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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新法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實現懲戒與教育并重,強化個案處置和保護機制,回應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青少年違法問題。
打破“年齡免責”慣例
未成年人違法也可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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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實踐中部分未成年人利用年齡“免罰”漏洞、屢教不改的問題,新法對不執行拘留的規定作出調整,新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新法第24條明確要求,公安機關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不執行拘留的未成年人采取訓誡、專門矯治教育等措施,實現“懲戒—矯治—回歸”閉環管理。
法條鏈接

第二十三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人在一年以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對依照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不予處罰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校園欺凌“零容忍”
筑牢校園安全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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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將學生欺凌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新法第60條第1款規定,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法條鏈接

第六十條 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學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知發生嚴重的學生欺凌或者明知發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的犯罪,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的,責令改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有償陪侍入法
未成年人保護“加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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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酒吧、歌廳等場所組織未成年人有償陪侍問題,新法第48條規定,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在不適宜場所從事陪酒、陪唱等有償陪侍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視情節對酒吧、歌廳老板處以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若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第四十八條 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在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經營場所從事陪酒、陪唱等有償陪侍活動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罰款。

此次修訂聚焦未成年人違法治理難點,兼顧懲戒與教育,強化法律威懾力的同時完善權益保障機制。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法治之力回應時代之需,為未成年人保護標注了新高度。
供稿 | 黃冬梅
編輯| 吳 敏
校對| 吳璐瑤
核稿 | 林 玉
審核| 邱晉之
閩清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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