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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祖國遭受到侵犯,熱血男兒當自強……”作為電視劇《亮劍》的主題曲,《中國軍魂》憑借鏗鏘有力的旋律和激昂澎湃的歌詞,傳遞出軍人保家衛國的崇高精神,隨著電視劇的熱播,這首歌曲也成為深受人們喜愛的經典作品。然而,這首為紀念抗戰勝利60周年創作的軍旅歌曲,卻被一家保險公司改編成公司主題歌用于內部活動。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經審理后對這樣一起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作出判決,認定保險公司的行為構成對《中國軍魂》音樂作品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改編權及表演權的侵害,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向李先生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一審宣判后,當事人提起上訴,近日二審維持原判。
01
案件回顧
《中國軍魂》發行于2005年,李先生是該歌的詞曲作者,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授權享有該歌曲的著作財產權和維權權利。
李先生和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發現,有一家人壽保險公司的個人業務部總經理李某擅自改編《中國軍魂》的歌詞,將“祖國”“黃河長江”“紅旗飄飄”等核心元素替換成該保險公司業務相關內容,而后保險公司將工作人員形象等元素與改編后的歌曲結合制作成MV,并在公司的早會、年度營銷大會等場合播放,同時組織員工合唱。此外,該MV中未對歌曲的原作者李先生署名。
李先生和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行為構成對《中國軍魂》歌曲、歌詞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的侵犯,也構成對《中國軍魂》歌詞的修改權、改編權、表演權、放映權的侵犯,遂將保險公司總公司、分公司、支公司以及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在指定平臺刊登侵權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李先生經濟損失100萬元,賠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50萬元。
保險公司總公司辯稱,其不存在任何過錯及侵權事實,保險公司支公司有獨立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能力且資產充足,如果法院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應由支公司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支公司辯稱,改編后的歌曲詞意是員工為表達團結向上的精神,僅用于員工內部自我欣賞和鼓勵使用,并未用于對外表演和播放,也從未用于商業用途。
保險公司分公司補充辯稱,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侵權作品被“廣泛使用”,公司更未從中受益。
李某辯稱,其在職期間對該改編歌曲的使用情況并不知情,其涉案行為均屬于與工作有關的職務行為,不應由其承擔責任。一審中,李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02
法院判決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對歌詞的修改,改變了該歌曲原本的立意和基本表達,導致作品無法正確反映作者原本要表達的思想情感,構成對李先生保護作品完整權和對作品改編權的侵害。涉案改編行為已經改變歌曲的原本立意和基本表達,屬于對原告作品的歪曲和篡改,該行為不符合修改權的控制范圍,無法認定上述行為侵害修改權。改編后的歌曲MV上未對原作者進行署名,構成對李先生署名權的侵害。保險公司將《中國軍魂》以錄音、錄像等方式制作為MV,已侵害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對作品享有的復制權。保險公司分公司和支公司在公開場合播放該MV,該行為屬于“機械表演”,侵害的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享有的表演權,而非放映權。李某改編歌詞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相應的責任應當由其所處的公司承擔。
綜上,保險公司分公司、支公司實施的涉案行為構成對《中國軍魂》音樂作品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改編權及表演權的侵害。浦東法院綜合考慮《中國軍魂》知名度及相關授權費用、侵權范圍和被告的主觀過錯等因素,判決保險公司分公司、支公司立即停止實施涉案侵權行為,保險公司分公司賠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6萬元,保險公司支公司對其中的1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險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財產不足以承擔的,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承擔;依據涉案侵權行為實施的時間、范圍及后果等,判決保險公司分公司在其官網發表聲明,向李先生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宣判后,兩原告以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額過低為由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綜合考量的因素已較為全面,確定的賠償數額亦尚屬合理,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3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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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捷
浦東法院
知識產權審判庭審判員(現陸家嘴人民法庭副庭長)
一、員工行為是否屬于職務行為需綜合考量
本案中,李某改編《中國軍魂》,從歌詞內容看,緊扣企業業務元素;從使用場景看,用于公司早會、營銷大會等內部活動,服務于團隊激勵的公務目的;從MV內容看,目的在于展示公司員工形象、介紹分支機構。這些細節表明該行為是為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所實施,權責歸于公司,故相應侵權責任應由公司承擔。
二、需精準區分著作權各項權能的邊界
修改權指對作品內容的局部變更及文字、用語的修正,不產生新的作品。而本案中被告將歌頌軍人精神的原歌詞改為激勵企業營銷的內容,已實質改變作品立意與核心表達,故該行為不屬于修改權控制范圍,構成對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害。同時,這種改變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若未經許可還構成對作者改編權的侵犯。此外,在公開場合播放新作品MV的行為,屬于“機械表演”,受表演權控制,不受通過放映機等設備公開再現視聽作品等的放映權控制。
三、應注重對此類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
《中國軍魂》是一首極具藝術價值、令無數人為之動容的歌曲,將此類作品隨意改編用于商業營銷,不僅是對著作權的漠視,更是對民族精神符號的輕慢。只有尊重這類承載特殊精神價值的作品,注重知識產權等權益的保護,才能更好地維系民族情感、凝聚社會共識。

線索提供丨 知識產權審判庭 鄧海婷
本文作者 丨 俞新輝
責任編輯丨陳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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