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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省級行政事業單位
公務出行租賃車輛管理使用
云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云南省財政廳
聯合印發
《云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
公務出行租賃車輛管理辦法》
其中明確
公務出行確需租賃車輛的
應當嚴格控制車型、頻次和費用
遵循經濟適用原則
公務出行租賃車輛
實行“一事一租,定期結算”
原則上租賃車輛時長
不得超過30日(含)
確因工作需要租賃車輛超過30日的
報省機關事務局審批
詳情如下
云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
公務出行租賃車輛管理辦法
云管發〔2025〕27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務出行租賃車輛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保障效能,降低機關運行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云南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辦法》《云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公務用車平臺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務出行租賃車輛,是指各單位在現有公務用車無法滿足工作需要時,向有資質企業租賃車輛自行駕駛或由租賃企業提供車輛及駕駛員保障公務出行,并支付相關費用的行為。
第四條公務出行應優先選擇公共交通工具,確需租賃車輛的,應當嚴格控制車型、頻次和費用,遵循經濟適用原則。
第二章?租賃管理
第五條公務出行租賃車輛實行“一事一租,定期結算”,原則上租賃車輛時長不得超過30日(含),確因工作需要租賃車輛超過30日的,報省機關事務局審批。
第六條公務出行應優先使用本單位公務用車,確需租賃車輛的,須通過省級公務用車平臺選擇定點租賃企業,并按申請、審核等流程申請用車。
第七條單位年度一個預算項目下的租賃車輛費用累計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按照政府采購程序確定供應商,報省機關事務局備案。
第八條省級非駐昆單位按同城原則,在當地公務用車平臺定點租賃企業租賃車輛。若當地公務用車平臺無定點租賃企業或定點租賃企業的車輛無法滿足工作需要,需向非定點租賃企業租賃車輛的,按程序自行租賃車輛,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單位租賃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省級公務用車平臺定點企業無法提供的車型,需向非定點租賃企業租賃車輛的,按內控程序自行租賃車輛。省級部門報省機關事務局備案,省級事業單位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公務出行租賃車輛應符合《云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公務用車配備標準,應當租賃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嚴禁租用超標車、豪華車。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根據工作任務、交通狀況和人員數量等情況,合理選擇租用車型:
(一)公務出行人員3人(含)以內的租賃小型普通客車(如:轎車);
(二)公務出行人員4-6人(含)以內的租賃小型普通客車(如:商務車);
(三)公務出行人員7人(含)以上的,根據人員數量可選擇租賃中型客車或大型客車;
(四)外事活動、大型會議、重要接待等對車型有特殊需求的,以實際工作需要為準;
(五)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特殊工作需要或因地理環境、道路通行條件限制等原因,可租賃越野車(含SUV)或其他所需車型。
第三章 使用范圍
第十二條租賃車輛保障公務出行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國家和省級大型活動、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公務活動;
(二)接待上級部門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滇檢查、調研和考察等公務活動;
(三)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緊急公務;
(四)本單位牽頭組織前往公務交通補貼保障區域外的基層調研、檢查、督導等公務活動;
(五)本單位舉辦或組織的會議、培訓、黨建、參觀、群團等集體性出行活動;
(六)事業單位開展科研、調查、野外作業等相關工作需要租賃車輛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租賃車輛的情形。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加強對公務出行租賃車輛及使用人員管理,不得擅自改變租賃車輛用途,租賃車輛使用期間參照公務用車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嚴格公務租賃車輛費用管理,不得無預算、超預算列支租賃車輛經費,除特殊管理規定的資金外,其他都應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結算制度。
第十五條各單位財務部門要嚴格審核公務租賃車輛相關憑證,加強對工作人員出行和租賃車輛費用報銷的審核,對未履行審批程序擅自租賃車輛、無公務租賃車輛內控審批單等情況均不予報銷。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按照從嚴從簡,帶頭過緊日子,勤儉辦事業要求,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從嚴從緊編制和執行預算。嚴禁向下級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攤派或者轉嫁公務出行租賃車輛費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公務出行租賃車輛(含自行招標供應商車輛)須將車輛基礎信息錄入省級公務用車平臺,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載北斗定位裝置,接受監管。
第十八條各省級部門對所屬單位租賃車輛行為負主體責任,具體租賃車輛單位負直接責任。各單位應建立公務出行租賃車輛內部審批制度,接受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省機關事務局、省財政廳建立聯合監督機制,定期開展跨部門專項檢查。
第二十條省公務用車平臺服務中心應按職責運用公務用車平臺信息化系統對公務出行租賃車輛情況開展信息化監督,建立定點租賃供應商考核評價制度,督促服務方做好車輛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長期租賃車輛的;
(二)虛列租賃車輛事項、虛增用車人數、使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的;
(三)租賃車輛從事非公務活動的;
(四)本單位現有車輛可以滿足公務出行需求,仍租賃車輛的;
(五)將租賃車輛固定給個人或無關人員使用的;
(六)其他違反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執行重要公務接待任務及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出臺前,各單位通過招標采購程序已與供應商簽訂合同(協議)并在有效期內的,可作為過渡期延續至合同期滿,監督管理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機關事務局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印發〈云南省省級黨政機關公務出行租車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云財行〔2016〕1號)同時廢止。
《云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出行租賃車輛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辦法》的出臺,是嚴格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重要舉措,從制度層面規范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務出行租賃車輛行為,堅持公務出行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提升公務交通分類保障方式,確保公務出行租賃車輛行為得到科學合理的管控,降低運行成本,強化對租賃車輛行為的監管。起草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嚴格按照《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云南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辦法》《云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辦法》(云辦發〔2018〕34號)、《云南省公務用車平臺管理辦法》(云公車辦發〔2022〕6號)等文件要求,確保《辦法》的政策性。二是結合各單位公務出行車輛租賃需求,對使用范圍、車型選擇、經費管理等內容進行了明確,使《辦法》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25條。
(一)第一章總則,共4條,主要明確了《辦法》制定的政策依據、適用范圍及公務出行租賃車輛定義等。
(二)第二章租賃管理,共7條,一是主要介紹了公務出行租賃車輛使用原則、標準、車型選擇等,優先租用國產汽車、新能源汽車,明確不得租用豪華車輛(例如:奔馳、寶馬、奧迪、路虎等進口高端豪華品牌)和排量、購車價格超過公務用車配備標準中的車輛。二是明確了公務出行租賃車輛按單次工作事由申請使用,一趟任務一張賬單,定期結算,即“一事一租,定期結算”,并對單次任務租賃車輛時長30日作為最高上限,確因工作需要租賃車輛超過30日以上的,需以書面形式報省機關事務局審批(送審內容應包含:事由、時間、地點、車型等要素)。三是提出各單位公務出行租賃車輛須在公車平臺選擇入圍定點企業,嚴格按照公車平臺申請、單位內部審核、定點租賃公司派車等流程使用。四是重點明確了單位年度一個預算項目下的租賃車輛費用累計達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應按政府采購程序公開招標供應商。其中,年度一個預算項目下的租賃車輛費用累計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是指在一個財政年度內,按一個預算項目下的租賃車輛經費累計,達到政府采購限額的按政府采購法公開招標供應商,招標供應商不限于定點租賃企業,中標供應商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省機關事務局備案(備案內容應包含:項目名稱、中標供應商名稱、中標金額、服務期限、服務內容、服務車型等要素)。未達到政府采購限額的按單位內控程序在公車平臺選擇定點租賃企業租賃車輛。五是針對省級非駐昆單位需要租賃車輛保障公務出行的,及對貨車、特種專業技術車輛有租賃需求的單位,應先向公車平臺申請使用,公車平臺確實無法滿足需求的,如租賃費用達到政府采購限額的,應按政府采購程序公開招標供應商;如未達到政府采購限額的,按單位內控程序自行租賃車輛,并以書面形式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應包含:事由、時間、地點、車型、租車數量、費用、供應商名稱等要素)。
(三)第三章使用范圍,共2條,主要對公務出行租賃車輛使用范圍和使用管理做出了具體要求,一是對租賃車輛使用場景進行細分,尤其針對事業單位租賃車輛開展相關工作進行了明確。二是提出租賃車輛使用期間,應嚴格按照公務用車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規范管理使用。
(四)第四章費用管理,共3條,主要對公務出行租賃車輛經費使用、支付形式、內部審核等做出相應要求,并明確了除特殊管理規定的資金外(例如:黨費、工會費等),應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結算制度。
(五)第五章監督管理,共5條,主要對租賃車輛監督管理、內部審批、考核評價、違規行為等作出具體要求,提出租賃車輛基礎信息應錄入公車平臺,并安裝車載北斗定位裝置,由公車平臺統一監管。重點明確了各省級部門應對所屬單位租車行為承擔管理的主體責任,具體租車單位對租車行為承擔直接責任。同時,將未經審批長期租賃車輛的等六種情形列為違規情形。
(六)第六章附則,共4條,對執行重要公務接待任務及有特殊保密要求租賃車輛、各單位通過招標采購程序已與供應商簽訂合同過渡期、《辦法》解釋權及施行日期進行了說明。同時,廢止了《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印發〈云南省省級黨政機關公務出行租車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云財行〔2016〕1號)。
三、核心舉措
(一)《辦法》的出臺,構建了“節約優先、平臺管理、嚴格審批、規范使用、強化監督”的公務出行租賃車輛監管體系,將用于保障公務出行的租賃車輛全部納入公務用車平臺進行信息化監管,實現租賃車輛使用流程、行駛軌跡、費用結算等信息全程可查,全面規范公務出行車輛租賃行為。
(二)牢固樹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意識,從嚴從簡,帶頭過緊日子,勤儉辦事業,提高公務用車使用效率,優先選擇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本單位公務用車。確需租車的,應按人數租用符合經濟適用的車型,并按“一事一租,定期結算”和30天最長租賃時限規定,嚴格按使用范圍租賃車輛保障公務出行。
(三)對違規租車行為進行了界定,并明確了具體違規情形。杜絕脫離監管擅自租賃車輛,使租賃車輛行為規范、公開、透明。
來源/云南發布
終審/胡華玉 編審/保進 劉玉 校對/馬思 編輯/何淑倩格
投稿/ ztsxwz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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