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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場監管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集中的突出問題,依法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違法案件。
為強化警示震懾作用,現公布2025年民生領域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一:鄂州市鄂城區長港鎮某面條經營部經營非法添加硼砂的食品案
我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該面條經營部店內存放已開封硼砂,以及水餃皮、面條等面制品。經核查,當事人為延長所售面制品保鮮時間,多次通過淘寶平臺購買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質硼砂,并將其添加到制作的面制品中對外銷售。硼砂已明確列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當事人行為構成經營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違法事實,且涉嫌刑事犯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我局將該案及涉案財物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經鄂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呂某花、彭某東(該經營部經營者)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呂某花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判處彭某東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追繳二人違法所得;責令二人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58400元;并在有關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案例二:鄂州市某早餐店經營非法添加硼砂的食品案
我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該早餐店經營場所二樓倉庫地面存放半袋已開封硼砂。經核查,當事人在其售賣的豆漿中添加硼砂,硼砂已列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當事人行為構成經營非法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違法事實,且涉嫌刑事犯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我局將該案及涉案財物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經鄂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柯某某(早餐店經營者)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十六萬元;責令其在有關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57480元。
案例三:鄂州市某食品廠生產、銷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我局接到黃州區市場監管局移交案件線索,反映該食品廠生產銷售的糕點存在質量問題。經對涉案糕點抽樣檢驗,該食品廠生產的糕點中 “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 實測值為 0.704g/kg,超出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0.5g/kg的標準指標,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食品。
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我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20元;并處以罰款10000元。
案例四:鄂州市葛店某牛肉店制作、銷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我局對該牛肉店制售的 “油條” 進行抽樣檢驗。初檢結果顯示,“油條”中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實測值為 894mg/kg,超出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100mg/kg 的標準指標;經復檢后該指標實測值為 967mg/kg,仍超出標準指標,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食品。
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且涉嫌刑事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我局將該案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
案例五:鄂州市葛店某餐館制作、銷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我局對該餐館售賣的 “油條” 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顯示,“油條” 中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實測值為850mg/kg,超出 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100mg/kg 的標準指標,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食品。
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且涉嫌刑事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我局將該案線索依法移交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
案例六:鄂州市鄂城區某酒坊生產銷售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我局收到檢驗機構出具的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高粱酒存在食品添加劑超范圍使用問題。經核查,當事人生產銷售的高粱酒中 “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 實測值為0.000304g/kg,而 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明確規定酒類產品中不得使用甜蜜素,該項目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食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據《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七十六條,我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我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其生產銷售的 “希臘風味酸奶糕” 標簽標注內容與實際配料存在差異。經核查,該“希臘風味酸奶糕”標簽的配料表中標注含有 “生牛乳”,但執法人員查閱當事人的配料記錄表發現,該食品實際生產過程中未使用生牛乳,而是使用 “奶油干酪”,標簽標注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誤導消費者。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我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鄂州市臨空經濟區某餐飲店未按規定貯存食品案
我局在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時,發現其食品貯存條件不符合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經核查,當事人冰柜中存放的兩類食品均未按規定溫度冷凍保存:一是1袋 “創道鮮” 青花椒油皇雞(500 克 / 袋,生產日期2025年3月15日,保質期12個月),規定貯存條件為-18℃以下;二是2袋 “饞嘴蟹” 模擬蟹柳(500 克 / 袋,生產日期2025年1月2日,保質期18個月),規定貯存條件同樣為-18℃以下;而當事人冰柜實際顯示溫度為-11℃,未達到法定貯存要求,可能導致食品變質或品質下降。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我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監管提醒
食品安全無小事,從原料采購、生產加工到貯存銷售的每一個環節,都直接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市食品經營者需深刻吸取案例教訓,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切實履行主體責任:
1、嚴守添加劑使用底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硼砂等非食用物質,嚴格按照 GB2760-2014 標準規定的范圍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杜絕超范圍、超限量使用;
2、規范食品標簽與溯源。確保食品標簽內容真實、準確,與實際配料、工藝一致,建立健全進貨查驗、生產記錄等臺賬,保障食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
3、落實食品貯存要求。嚴格按照食品包裝標注的溫度、濕度等條件貯存食品,定期檢查貯存設備運行狀態,防止因貯存不當導致食品變質。
下一步,鄂州市市場監管局將持續加大食品安全全鏈條監管力度,對違法違規行為堅持 “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鼓勵廣大市民通過 12315、12345 熱線電話投訴舉報食品安全違法線索,共同構建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費環境。
來源:鄂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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