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許多人的觀念里
贍養似乎總是與
“年邁”“花甲”等年齡標簽緊密綁定
仿佛不到60歲
父母的一切困難都該自己扛
父母未滿60歲
究竟能否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基本案情
陳某與丈夫馬某育有兩個女兒,雙方自2001年左右即分居生活,馬某外出務工,陳某在家撫養兩個女兒。陳某曾于2008年、2017年兩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后均撤訴。現陳某獨自生活,身患冠心病、高血壓等疾病,暫居住在親戚家,需要人照顧。陳某兩個女兒認為,陳某未滿60歲,無需贍養,且雙方曾因馬某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分配問題產生糾紛,心生嫌隙。陳某與兩個女兒因贍養問題協商未果,遂于2024年4月訴至法院,請求兩個女兒履行贍養義務,每人每月各支付贍養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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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贍養父母是成年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贍養義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即使父母未滿60歲,如果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子女仍有義務支付贍養費。本案中,陳某雖未年滿60歲,但身患疾病需要治療,無法通過自身勞動獲得經濟來源,現住親戚家中,綜合考慮陳某的實際生活狀況和需求,其請求兩個女兒履行贍養義務,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法院結合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要等因素,按照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判令被告每人每月各支付陳某贍養費693.26元。
法官說法
贍養不以父母年齡為限。《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實踐中,雖然很多人將請求給付贍養費的主體與“老年人”混為一談,認為只有年滿60歲才能請求給付贍養費,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給付贍養費的條件是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并沒有年齡要求。判斷父母是否有權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標準是父母的實際需求,年齡可以作為判斷被贍養人有無勞動能力、是否生活困難的依據之一,但不能作為履行贍養義務的限制條件。即便父母未屆花甲之年,只要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成年子女就應履行贍養義務。
百善孝為先,贍養父母既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有贍養能力的成年子女不能以“父母還沒老”“父母偏心”“與父母有矛盾”等理由推脫責任,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來 源:新野法院張書欣、趙曉東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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