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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6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生態環境監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旨在規范生態環境監測活動,提升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和水平,保障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更好發揮生態環境監測在支撐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條例》共7章49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總體要求。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應當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堅持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加快建立現代化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全面提升生態環境監測的自動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二是加強公共監測。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級分類、共建共享的原則組織生態環境監測網絡。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開展重點區域、流域、海域以及跨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加強對各類污染源等的監督監測,加強對生態環境風險的監測預警,建立健全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管理體系。
三是規范自行監測。開展自行監測應當按照生態環境監測有關規范和標準制定監測方案,主要監測點位安裝、使用視頻監控設備;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的監測設備,建立健全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制度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
四是規范技術服務機構行為。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技術能力、技術人員和管理能力,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獨立、客觀、公正開展監測服務,不得同時接受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委托;按規定保存監測數據、記錄等相關材料,保證業務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五是強化監督管理。推動通過生態環境監測管理服務平臺開展相關管理與服務,加強對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生態環境監測信用評價制度,對技術服務機構實行分級分類監管,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六是嚴格責任追究。對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規范的監測設備、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規定了嚴格、明確的法律責任。
原標題:《《生態環境監測條例》公布,明確規定監測數據不得造假》
欄目主編:秦紅
文字編輯:笪曦
本文作者:新華社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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