注明行政處罰決定的編號,對行政處罰的依據也應當是明確的,即具體的文件的條款等。根據當時的《行政處罰法》第53條的規定,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因此,馬先生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或者財政部門就此事進行公開。如沒有通過拍賣等方式處理,當事人可以舉報。
北京偉睿律師事務所律師林虎才則認為,行政處罰和刑事犯罪是獨立的,從當事人提供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來看,2003年國務院文件發布時,這份行政處罰已經生效,當事人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復議或者向法院起訴。很難依照2003年的文件推翻1998年的這份行政處罰,想要拿回黃金非常難。但馬先生父親由于一直沒有被起訴,2003年文件發布后,依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自然也就不再構成非法經營罪。
對于馬先生信息公開的訴求,林虎才認為是非常合理的,作為普通公民也是案件當事人,有權要求了解黃金的后續處理情況。
來源:紅星新聞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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