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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王
莎學家很早就注意到,在莎劇《約翰王》中,對于影響人類歷史進程的《大憲章》,劇作家居然“只字未提”。最初的解釋是,該劇在莎士比亞歷史劇創作中無足輕重,屬于“急就章”(hackwork)——劇作家基于同時代“大學才子”喬治·皮爾(George Peele)的舊作進行改編,無暇檢索史料,遺漏在所難免。時至二十世紀初,歷史學家波拉德(A. F. Pollard)在《英國史》中提出另外一種假說,推斷莎士比亞在劇中乃是“刻意”忽視《大憲章》及其政治內涵:身處伊麗莎白女主臨朝稱制時代,萬眾景仰,天下歸心,此時奢談旨在限制王權的《大憲章》,明顯“不合時宜”。相比而言,牛津大學教授馬里奧特(J. A. R. Marriott)在《莎士比亞戲劇中的英國史》中的推論似乎更令人信服:“對于伊麗莎白時代的戲劇家們來說,最有吸引力的題材是教權與王權之爭。莎士比亞本人對于《大憲章》基本一無所知……因此,將這一話題搬上戲劇舞臺只會使伊麗莎白時代的觀眾摸不著頭腦”——事實上,將《大憲章》作為一筆政治遺產進行挖掘并使之大放異彩,是“斯圖亞特王朝議會中那些法律界代表們”的杰作。換言之,所謂《大憲章》捍衛民眾權利、奠定英國憲政等一整套說辭,不過如霍布斯鮑姆(Eric Hobsbawm)所言,屬于“晚近的發明”。
《大憲章》運動中對壘雙方分別是英王約翰和宣誓效忠約翰的貴族封臣。約翰堪稱將一手好牌打得稀爛的敗家君王——他的父親是文韜武略的英國“普通法之父”亨利二世,他的母親是中世紀傳奇女性阿基坦的埃莉諾,他的兄長則是十字軍東征中威震四方的大英雄“獅心王”理查一世。然而,即位不過短短數年,由于對內剛愎自用和對外軟弱無能,約翰將他在歐洲大陸的“祖業”喪失殆盡,最后連“征服者威廉”龍興之地諾曼底也落入死對頭法王之手。這位因出生太晚無地可封而綽號“無土王”(Lackland)的君主,很快便因喪失大片海外領地被譏諷為“失土王”(Lostland);同時更因戰事不利時意氣用事、擅離職守,再獲“軟劍王”(Softsword)之雅號。照史家的看法,倘若不是母親埃莉諾對少子的寵溺和無條件支持,優柔寡斷的約翰早已被虎視眈眈的貴族聯手廢黜。
以收復海外失地為由,約翰開始大肆盤剝勒索——他不僅將靶心瞄向富得流油的教會和以高利貸發家的猶太商人(其財產稅征收比例由原先的三十分之一提升至四分之一),而且也不放過跟他處于同一個陣營的豪強貴族。他對追隨先王的貴族重臣常懷猜忌之心,動輒扣押貴族子弟以為人質,而后索取巨額贖金。同時,他對貴族妄議朝政極為反感,于是采取高壓政策嚴加懲罰。西敏寺司庫諾威奇的杰弗里(Geoffrey of Norwich),因不滿國王外交政策大放厥詞,結果被囚于“鉛箱”之中,活活餓死。編年史家溫多弗的羅杰(Roger of Wendover)因秉筆直書此事前后經過,獲罪于王,尋以“腹誹”罪名收押于倫敦塔。約翰之淫威暴虐,一至于此。
據史書記載,約翰的取財之道可謂簡單粗暴至極:通常他先是派出宮廷親信四處巡察,搜集權貴不法之罪證,順帶填補各地郡守及主教之肥缺;隨后,在接下來大約十年時間內,約翰率國王班底巡視英格蘭全境,并親自負責審理貴族領主之間矛盾糾紛及各類遺產繼承案件。憑借王室的提審令狀(praecipe quod reddat),國王可以將涉案金額巨大的官司交由新近成立的王座法庭審理,非法所得自然也歸王室所有。此外,富孀倘若易嫁,違反婚前財產協議,其家產也將按律充公。面對國王地毯式的搜刮和霸凌,地方豪強側目而視——并非出于畏懼,而是相機而動。
機會很快來臨。1205年,坎特伯雷大主教之位空缺,教會內部推選之人與約翰任命之寵臣互不相讓,官司打到羅馬,號稱中世紀歷史上最強勢的教皇英諾森三世當即作出圣裁:任命教廷樞機主教斯蒂芬·蘭頓(Stephen Langton)為坎特伯雷大主教。一向心氣高傲的約翰自覺受辱,拒不承認教皇詔令。教皇隨即針對全體英國國民實施報復性的禁教令(Interdict)——禁止英國教會舉行包括婚喪嫁娶在內的各種宗教儀式,其后又針對約翰本人開出絕罰令(Excommunication)——開除當事人教籍,這也意味著約翰將自絕于教會組織及其子民。
被組織清除的約翰成為名副其實的孤家寡人,貴族眼見機會成熟——此時不反,更待何時?于是相與合縱,揭竿而起,英國歷史上屢見不鮮的又一場大規模內戰,一觸即發。然而,讓所有人驚掉下巴的是國王的迅速“變臉”:通過教廷派駐在英國的教皇使節(legate)轉呈陳情表,約翰決定將英格蘭全境國土悉數“奉獻”給教皇陛下,同時附贈巨額政治“獻金”;不僅如此,約翰還爽快答應由蘭頓出任坎特伯雷大主教這一英國教會最高圣職。前提條件只有一個,即懇請教皇開恩“撤回絕罰令”。
與早期基督教會史上疑竇重重的《君士坦丁獻土》(文藝復興時期意大利人文學者瓦拉借助新興的“語文學”證明該文件系偽作)不同,約翰獻土白紙黑字,歷歷在目。倘若疆場失利導致割地賠款尚情有可原,約翰此舉既令人大惑不解,更致使群情激憤。據同時代編年史家西敏寺的馬修(Matthew of Westminster)評述:“約翰將王國統治權交給教皇英諾森并宣誓效忠,使得一個最自由的國家變成一個奴隸”,由此,約翰也“已經把自己貶低為一個農奴(serf)”。
相比而言,十九世紀英國歷史學家斯塔布斯(William Stubbs)在《英國憲政史》中對約翰的評價最為一針見血:他“是一個不受任何誓言約束、良心譴責,又不懼身陷罪惡的人。對其臣民而言,他是一個可恨的暴君。能使一個人名譽掃地的罪行他一應俱全,而國王應盡的一切義務他一概不理。他丟掉了祖宗一半的遺產,而其余的一半也被他荒廢殆盡”。
對于約翰的賣國行徑,反應最為強烈的是蘭頓大主教。蘭頓早年負笈巴黎大學攻讀神學,留校任教后被任命為巴黎大學學術副校長(Rector Scholarum)。蘭頓學識淵博(沿用至今的《圣經》章節劃分便是他的首創),為人正直且不懼權勢——他在關于《申命記》(Deuteronomy)的布道演講中曾“抨擊貪婪的國王,批判他們的斂財并非生活所迫,而是為了滿足一己之欲”(日后《大憲章》中的若干條款皆可視為對這種貪欲的約束)。蘭頓在基督教世界聲望卓著,連教皇本人對這位昔日巴黎大學校友也極為倚重。面對霸道蠻橫且不守信用的國王,英國反叛貴族公推蘭頓為“調停者”,道理即在于此。
蘭頓將約翰種種悖逆之舉視為“專制主義的沖動”,為了制服已處于“失控狀態的國王”,他將目光轉向王家檔案室。經過仔細研讀,蘭頓發現約翰獻土的詔告存在致命漏洞:它違背了國王先祖亨利一世于1100年《加冕憲章》中對貴族及臣民的誓詞:國王與子民及疆土密不可分,一旦放棄領土,國王的資格亦不復存在。在1215年初的貴族集會上,蘭頓向眾人出示了這份“古老的憲章”,其中國王與封臣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一目了然。“如果你們愿意,”蘭頓開言,“你們可以憑借這份憲章恢復你們早已失去的權利和地位。”
面對從天而降的先王成法,約翰啞口無言。1215年6月15日,雙方在泰晤士河畔的蘭尼米德(Runnymede)草地舉行正式談判。6月19日,約翰和二十五名貴族代表,在蘭頓等人起草的《大憲章》上共同簽字。根據會談紀要,二十五名貴族被提名組成一個常設委員會,與國王一同參政議政,同時負責監督國王履行承諾,蘭頓則被一致推舉為倫敦塔總管。雙方各自休兵,《大憲章》運動暫告一段落。
毫無疑問,蘭頓是整個《大憲章》運動的“靈魂人物”(the soul of the movement)。休謨在六卷本《英國史》中論斷,如果沒有這位大主教,“這個反叛聯盟不可能取得多少成就……英國人民仍然應該永遠尊重他”。蘭頓的歷史功績,從一定意義上說,不僅在于起草和修訂《大憲章》條文,而更在于創立一種通過和平對話解決政治爭端的新型模式。他本人的確反對國王專斷,但同時并不主張封建割據——他認同中央政府統一司法和稅收有利于國計民生,但問題是,當中央權力強化之后,如何防范掌握生殺大權的君主胡亂作為?如何避免君主個人一時好惡或心智失衡(如約翰對教皇態度前倨而后恭的突然翻轉)而導致的權力濫用?由此出發,蘭頓倡導確立一種“實行限制與平衡的制度,這種制度將賦予國王必要的權力,但又能防止暴君和笨蛋濫用職權”——從后世歷史進程看,這顯然是極為高明的見解和策略。英國歷史學者J.R. 利明(J.R. Leeming)在《蘭頓傳》(Stephen Langton: Hero of Magna Charta,2018)中頌揚他是一力締造“《大憲章》的英雄人物”,洵非溢美之辭。
值得注意的是,經歷史學家考證,作為蘭頓與國王博弈過程中的制勝法寶,《加冕憲章》這一《大憲章》“粗略的藍本”實際并非亨利一世“原創”,而極有可能出自蘭頓之手,創制時間大約在1213年至1215年之間——編年史家對《加冕憲章》重出江湖一事的記載亦有前置定語:“據傳言”(“ut fama refert”),因為誓詞發布距蘭頓所處時代已逾百年,當時文本保存不易,其詳情已渺不可考,而如此一來,也正好為蘭頓提供了根據當下語境自由發揮的空間。存世的《大憲章》原本共六十三條,其中相當一部分旨在糾正約翰個人之胡作非為,針對性極強。如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得強迫任何城鎮或個人在河上筑橋”——此前約翰為自家狩獵方便,曾下令各地于河梁之上興建橋梁,費用由所在貴族領主均攤,無疑使得地方財政進一步惡化,導致民怨沸騰。其他如大肆賣官鬻爵、干預司法審判、查抄貴族家產等,在蘭頓看來,都是約翰蔑視“共治”傳統、自毀長城的濫權行徑,倘若不加遏制,必將禍國殃民。
除了上述較為具體的“限權”條款,震古爍今的《大憲章》自然也不乏影響更為深遠的璀璨華章。如十六世紀史學家威廉·蘭巴德(William Lambarde)認為,英國議會制度的雛形可以追溯到《大憲章》時期的貴族常委會。十七世紀法學家愛德華·柯克(Edward Coke)盛贊第三十八條(“今后任何官員不得僅憑自己一句話,在沒有可信證人證明其真實性之情況下,對一個人進行審判”)為流芳百世的“金玉良言”。十九世紀憲政史家斯塔布斯等人更將第三十九條款(“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監禁、剝奪權利、剝奪公權、流放或以任何方式毀滅,我們也不得前往或派遣人員對付他,除非經其同僚的合法判決或根據國家法律”)視為后世各類公民權利法案之濫觴。簡而言之,作為英國史上最偉大的一個奠基性(formative)文件,《大憲章》堪稱當之無愧的“英國自由的基石”(keystone of English liberty)。
平心而論,作為十三世紀封建君主與貴族封臣簽訂的“君子協定”(約翰返回溫莎后即撕毀協定),《大憲章》本身未必立意如此高遠。據近世學者研究,《大憲章》條文乃兩軍陣仗之間倉卒擬就,難稱完美,如其中所謂“共同自由”“古老的自由”“一般自由”“英格蘭的自由”等表述,語焉不詳,明顯存在歧義。至于《大憲章》開頭所涉及的“全體自由人”,其字面意義并非指向全體普通民眾,而毋寧說是少數貴族群體。同理,《大憲章》自始至終所捍衛的自由“權利”,其實亦只是貴族自古以來(其先輩追隨征服者威廉攻陷英格蘭,而后獲得裂土分封)專屬的“特權”,與平民百姓毫無干系。將其升華為“英格蘭自由權與普遍自由的憲章”,甚至宣稱“整個英國憲政史就是《大憲章》的一個注腳”(斯塔布斯語),則顯系晚近(尤其是十七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以來)的“發明”——而其始作俑者,當首推愛德華·柯克大法官。
當英王詹姆斯一世當庭質問柯克,身為國王,他是否有權親自審理案件時,后者出人意料地作出了否定回答。柯克的依據正是《大憲章》:國王總攬全局,高瞻遠矚,但論及典律法條等專業技能,則遠不如普通法官——蓋因“法律是一門需要長時間學習和歷練的技藝”。因此,所有案件必須交由司法機構審判裁決,國王無權干涉:“我要說,陛下應當受制于法律;而認可陛下的要求,則是叛國”——此即為后世奉為圭臬的“王在法下”原則。在名著《英國法總論》(Institutes of the Laws of England)中,柯克對《大憲章》的條文逐條細繹并加以重新闡釋,比如將前述第三十九條款與陪審團制度相勾連,否認“國王有任意拘禁臣民并剝奪其財產的權力”,以此來否定斯圖亞特王朝君主鼓吹的“君權神授論”。柯克的結論是,《大憲章》并非十三世紀蘭頓等人的發明,而是對古已有之的“普通法(common law)的確認”。正如丘吉爾日后在《英語國家史略》中所言:法律并非發明,而是發現——“法律早就存在于國內的習慣之中,關鍵是需要通過潛心研究去發現它,把見諸史集的判例加以比較,并在法庭上把它應用于具體爭端”——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大異其趣,正是導源于此。
柯克的《大憲章》細繹和重釋建構了一種激進的革命意識形態話語,賦予英國民眾反抗王權專制暴政的天賦權利,由此也對后世產生了深遠影響。英國內戰前后,《大憲章》被議員皮姆(John Pym)等人用作議會抗衡乃至制約王權的利器。到斯圖亞特王朝復辟時期,《大憲章》又成為英國光榮革命的“寶典”和理論依據。革命后頒行的《權利法案》(1689),其精髓亦直接源自《大憲章》相關條款——易言之,光榮革命所確立的君主立憲制,正可謂是《大憲章》四百余年后在英國的“現實版”。
照歷史學家霍爾特(J. C. Holt)等人的看法,盡管柯克的《大憲章》闡釋日后成為輝格史家倚仗的法律基礎,然而柯克真正的衣缽傳人卻并非溫柔敦厚的輝格黨人,而是“十七世紀的平等主義者(掘地派)”,十八世紀反政府的威爾克斯(John Wilkes)議員,以及宣稱有權推翻英王喬治三世“暴政”的北美殖民地激進派。事實上,自十七世紀初創建首個定居點以來,幾乎與母國同步,新版《大憲章》“神話”也開始在殖民地上演。最早的“弗吉尼亞憲章”(Charter of Virginia)草案正是在柯克本人的指導和幫助下才得以完成。不久,在1734年的曾格(John Peter Zenger)案中,北美頭號律師漢密爾頓(Andrew Hamilton)當庭呈交《大憲章》《權利請愿書》等歷史文件,爭取到陪審團審判(而非由總督裁決)這一“古老而神圣的權利”,由此成功捍衛了公民的言論和出版自由(參見《永不消逝的墨跡:美國曾格案始末》,理查德·克魯格著,楊靖 殷紅伶譯,東方出版社,2018年)。獨立戰爭前夕,富蘭克林在英國議會答辯,聲稱殖民地人民在《大憲章》中發現的一項特權是,“未經他們的普遍同意,不得被征稅”。1776年1月,潘恩在《常識》一書中提議大陸會議(Continental Congress)“對標英國的《大憲章》,創制一份《大陸憲章》(Continental Charter)”。半年后,由精通法律的約翰·亞當斯和托馬斯·杰斐遜等革命元勛起草的《獨立宣言》問世。《獨立宣言》與建國后的《美國憲法》及《權利法案》一道被尊奉為美利堅的立國文獻——它們既是對《大憲章》傳統的繼承(如反抗王權專制),又是新形勢下的因地制宜和發揚光大(如通過縱向的聯邦制和橫向的三權分立制衡專制主義權威)。
崇尚實用主義的美國建國者并不認同輝格史家對憲政、自由等概念的極端美化乃至神化。在他們看來,謳歌古希臘的城邦政體和民主制度,如同禮贊中世紀的田園牧歌一樣,不過是一種“懷舊的烏托邦”。照杰斐遜的觀點,君主制下的自由,其實質是恩賜、庇護和人身依附;而在共和制下,“人民,天生就是自由主義者”。從這個角度看,相比于《大憲章》的“限權”條款,通過調節生產關系、完善分配機制而催生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才是民眾自由更為可靠的保障——同時這也是評判一個政府好壞的唯一標準,否則一切“導致國富民窮的政策乃是暴政”。正如休謨在《英國史》中論述的那樣,同樣自由的憲法,在成熟的社會(如英格蘭)或許能真正成為自由的保障,而在不成熟的社會(如蘇格蘭),或許只會加劇派系斗爭,甚至引發社會動蕩。近世以來,這樣的社會動蕩波及既廣,為害又深,其經驗教訓足資借鑒。
放眼人類歷史,只要存在階級社會,君王、權貴以及民眾的利益沖突便不可能完全消除。歷史學家曾經感慨,對于《大憲章》中列舉的貴族利益訴求,倘若換作高明的君主(如亨利八世),本可以毫不費力將矛盾和風險化解于無形——而顢頇無能的約翰卻引火燒身,終至一敗涂地(莎士比亞在最后一幕交代,國王乃是被人毒殺)。可見,歷史不容假設。眾所周知,十六、十七世紀是英國王權鼎盛時期,在英明神武的伊麗莎白女王治下,旨在約束王權的《大憲章》不過是“一份無人問津的文件而已”——莎翁在《約翰王》中“無一語及之”,又何足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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