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立法機關通過多層次的立法對食品安全予以全面規制,食品安全監管機關依法對食品生產、流通和消費進行全鏈條監管。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法律制度屬于行政法的范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是行政管理的一部分。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完整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法律制度和實施體系。本文對行政法視角下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旨在為把控我國食品安全,降低食品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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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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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治理的創新不僅需要科技的支持,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和引領。法律是食品安全的基石,食品安全涉及的多重利益主體和相互關系需要法律來調整。在審視我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的相關法律體系時,可以發現我國已經構建了以《食品安全法》為核心的較為完備的法律框架,該框架涉及食品生產、流通到消費各個環節的風險控制,并明確規范了食品安全標準、監管職責、檢驗檢測以及事故處理等多個方面。此外,相關配套法規如《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細化了法律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在這個法律框架中占據了重要地位。
1.1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法律制度初期的重要嘗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國務院衛生部門行使相關職責。
為實施規范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制度,原衛生部會同相關部門于2010年1月25日聯合印發《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監測規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評估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該規定并不符合《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并非部門規章,屬于多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該規定實施后,對于規范和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2015年3月3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印發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的通知(加急)》,規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保障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程序合法、科學、公正、統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針對的是生物性危害、化學性危害、物理性危害。食品安全風險監控涵蓋3 個重點: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食源性疾病監測、食品污染監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過程包含幾個關鍵性元素:第一,風險監測是一個動態的連續性活動,它要求實時或定期收集數據,并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跟蹤;第二,該過程需要基于科學的分析方法,以確保監測結果的客觀性和準確性;第三,監測的目的是為了揭示食品鏈中可能影響消費者健康的各種因素,這包括化學污染物、微生物污染以及新出現的風險點;最后,監測活動的最終目標是提供有效的信息以供風險管理決策,從而采取預防措施和應對策略,確保公眾健康不受威脅。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國家和地方標準、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以及實施食品安全監管的依據。
1.2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制度的重大調整
隨后,因為食品安全監管的大環境發生變化,食品安全立法醞釀重大變化。《食品安全法》經歷2015年4月24日、2018年12月29日兩次修訂。《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于2019年3月26日經國務院第42次常務會議修訂。《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修訂并非修修補補,而是全面修訂。
《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重大修改遵循的原則是預防為主、風險管理、社會共治、全程控制,強化了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懲處措施。通過修改上位法更加強調了風險監測與評估的重要性,對于風險監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監測規定》為了與上位法銜接,醞釀修改。這一過程中,國家衛健委與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等部門充分協商。在試行11 a后,2021年國家衛健委修訂了《監測規定》,并同步修訂了《評估規定》。
其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堅持依法規范。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圍繞風險評估的工作職責,完善評估工作機制;二是堅持需求導向。為了加強工作的針對性,明確了省級衛生部門可依職責開展本轄區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研判工作;三是堅持職責明晰。厘清各級相關機構單位的工作職責和機制,提升工作質量和效率。
新《監測規定》和《評估規定》的出臺對于食品安全監測與評估工作意義重大,遺憾的是,這兩個規定依然是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并沒有及時升級為部門規章。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國家衛健委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這兩個規定具體規范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工作,涉及數千個監測機構和數量龐大的食品生產、流通、餐飲企業,如果能夠上升為部門規章,將更加權威有效。
1.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進展
與單純的行政監管體系不同,食品安全監管不僅是行政監管,還是技術監管,構成食品風險監測與評估法律制度的除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還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生產經營是對從業者的核心的要求。我國的風險監測與評估執行的標準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例如:GB 2716—2018《植物油》、GB 2760—2024《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1—2017《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等。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也在發生改變。國家標準的覆蓋面越來越廣泛,新的國家標準不斷出現。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的實踐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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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成立和運行
2009年12月8日,根據當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衛生部組建了第一屆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42 名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專家,按照多學科組成、代表性和獨立評估等原則產生,并向社會進行公示。專家委員會多次組織優先和應急風險評估、風險監測與風險交流,發揮了高水平的學術和咨詢作用。
2.2 地方各級風險評估中心的成立與運行
為了提高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的水平,2011年10月13日,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成立“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作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的國家級技術機構。該中心是我國第一家國家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業技術機構,采用理事會決策監督管理模式,全面落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標準管理、國民營養計劃四大核心業務。
隨后,省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分中心開始陸續建立,其中廣西、甘肅行動較早。目前,在省級層面,還有一些地方并沒有單獨建立食品安全評估中心,而是以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下簡稱疾控中心)行使該項職能,或者在疾控中心加掛食品安全評估中心的牌子,例如山東省疾控中心,同時也是山東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
在市縣層面,大多數地方也沒有單獨建立食品安全評估中心,同樣以疾控中心來行使該項職能,例如河南省信陽市、湖南省衡東縣。只有少數市縣單獨建立了食品安全評估中心,市縣建立的第一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機構是濟南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中心。
目前,我國自上而下的四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體系已經建立,國家為核心、地市為骨干、縣區為基礎。其具有4 個特點:一是監測網絡實現全國覆蓋,形成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州,縣區四級;二是各級監測機構的性質是事業單位,可以接受風險監測的任務,國家和各級財政會有專項資金的支持。為了彌補監測力量的不足,具備資質的其他部門和社會上的監測機構也可以接受委托,實施風險監測;三是監測覆蓋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等環節,實現全鏈條監測;四是開展主動監測,發動各級醫療機構主動對食源性疾病進行監測,還對高風險食品的進行動態監測。
2.3 食品風險監測報告形成與評估
行政計劃訂立新的行政目標,它通常為實現一種目標采用多種行政手段。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就是行政計劃的一種,可以分為國家監測計劃和省級監測計劃,市縣兩級也可以自行制訂區域計劃。衛健委同相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家衛健委備案并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包含監測的內容、任務分工、工作要求、組織保障、質量控制以及考核評價措施等。
風險監測計劃發布以后,就進入分步分級實施環節。食品采樣是食品風險檢測的第一步。樣品可以分為檢樣、原始樣品、平均樣品、復檢樣品和保留樣品。其次,對采集的樣品要進行預處理,預處理的要求:消除干擾因素、完整保留被測組分、使被測組分盡量濃縮、選用的富集分離方法盡量簡單。常用的方法有:有機物破壞法、蒸餾法和揮發法、溶劑抽提法、色譜分離法、衍生化法等。第三,承檢機構應當按規定的報告格式分別出具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檢驗報告。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所進行的科學評估,包括危害識別、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評估、風險特征描述等。風險監測中一旦發現問題隱患,按照要求,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衛生行政部門。監管部門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
2.4 地方各級風險評估中心的成立與運行
在我國,除了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外,農業行政部門也在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農業行政部門自上而下地構建了體系性的風險評估網絡,通過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風險評估實驗室和主產區風險評估實驗站的建設與運行,組成了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體系。各地區的農業科學院農業質量標準與檢測技術研究所逐步得到加強,大部分省級農業科學院設立了農業質量標準與檢測技術研究所。
2.5 我國風險監測與評估工作的重要進展
根據報告,截至2020年底,全國建立了2954 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點,當年對28大類10.4萬 份樣品進行監測。同時,在74934 個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食源性疾病監測,2020年全國報告7073 起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

食品風險檢測與評估面臨的理論與實踐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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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優勢在于面對紛繁復雜的社會現象可以及時出臺相應的法律制度,行政監管機關在合法性和合理性允許的范圍內應對迅速,手段多樣。我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已經取得了很大成就,在防控食品安全風險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法律制度在實踐中面臨多重挑戰,包括食品污染物暴露水平評估的復雜性、預警體系中信息處理的難題以及法治化建設過程中的制度與執行落差。食品安全監管機關需要創新制度,及時應對。
3.1 法律制度不配套、效力低
現有的關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的兩個規定層級太低,不足以全面規范食品安全的風險管理。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行為引發的行政訴訟中,兩個規定通常不能被法院認可,不能成為行政行為的依據,從而提高了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敗訴的風險。需要及時將兩個規定升格為規章或者行政法規;兩個規定依據的上位法某些法律條款規定過于籠統,對于風險監測與評估中出現的程序性問題缺乏切實可行的應對措施;風險監測與評估法律責任不明確,不利于工作高效開展。
3.2 質量和數量都不能滿足工作需要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具有法律效力,是食品安全監管的科學依據。我國目前食品安全標準種類還達不到需求,很多領域的食品安全標準完全缺失,有的食品安全標準結構不配套,內容不全面,指標設計涵蓋過小,這就造成了食品安全監測與評估在某些領域沒有依據。中央與地方在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與執行中出現差異,可能導致法律實施效果不一致。此外,少數食品安全標準檢驗方法不科學不配套,計量單位不統一,難以適用。
3.3 信息透明度不足
當前,食品安全監測數據主要用于行政機關的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監測數據尚未對社會完全公開。消費者難以獲取即時準確的食品安全信息,影響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有效性。
食品安全風險分析缺少對公眾的解釋、交流。例如,某地的水果風險評估監測報告僅列出其中鉻、鎘、總汞、鎳、總砷和銅的檢出值,但是沒有表述性說明。專業人士知道這些重金屬殘留值很低,不會對人體造成危害。但是,公眾接觸到這組數據,很可能會直觀地認為蔬菜中含有重金屬,就是有害食品,從而引起誤解。
3.4 食品安全風險檢測與監督抽檢兩種體制同時存在
在我國,除了衛健委實施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還有覆蓋面更廣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而監督抽檢的主體原來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現在則是市場監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主導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報告,原則上不能作為市場監管部門主導食品執法證據,但是其報告一經公布就會帶來巨大的社會影響,引發消費者的強烈關注,市場監管部門必須做出應對。對于其中的違法問題,市場監管部門必須予以處罰整改。問題是市場監管部門根據風險監測報告去實地調查違法事實,重新取樣檢驗的時候,可能已經收集不到當初的樣品,其檢驗結果或許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與當初風險監測的結果并不相同,也就無法對被監管對象追責。衛健委通過風險監測發現了問題,自身不需要承擔監管責任,被追責主體卻是市場監管部門,違反有權必有責的行政法原則。
3.5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人力物力有限、配置不科學
食品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檢都是風險防控的措施,因為由不同部門實施,工作體制上差別很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的責任單位是衛生行政部門,國家衛健委下屬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具體操作,地方上則由各級疾控中心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負責。國家衛健委可以統籌各級醫院的資源,但是對于食品生產、經營、餐飲等環節沒有執法權,食品安全風險檢測的抽樣還需要市場監管部門的配合。食品安全監管的主體是市場監管部門,從國家到縣區都有食品檢測機構。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的要求,頻繁進行食品監督抽檢,還要對每批食品進行檢測。
隨著檢驗監測覆蓋面的增大,兩者檢驗檢測的范圍相互滲透,實質上構成了重復檢驗監測,造成了資金、物質和人力的嚴重浪費。食品安全風險檢測與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同時開展,也帶來了國家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
3.6 相關部門會商機制效率較低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涉及到多個管理部門,問題繁多復雜,《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都強調了多部門會商制度,但是沒有明確主導單位,責任主體不清晰。從工作實踐來看,僅靠多部門會商機制,不能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眾多問題。

國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做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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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歐盟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機制分析
在探討食品安全治理創新的語境下,歐盟的風險管理機制作為一個典范,提供了豐富的啟示和借鑒價值。深入分析歐盟在食品安全領域的舉措,可以發現其制度設計體現了高度的前瞻性與創新性,特別是在風險監測與評估方面所采納的法律制度框架,彰顯了對公共利益保護的承諾和科學治理的理念。
歐盟的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機制建立在全面而精細的法律制度基礎之上,其中《食品法》及其相關規章構成了這一體系的核心。該法律架構不僅強調了食品從農場到餐桌整個鏈條的安全,還明確了風險評估的獨立性和科學性原則。具體而言,歐盟食品安全局作為科學的顧問機構,負責進行風險評估,而歐盟委員會則依據這些評估制定相關政策。此種分工確保了決策的客觀性和透明度。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歐盟在處理食品安全事件時展現出的靈活性與適應性。面對新的科技挑戰和社會需求變化,如基因編輯食品的出現或消費者對有機食品的偏好,歐盟不斷調整和完善其法規,以確保公共健康的保護不落后于科技進步。例如,通過實施嚴格的標簽制度和追溯系統,增強消費者信心,同時推動生產者負起更多責任。
進一步觀察歐盟的食品安全治理實踐,不難發現其在跨國界的食品貿易中也表現出了顯著的合作精神。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食品安全已不再是單一國家的內部事務,而是需要國際合作解決的共同問題。歐盟透過與成員國及第三國之間的協調合作,建立了一套有效的通報和信息共享機制,這不僅加強了監管效力,也為全球食品安全治理貢獻了寶貴的經驗。
歐盟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機制的成功在于其堅實的法律基礎、科學的風險評估、靈活的政策調整以及國際間的協作共治。這些因素共同作用,構筑了一個既高效又透明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為全球食品安全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4.2 美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體系分析
美國作為全球食品生產與消費大國,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體系發展成熟,為世界各國提供了寶貴的借鑒經驗。該體系以科學為基礎,強調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的分離,確保了監管措施的公正性、透明性和連貫性。
美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由多個層級構成。聯邦層面,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美國農業部及其下屬的食品安全檢驗服務是核心機構。這些機構負責制定監測計劃、收集并分析數據、進行風險評估以及發布食品安全信息。此外,州和地方政府在監測體系中扮演著協作角色,它們執行聯邦規定,并針對地方特色食品鏈環節展開監管工作。
在風險評估方面,美國注重科學專家的作用,通過專家咨詢委員會對食品中的危害進行識別、定性及定量分析,進而提出風險管理建議。這一過程中,風險溝通策略同樣不容忽視,美國政府通過公開途徑與消費者、產業界及其他利益相關方交流風險信息,保障了決策過程的公開透明。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的《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標志著該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重大轉變。《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增強了對食品鏈全過程的風險預防措施,強調了對潛在危害的全面評估,而非僅僅對已知問題的反應。法案推崇的是“從農場到餐桌”的全鏈條控制理念,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制定詳細的預防性控制計劃,并對進口食品實施與國內生產同等的標準。
技術的進步也為美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體系的優化提供了動力。實時監測技術、分子生物學檢測方法、大數據分析等現代科技的應用,提高了監測效率和準確性,使得風險評估更加科學和精細化。
美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體系的先進性在于其全面而系統的法律支撐、明確分離的風險評估與管理機制、多方參與的合作網絡以及對新技術的積極應用。這為其他國家構建或完善自身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提供了重要的啟示:科學化、法制化、合作化和技術化是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的關鍵路徑。
4.3 國際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在審視國際食品安全治理的先進經驗時,不難發現,成熟的風險監測與評估體系、精細化的法律制度以及公眾參與機制構成了保障食品安全的堅固防線。這些經驗對于我國在食品安全治理創新方面的探索具有重要的啟發意義。
國際上的食品安全法規通常具有明確的責任分配、嚴格的監管措施和細致的執行標準。這些法規不僅涵蓋了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的各個環節,還包括了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嚴格處罰規定。這提示我們必須細化現有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法律制度,強化法律的執行力,確保法律規定能夠落到實處。
風險評估與監測體系的建立是確保食品安全的關鍵。國際上許多國家通過科學的風險評估方法,輔以高效的監測技術,實現了對食品安全問題的快速識別和響應。例如,一些發達國家利用大數據和云計算技術,集成食品安全信息,提高了預警系統的智能化水平。這對我國來說,意味著需要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的信息化建設,推動數據共享,提升食品安全風險的識別和響應能力。
公眾參與機制的構建是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效果的重要途徑。在國際上,公眾不僅是食品安全信息的接受者,也是食品安全監督的參與者。通過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和反饋機制,公眾可以參與到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中,提高食品安全治理的透明度和社會認可度。對我國來說,這意味著需要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激發公眾的參與意識,構建多元化的食品安全監督體系。
國際先進的食品安全治理經驗為我國提供了寶貴的借鑒,通過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與監測體系,完善法律制度,并構建公眾參與機制,我國的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將得到顯著提升。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法律制度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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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價值確定對于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首要意義。擬制什么樣的法律制度、法律規范都是在法的價值指導下進行的。監督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這是行政法的重要功能。行政法體現了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的統一,具有易變性,要對行政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做出回應。對我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法律制度的價值定位重構,意味著對現有食品安全法律規范的批判性審視和創新性構建,以適應新形勢下食品安全治理的需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作為科學管理的重要手段,其在法律制度中的定位和作用需要重新審視和深化。這不僅涉及到法律規范本身的完善,還包括法律實施機制的優化和法律效果的最大化。
5.1 以風險管理理念重塑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法律制度
有必要對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法律制度進行深入剖析,識別其中的薄弱環節,并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在深入探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理論基礎時,必須承認其多維性的本質。其架構當然應當由法律來規范,但是還涉及生物學和化學等自然科學領域的知識。從科學的視角出發,風險評估依托于對食品中潛在危害因素的識別、定性與定量分析,這包括了對食品中有害微生物、化學物質以及自然毒素等的監測數據的綜合運用。由于我國風險評估尚且主要在基礎研究層面,對食品安全風險的規律、特點的認識還不夠,對新的風險的警示能力有待提高。
風險評估的理論模型必須將科學數據的不確定性、公眾的接受程度以及風險管理的經濟可行性等因素納入考慮。例如,在處理某些食品添加劑的風險評估時,除了對其毒性進行科學分析外,還需權衡其在食品工業中的廣泛應用及其帶來的經濟效益。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法律制度提供了必要的規范性和權威性,通過法律手段確立的風險評估原則和程序能夠保證評估活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時也增強了評估結果的社會公信力。
5.2 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法律制度頂層設計
在食品安全治理創新的大背景下,我們不僅要求對風險監測與評估的現行法律制度進行精密的審視,還要加強頂層設計的戰略思考。這種設計不是簡單的政策疊加,而是將食品安全治理體系的宏觀把握與微觀調控相結合,體現系統性思維。它需要將食品安全的各個環節(從生產、流通到消費)納入一個整體的考量之中。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不僅體現在事中事后監管階段,也體現在事前監管階段。
頂層設計還須著眼于長遠發展,這意味著要超越傳統的反應式管理模式,轉向前瞻性的風險控制。這不但包括對現有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更要注重對新興技術如大數據分析、云計算等的應用探索。同時,頂層設計應強調跨國界的合作。隨著食品貿易的全球化,食品安全風險同樣具有跨境性質。這就要求國內的風險監測與評估體系能夠與國際標準接軌,實現風險信息的互聯互通。
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法律制度的重構過程中,加強頂層設計的戰略思考是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的關鍵。這需要立法者、監管者和業界人士超越傳統的治理模式,共同構建一個全面、前瞻、協調統一的食品安全風險治理新體系,以應對日益復雜的食品安全挑戰。
為了根本改進風險監測與評估法律制度,遠期應當考慮修改《食品安全法》,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監督抽檢合二為一,由國家衛健委或者市場監管總局全面承擔食品檢驗的職責,提升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由于食品安全監管形勢的快速變化,兩種體系檢驗檢測范圍和標準一致,資金同樣來自財政支持,人為的劃分兩種檢測體系,由兩個不同部門主導,造成了重復監測,數據還不能共享通用,白白地浪費國家的財力、人力、物力,影響了工作效率,需要予以調整。兩種檢驗檢測體制不應該并行,造成重復檢測檢驗。
將兩種檢驗檢測方式合并,理順工作機制,集中財力、人力、物力對食品安全進行檢驗檢測。這將會打通部門之間銜接的障礙,實現資源共享、數據共享,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數據也可以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也可以作為食品安全執法的證據。如此,將極大擴展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覆蓋面和提高檢驗檢測強度,減少市場中食品安全問題的出現。
5.3 擴展與完善風險監測與評估所需的標準和檢驗方法
應當加快速度制訂和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方法。國家衛健委應組織相關專家根據食品安全監管中出現的新問題,加快速度,制訂相關領域的新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方法。為了使風險分析在食品安全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在出具分析報告的時候,應當將安全標準列明,加強解釋和交流。
食品安全具有全球性,發達國家在食品標準方面已經做了很多工作,可對發達國家適用的食品安全標準加以分析鑒別吸收,并對食品安全標準內容的范圍予以界定,將非技術要求予以排除。
鼓勵企業制訂更高級別的產品標準。在企業所履行的基本義務中,應融入企業標準內容,但并非法律強制下的義務履行,而是社會誠信義務。企業在經營發展中,向整個社會范圍公開其標準,進而由社會大眾監督。
5.4 提高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的透明度
深入探討風險監測與評估法律制度重構,信息公開與透明度的提升是關鍵策略之一。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公眾對于食品安全信息的獲取途徑已發生根本性變化。信息化時代對食品安全預警體系的構建提出了更高要求。食品安全治理必須確保法律權利的實際落實。相關部門需要建立和強化信息發布平臺和信息共享平臺,暢通數據銜接,及時發布風險監測與評估信息,引導消費者安全消費食品。這要求政府在信息公開方面采取更為主動的態度,確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的結果能夠及時、準確地傳達給公眾。同時,公民參與的制度設計也應鼓勵公眾積極獲取信息,參與食品安全治理過程,形成監督與共治的良好局面。
具體而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信息收集系統應當加強與公眾的互動,實時更新數據,保證信息的時效性和準確性。預警信息分析系統則需提供易于理解的風險評估結果,使非專業公眾也能準確把握食品安全狀況。與此同時,智能化信息技術的應用為信息公開提供了新工具。爬蟲技術可以用于實時監控網絡中的食品安全話題,云計算則為大規模數據處理提供了可能,而物聯網技術則能夠追蹤食品從生產到消費的全過程。這些技術不僅提高了信息處理的效率,也增強了食品安全管理的透明度。
5.5 強化跨部門協調合作機制
跨部門協調合作機制是食品安全治理創新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它對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的價值重構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而且是實現有效風險監測與評估的關鍵。
風險監測涉及多個部門,需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對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職能進行了界定,其具有統籌、協調、監督的職能。地方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為了提高多部門共同推進風險監測工作效率,建議自上而下由食品安全委員會統籌解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計劃、標準、信息發布等工作。部門會商應當退居次要地位。從地方實踐來看,市縣一級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大多數是由食品安全委員會統籌,從下達監測計劃到匯總監測分析報告,效果很好。
食品安全委員會統籌協調有助于統一監管標準和程序,減少重復監管或監管盲點的出現。不同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往往存在交叉和重疊,這可能導致監管資源的浪費或監管責任的推諉。通過建立跨部門協調合作機制,可以實現監管資源的優化配置,確保各環節的監管措施得到有效銜接。
公眾對食品安全的關注日益增加,社會對食品安全事件的敏感度也在不斷提升。在這種背景下,跨部門協調合作機制能夠迅速響應公眾關切,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有效避免恐慌和誤解的產生。同時,這種機制還能夠加強政府與公眾的互動,提高食品安全治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總而言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是當前食品安全監管領域最為重要的工作之一,該項工作具有全面性、科學性和技術性。重新定位其法律價值,強化風險監測與評估的作用,提高食品安全預警和快速響應能力,是提升我國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關鍵所在。應該分析系統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法律制度,科學設計、精心組織、創新開展和有效應用。
通信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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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維福,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后,研究方向為憲法與行政法學。巢湖學院教授,《中國臨床保健雜志》編委,中國醫藥物流協會特聘專家,安徽省營養保健品化妝品協會會長。
1984.7-1987.7,在安徽省鳳臺縣師范學校學習;
1990.2-1994.7,參加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漢語言文學本科畢業,獲得安徽師范大學文學士學位;
1994.9-1996.7,在中國政法大學第二學士學位班學習,獲得法學士學位;
2001.9-2004.7,在安徽省委黨校財政金融研究生班學習,并畢業;
2004.9-2007.7,在中國人民大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博士研究生學習,獲得法學博士學位;
2007.9-2009.7,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做應用經濟學博士后研究,出站。
原安徽省食藥監局政法處處長、行政審批改革辦主任、案件審理辦公室主任。曾擔任國家食藥總局執法案件評查專家組組長。長期從事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管工作,先后參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管條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起草或修改活動。主持起草《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主持修改《安徽省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管理辦法》等。主持完成國家食藥總局課題三項。先后在《經濟管理》、《環境保護》、《安徽醫藥》《食品藥品監管》《深圳大學學報》《學術界》《中國醫藥報》等發表文章一百多篇。
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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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丹,副教授, 中共淮南市委黨校現代科技與管理教研室副主任。
2006年9月-2009年2月,寧波大學碩士研究生學習;
2009年12月-至今,中共淮南市委黨校現代科技與管理教研室從事教學工作
研究方向:
行政法、民商法。
獲得榮譽:
1、專題《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領導權》獲得2018年全省黨校系統第五屆精品課程,并于2020年元月被中組部評為干部教育“全國好課程”。
2、2020年,專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切實實施民法典》在全省黨校系統教學比賽中獲得高級組二等獎。
3、2020年,立項依法治市課題《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和隊伍專業化建設》,獲得一等獎。
4、2021年,立項依法治市課題《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有效銜接機制研究》,獲得二等獎。
5、2022年獲得淮南市宣傳文化系統首批“文化名家”稱號。
6、2022年獲得市委黨校首屆“教研名師”稱號。
科研成果:
1、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問題的研究,《法制博覽》,2021 年12 月刊
2、網絡環境下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研究,《普洱學院學報》2022 年第5 期。
3、論《民法典》第 996 條的完善,《卷宗》2023 年 11 月。
4、民商法視角下消費者信息權的保護分析,《社會科學》2023 年 8 月。
5、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路徑研究,《南寧師范大學學報》2024,45(02)。
6、2021年,本人執筆的咨政報告《關于加強我市高校教師思想政治教育的建議》獲得市委常委鄔平川同志的批示,并在市委宣傳部部務會上被作為學習內容。
7、2023年,立項依法治市課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規制研究》。
本文《行政法視角下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來源于《食品科學》2024年45卷14期366-373頁。作者:陸丹,陸維福。DOI:10.7506/spkx1002-6630-20240328-211。點擊下方閱讀原文即可查看文章相關信息。
實習編輯:李雄;責任編輯:張睿梅。點擊下方閱讀原文即可查看全文。圖片來源于文章原文及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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