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刊登于《中國文化遺產》2025年第4期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 P92-101
踐行“應保盡保”: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標準體系的修訂邏輯與科學化路徑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業務指導組
摘要:《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標準、登記表和著錄說明》是指導各地開展實地調查的基礎性文件。該標準根據“保護第一”的新時代文物工作要求,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導則(試行)》《文物認定暫行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在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相關標準基礎上進行全面修訂完善。此次修訂進一步增強了普查標準體系的系統性、科學性與可操作性,具體涉及認定標準、分類標準及信息采集規范等內容,旨在踐行“應保盡保”,為文物保護管理、活化利用等后續工作提供支撐。
關鍵詞: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普查標準體系;認定標準;分類標準;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
為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全面掌握我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情況,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國務院決定于2023年11月起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以下簡稱“四普”)[1]。為確保文物普查的系統性、科學性與可操作性,本次普查標準根據“保護第一”的新時代文物工作要求[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導則(試行)》(以下簡稱《認定導則》)、《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3-5],重點圍繞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分類、定名、年代、計量、信息采集規范等進行系統設計,在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以下簡稱“三普”)標準體系[6]基礎上進行全面修訂完善,形成了《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標準、登記表和著錄說明》[7]。
“四普”進行了以下幾個方面的主要修改:一是深化不可移動文物的內涵與價值認識,設立以價值評估作為核心的認定指標,并根據不可移動文物的價值開展分類和定名等工作。二是增加指導性和可操作性,補充各類文物認定的具體指導,有利于一線普查人員赴實地復查“三普”已認定、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并完成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的調查、認定、登記等工作。三是強化普查數據指標的可分析性和有效性,明確不可移動文物構成要素,劃定文物本體分布范圍,并對文物產權、使用情況、保護措施等進行調查,為文物保護管理、活化利用等后續工作提供支撐。
以下從修訂針對的主要問題、標準的調整策略和相應的標準修改內容等方面,具體闡述“四普”標準體系的科學化路徑。
一、深化不可移動文物的內涵與價值認識,建立以價值評估為核心、結合本體確認與時代確定的認定體系
“三普”標準規范體系中由于未明確文物認定的評估因素和指標[8],在文物普查的評估和論證環節造成較大隱患,間接導致“僅記錄沒論證”的問題。為此,“四普”《認定標準》根據新時代文物工作要求,建立了系統性的認定體系,明確了以價值評估為核心的認定方法,強調“應當開展文物歷史價值、文化價值、審美價值、科技價值、時代價值的全面評估”。同時,為進一步加強普查認定階段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四普”認定增加本體確認,時代確定,重要性、代表性評價等具體要求(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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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四普”認定體系的主要構成(作者自繪)
(一)劃定年代線,增加本體確認和時代確定等要求
“四普”《認定標準》在年代上將古代文物下限延至清代,1911年以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全部納入普查和認定范圍,實現全國范圍的地毯式清查。通過劃定年代線的方式,明確具有文物價值的要實現“應保盡保”,避免因個別地方認識偏差、主觀判斷造成文物少登漏登。
具體而言,對于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明確認定年代上限為舊石器時代,下限為清代。較“三普”標準新增“元代以前(含元代)的,應當予以認定;明代至1911年的原則上應當予以認定”。對于古建筑,明確1840年之前本體尚存的古建筑應當全部予以認定;1840—1911年采用傳統建筑材料、工藝建造,具有傳統風格的,應當予以認定。對于石窟寺及石刻,明確年代上限為舊石器時代,針對在1911年之后仍有較多遺存的情況,調整年代下限為當代,并針對不同時間段采取不同的認定要求,明確1911年以前的應當全部予以認定,而1911年至今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應當予以認定。此外,“巖畫”作為“四普”石窟寺及石刻類的單獨小類,近年來新發現文物數量不斷增加,在“四普”《認定標準》中新增巖畫本體確認作為認定條件之一,完善了石窟寺及石刻的認定范疇。
對于近現代重要史跡,明確1840年以后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重要關聯的各類史跡,應當予以認定。對于近現代代表性建筑,《認定標準》結合時代確認和操作指導,將認定工作具體分為兩個時間段(1840—1949年、1949年之后),針對不同時間段采取不同的認定要求,從本體、時代和代表性等多個維度明確了認定的具體標準,提升了實際工作中認定的可操作性。具體來說,在本體確認方面,近現代代表性建筑要求采用近現代建筑材料、技術建造,體現時代風格。在時代確定方面,對于1840—1949年的近現代建筑,具有代表性的應當予以認定。對于1949年之后的現代建筑,重要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應當予以認定(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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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四普”認定標準的本體確認和時代確定要求(作者自繪)
(二)在“四普”認定體系下,提出區分重疊時期的古建筑與近現代代表性建筑的操作方法
雖然中國自1840年開始了近代化進程,但更為廣大的階層和區域由于文化延續性和滯后性的影響,仍停留在傳統時代,即1840年以后,多數物質文化的社會和時空背景仍停留在傳統時代。以至于在1840年至1911年,乃至1949年之前,古建筑(如頤和園,建于1888年;胡慶余堂,建于1874年)與近現代建筑(如望海樓教堂,建于1869年;大智門火車站,建于1903年)并存的現象十分普遍。因此,為保證文物本身所蘊含的社會和時空背景價值的真實性、完整性,“四普”標準體系將“古建筑”等古代文物范疇下探至1911年是必要的,是對古代、近代文物重疊時期的客觀尊重①。
針對重疊時期的認定問題,“四普”在健全認定體系的框架下,圍繞價值評估,采取本體確認、時代確定和重要性評估的手段,建立了區分這一時期古建筑與近現代代表性建筑的操作方法。
從價值評估出發,這一時期保留傳統價值因素(采用傳統技術、工藝等)的可認定為古建筑,反映近現代價值因素(采用近現代技術、工藝等)的可認定為近現代代表性建筑。
具體操作層面,首先進行本體確認。如采用傳統建筑材料、工藝建造,具有傳統風格的,按照古建筑開展進一步時代確定。如采用近現代建筑材料、技術建造的,體現時代風格的,按照近現代代表性建筑開展進一步時代確定,其中1840—1949年的具有代表性的,應當予以認定;1949年以后的,重要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應當予以認定(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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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四普”古近重疊時期的認定操作方法(作者自繪)
(三)單列近現代重要史跡,突出以關聯價值為核心的認定方法
在以《文物保護法》為核心的不可移動文物體系中,近現代重要史跡與近現代代表性建筑合稱“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9]。但是,從價值屬性來說,近現代重要史跡與近現代代表性建筑、古建筑、古文化遺址等類型的文物均有較大區別。近現代重要史跡主要體現的是關聯性價值,也就是由于與歷史進程或者歷史人物有重要關聯而產生的各類價值特點(如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標志意義、史料價值等);而其他文物類型主要體現的是本體價值,如古建筑和近現代代表性建筑,是通過建筑物本身的材料、工藝、風格特點體現的各類價值(如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等)。因此,在實際普查過程中,近現代重要史跡與近現代代表性建筑往往存在互相混淆、難以界定的問題,造成“三普”中部分普查成果準確性不高。
為此,“四普”標準規范體系中將“近現代重要史跡”單列為一個子類②,單獨闡述其認定要求,包括年代上下限要求、認定條件、操作指導等。同時,在《分類標準》《年代標準》《定名標準》等也根據不同的價值特點,對近現代重要史跡做出了區別性的要求③。
1.在“四普”認定體系下,強調關聯性價值評估為核心的近現代重要史跡認定技術路線
由于近現代重要史跡具有不同的價值特點,因此在其認定體系中,突出增加“關聯性價值評估”的內容,要求首先評估與歷史進程或者歷史人物的關聯性價值特征,作為認定的首要條件(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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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四普”近現代重要史跡認定體系的主要構成(作者自繪)
具體操作層面,首先進行關聯性價值評估,對于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歷史人物有關聯的,進一步研判是否有重要的、直接的關聯。是否是歷史事件、革命運動的直接發生地,是否是重要機構的直接駐地,歷史人物的出生、居住地等。
在此基礎上,無論是否具有關聯性價值,都應進一步評估本體價值④,并按照二者中較為重要的價值進行認定。如關聯價值較為重要,應按照近現代重要史跡進行認定、分類、定名。如同時具有重要的關聯性價值和顯著的本體價值,建議按照本體價值認定,并在普查登記表中的“專題類別”一欄中勾選相應選項,在簡介中對兩方面價值都做出詳細闡述(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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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四普”近現代重要史跡的認定操作方法(作者自繪)
例如,建于清乾隆年間的卓克基土司官寨是當地土司衙門,由四組碉樓組合為封閉式四合院。1935年7月,毛澤東同志及中央機關在長征途中曾在在此駐留一周,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通過了《告康藏西番民眾書》。
卓克基土司官寨為典型的既具有重要的關聯性價值,又具有顯著的本體價值的案例。1988年被國務院公布為第三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⑤。2021年被四川省文物局列入四川省第一批革命文物名錄。在“四普”中,建議按照古建筑認定,并勾選“革命文物名錄”的專題類別,詳細填寫兩方面價值的簡介內容,特別是相關歷史事件的詳細信息。
2.圍繞關聯性價值,突出近現代重要史跡在年代、定名等方面的區別性特點
由于近現代重要史跡的價值特點不同,在年代和定名等方面都具有自身的特點,與近現代代表性建筑、古建筑具有較大的差別,因此在“四普”標準體系中,不僅在《認定標準》和《分類標準》中單列近現代重要史跡,明確其認定要求和分類內容,也在《年代標準》和《定名標準》中,通過單列近現代重要史跡的相關要求,強調其在年代確定和定名中的區別性特征。
關于年代,近現代重要史跡根據相關聯的重要事件發生的時間,重要機構占用的時間,歷史人物的出生、居住的時間來確定年代。關于名稱,近現代重要史跡根據相關聯的重要事件、重要機構、歷史人物來確定名稱。
(四)嚴格認定建筑類文物遷移重建,按價值區分不同情況
鑒于“三普”成果中部分遷移異地保護(以下簡稱“遷移”)、重建的古建筑、近現代代表性建筑把關不嚴,出現“遷移不落地”“翻新式重建”等情況,“四普”進一步嚴格要求遷移和重建的認定標準,在登記表中增加單獨的“遷移”選項,并針對重建的不同情況進行進一步細分。
1.按照《文物保護法》,補充建筑遷移、重建的行政審批要求
針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以下簡稱“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的遷移和重建工作,《文物保護法》[10]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暫行規定》[11](以下簡稱《未定級文物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了具體的審批要求⑥。
為進一步細化遷移和重建的普查標準,“四普”《認定標準》中對遷移和重建兩種情況,均增加了“依法審批”的前置要求,并要求在簡介中詳細說明審批的流程和審批同意的部門、文件等相關情況。
2.增加文物重建的具體認定要求,細分各類不同情況
鑒于重建的情況較為復雜,“四普”標準體系中根據具體情況,進一步細分各類型的重建。
針對古建筑的重建情況,除增加“依法審批”的前置要求外,還增加具體的認定要求,明確建筑本體重建要“保留原有風格或形制,且保留有反映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重要構件”⑦,提高古建筑重建的認定標準,剔除翻新、新建等模式的“重建”。
針對部分依法審批后重建的,未保留原有風格、形制,但仍具有標志意義或典型意義的情況,“四普”標準體系在近現代代表性建筑分類中增加一類:“依法審批后原址重建的,具有標志意義或典型意義”,將該類型重建歸為近現代代表性建筑。
例如永定門城樓,1957年拆除,2005年依法審批后完成重建,城樓基本位于歷史原位,建筑體量和平面基本“按照測繪檔案設計重建”。永定門城樓與甕城、箭樓的規劃格局關系通過地面鋪裝形式作標識展示,作為歷史地標成為北京中軸線的重要組成部分[12]。類似的未完整保留原有風格或形制,主要體現標志意義或典型意義的文物重建,在“四普”標準體系中被歸為近現代代表性建筑,并專門設置一個小類⑧。
(五)豐富文物內涵,拓展普查認定范圍
1.根據最新法規認定水下不可移動文物
依據2022年1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關于“水下文物”的定義[13],“四普”《認定標準》將“水下不可移動文物”更新為“中國內水、領海及中國領海以外依照中國法律由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各類文化遺存”。以“中國內水、領海及中國領海以外依照中國法律由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替代“三普”中“水庫、湖泊、河流以及沿海水域內”,同時,未采用“三普”《認定標準》中“包括沉船和地點明確的文物出土點”的表述。中國水下考古工作經過近四十年的發展,水下遺址不單單是沉船和文物出土點,水下城址、石刻、墓葬等都開展了大量工作和深入研究。本次修訂全面拓展了“四普”田野工作調查范圍,豐富了水下遺址內涵。
2.深化“其他”類內涵,明確具體分類
在歷次文物普查和相關法律文件中對于“其他”類文物并無明確的認定和分類標準,一般將“不能歸入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類型,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人類活動遺存”歸入“其他”類。在對“三普”數據梳理的基礎上,發現“其他”類文物雖數量不多,但包含類型豐富,且保護級別跨度大,意味著其構成因素多樣,價值內涵有待挖掘,在“四普”《認定標準》中細化對這一類型的描述,結合《分類標準》,著力凸顯近年來對“文物”內涵的重新認識。
二、微調《分類標準》,提升分類體系的系統性和邏輯性
“四普”《分類標準》將“三普”中59項文物分類細化為63項,增加了每項文物類型的特征描述,并舉例該類型對應的典型文物,旨在協助普查隊員參考分類,提升后期保護管理效能。
(一)古文化遺址
1.“洞穴址”改為“早期人類活動場所”
“三普”《分類標準》中的“洞穴址”主要指舊石器時代或新舊石器時代過渡時期與古人類活動相關的洞穴遺存。然而,隨著考古研究的深入,現已發現大量同時期非洞穴類遺存,如河流階地遺址、露天舊石器地點等,這些遺址在研究中發揮著與洞穴址同等重要的作用。為更科學地反映考古工作的實際情況,“四普”《分類標準》將“洞穴址”修訂為“早期人類活動場所”,使概念外延能夠涵蓋舊石器地點、石器制作場等與洞穴址性質相近的遺址類型,也讓分類標準與當前考古發現和研究需求相適應。
2.“古戰場”改為“戰場遺址”
古文化遺址是一種物質遺存,“古戰場”一詞無法展現其物質性,為了科學表述并保持古文化遺址內部分類邏輯的一致性,以“戰場遺址”替代“古戰場”,此類遺址在認定時不可只依照民間傳說、方志等簡單確定,需要有明確的物質遺存。
3.新增“手工作坊遺址”
在對“三普”數據中“其他古遺址”梳理發現,有較多數量作坊遺存,綜合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數據,這類遺址性質明確,有相當數量,不宜粗糙、簡單地歸為其他古遺址。同時,與窯址、礦冶遺址不同,這一類的數量、規模尚無法成為單一產業,故而以“作坊”進行歸納分類。
4.其他古文化遺址
古文化遺址受埋藏環境(地下/水下)和人類活動復雜性的影響,具有較高的不確定性。簡單的16個分類無法全面涵蓋古文化遺址的所有可能情況,因此仍沿用“三普”中“其他古文化遺址”這一分類。
(二)古墓葬
古墓葬具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古墓葬區別于其他類型文物,功能、性質較為明確;另一方面,古墓葬的形制、結構、葬俗等物質表現形態又因時代、區域、族群差異呈現出復雜多樣性,劃分出豎穴土坑墓、土洞墓、土墩墓、石板墓、石室墓(畫像石墓)、磚室墓(畫像磚墓)、積石冢、甕棺葬、灰坑葬、“中”字形墓等諸多類別,而這樣的細分類別需要系統的考古發掘或勘探作為支撐。為便于普查隊員歸類分析和研判價值,“四普”古墓葬分類主要沿用“三普”通過墓主身份進行劃分,包括“帝王陵寢”“名人或貴族墓葬”“普通墓葬”3類,同時基于葬具、葬式等特殊性,設置了“其他古墓葬”。這種劃分標準實際上是基于我國悠久的“事死如生”觀念和禮制傳統,對現存墓葬封土大小,陵寢建筑的有無、多少、結構布局,以及相應的碑刻、文獻等進行再認識而形成的。
(三)古建筑
“三普”《分類標準》中針對古建筑劃分了16個小類,主要按照典型建筑遺存進行列舉分類,未按照功能、性質或行業進行科學系統的分類,且沒有任何闡述,導致超出16類以外的部分遺存分類困難,各類型自身的一致性較差。如“三普”數量眾多的烽燧、煙墩中,一部分按照相似的軍事性質,歸于“城垣城樓”類,還有一部分按照名稱的相似性(烽火臺),歸于“亭臺樓闕”類。
鑒于古建筑的16個分類已經在《認定導則》《第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申報與遴選工作指南》等國家文物局印發的多個文件里反復出現[14][15],“四普”標準體系對此不做根本性的調整,而是在“三普”16類的基礎上,采用“打補丁”的方式,將原有的分類適當擴展至本行業、相似功能或性質的遺存。如“城垣城樓”類擴展為“城垣城樓(及其他軍事建筑及設施)”,并補充詳細說明及舉例,增加標準實施的可操作性。
除了“打補丁”擴展分類之外,“四普”古建筑《分類標準》還進行如下調整:(1)明確內涵,清晰邊界,如明確“亭臺樓闕”中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再如界定“壇廟祠堂”和“寺觀塔閣”之間的區別;(2)確定典型的跨類型遺存按照主要價值構成進行分類,如府學孔廟一并設置的,按“學堂書院”歸類;(3)刪除“其他古建筑”類,原該類內容均按功能歸為相應的小類(見表1)。
表1 “三普”與“四普”在古建筑分類標準方面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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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石窟寺及石刻
基于全國石窟寺專項調查、全國名碑名刻文物遴選推薦及碑刻石刻文物資源摸底調研工作情況,進一步梳理“三普”數據,將石窟寺及石刻分類減至五類,刪減“其他石刻”類別,保留“石窟寺”“摩崖石刻”“碑刻”“石雕”“巖畫”五類。同時新增文物釋義、典型示例。
“三普”中,“碑刻”類數據9678條,占39.63%,是“石窟寺及石刻”類文物的主體;“摩崖石刻”類數據6905條,占28.27%,居“石窟寺及石刻”類文物總量第二位;“石窟寺”“巖畫”“石雕”類數據分別為3940條、1419條、1124條;“其他石刻”1356條,占總數的5.55%。
“四普”《分類標準》中,“碑刻”類,除石碑外,也包含“三普”中歸于“其他石刻”類的石經墻、石經幢等文物。為簡化一線工作,摩崖造像、摩崖題刻文物統歸在“摩崖石刻”類,不另做分類,僅舉例說明。
此外,綜合考量文物構成、形制和價值,“四普”《分類標準》將所屬主體(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等文物遺存)不存或單獨設置的經幢、石碑、石構件等歸于“碑刻”類⑨,以避免重復填報數據(見表2)。
表2 “三普”與“四普”在石窟寺及石刻分類標準方面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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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
“四普”《分類標準》承接《認定標準》的修改,將“三普”原有的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17個小類,按照價值屬性,分別列入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近現代代表性建筑兩個子類別,明確具體歸屬,便于實際普查中的分類操作。
其中,針對近現代重要史跡類分類,參考《認定導則》對分類名稱進行完善和修訂,突出“重要革命歷史事件及革命人物活動紀念地”[16]。為全面普查革命類文物,特增加“其他為紀念重大歷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建立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分類。
此外,鑒于“三普”數據中的實際情況⑩,參考《認定導則》,在近現代代表性建筑中新增一類“體量較大的各種材質(如石、銅、鐵、泥等)雕塑”。并根據建筑類重建認定的要求,增加“依法審批后原址重建的建構筑物,具有標志意義或典型意義”一類。另外,還參考了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與發布的行業文化遺產名錄中的認定要求,酌情修改了部分分類的命名。如:工業建筑及附屬裝置裝備(以及其他工業遺產)等(見表3)。
表3 “三普”與“四普”在近現代重要史跡及近現代代表性建筑分類標準方面的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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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隨著近年來對文物內涵和外延的探討,對文物的認知已逐步突破文物本體的物質性范疇,文物賦存環境及相關的非物質性因素成為重要的考量對象。基于此,“四普”中將“其他”類文物劃分出“文化景觀”“化石地點”“其他”3個小類。其中,用“設計類景觀、持續性景觀、關聯性景觀、殘遺類景觀”對“文化景觀”進行概括,以明確指向性;“化石地點”則明確其對象為“古猿、古人類及與古人類活動有關的”,時間為“第四紀”,以避免將自然的或時代超出文物認定研究范圍的內容納入普查范疇;由于文物的復雜性,對文物價值的認識還在不斷豐富擴展,所以保留了“其他”小類。
三、深化填報要求,明確構成要素,修訂《信息采集規范》,實現空間分布精準采集
“三普”標準體系中對文物構成要素的登記缺乏統一標準,僅要求在《登記表》“簡介”中簡要填報相關內容。實際操作中,多數登記僅包含要素數量等基礎信息,極少涉及要素名稱、類型等關鍵數據,導致文物本體與構成要素的界定模糊,造成后續保護管理工作難度大。為此,“四普”從以下三方面完善采集規范。
(一)本體要素強制登記,附屬文物彈性備案
為系統、清晰地登記文物構成情況,“四普”標準體系新增“文物構成”必填表格,要求每處文物必須填寫文物構成相關信息,包括每個構成要素的名稱、類型、面積等,并要求每個構成要素提供1~3張現狀照片。
此外,針對部分不可移動文物(特別是古建筑、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的構成較為復雜、本體文物與附屬文物層次豐富的問題,“四普”標準規范體系新增“附屬文物”的選填表格,針對全國各地不同類型遺存的多樣化填報需求,系統、完整地普查各類文物的詳細構成情況,為后續精細化管理奠定基礎。
(二)精確測繪本體范圍,明確構成要素分布
為準確、精確地登記文物分布情況,“四普”標準體系新增“文物本體范圍”必填項,要求運用RTK、全站儀、無人機、遙感等技術,結合現場定位措施,登記每處不可移動文物的本體邊界坐標,由“點”到“面”精確采集文物分布的空間范圍,測算文物分布范圍面積,確保完整采集文物核心價值載體的空間信息,為匯總生成全國不可移動文物“一張圖”提供支撐。
此外,為進一步指導精準定位,還提出了各類文物分布范圍邊界選點技術建議。例如古建筑、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建議采集的分布范圍一般為建筑所在院落或建筑群本身的院落范圍;沒有院落的,采集建筑四周散水邊界范圍。例如石窟寺及石刻,建議本體邊界應包括石窟寺、石刻本體及賦存巖體;應充分考慮對文物本體安全有直接影響的危巖體、裂隙滲水、面流水等因素,影響密切的巖體應納入邊界范圍;連續分布于同一巖體的多個石窟寺、石刻,可視為整體,統一考慮邊界范圍。
(三)修訂《信息采集規范》,兼顧科學性與可操作性
充分利用科技發展成果,編制《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信息技術方案》[17],修訂《信息采集規范》,采用北斗定位儀智能采集手持終端進行數據采集,研發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軟件進行綜合管理。提升普查工作的效率,確保文物信息數據的安全,深化我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的保護。
《信息采集規范》進一步要求補充、細化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石窟寺及石刻以及水下不可移動文物的照片采集要求。以石窟寺及石刻文物為例,要求拍攝全景照片,反映石窟寺或石刻的整體現狀情況。同時基于文物構成與核心價值,要求拍攝主要洞窟及窟內造像、壁畫、題刻、碑文等附屬內容。
四、結語
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標準體系的構建,體現了我國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工作從自然樸素認知向科學化、系統化方向的發展演進。這一演進過程具有三個顯著特征:其一,在方法論層面實現了從直觀分類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轉變;其二,在價值取向上貫徹“應保盡保”理念;其三,在實踐層面強化了管理思維與法治意識的有機融合。
相較于《認定導則》,“四普”標準體系展現出以下創新性:首先,在“應保盡保”的理念指導下,認定范圍既涵蓋了“三普”登記的766,722處文物及“三普”以來各類新發現文物,又有效規避了非文物行業制定相關標準的影響;其次,在標準制定上既尊重文物工作規律,又回應了新時代文物保護的實際需求。這種雙重適應性確保了普查工作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四普”標準體系的建立,不僅為本次普查提供了規范依據,更通過以下方面推動了文物工作的長遠發展:(1)完善了我國文物認定標準體系;(2)強化了文物保護的科學基礎;(3)為后續文物保護利用工作奠定了扎實的數據基礎。
執筆人:王喆、岳超龍、楊竹、王振祥、魏丹、邵明申、袁子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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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筆人簡介
王喆,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高級工程師,研究方向為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監測、展示等。
岳超龍,國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副研究館員,研究方向為水下考古、海上絲綢之路考古、數據分析。
楊竹,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館員,研究方向為石窟寺石刻文物前期勘查研究與價值闡釋。
王振祥,河北省文物與古建筑保護研究院館員,研究方向為古建筑、史前考古。
魏丹,國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副研究館員,研究方向為近現代城市與區域歷史地理。
邵明申,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石窟石刻(巖土)文物保護修復研究所所長,研究館員,研究方向為巖土文物保護研究。
袁子茗,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助理館員,研究方向為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建筑考古。
(文章注釋和參考文獻略)
(圖文來源于“中國文化遺產雜志”,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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