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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落實刑事辯護制度,強化人權司法保障”研討會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舉行。本次研討會由中國刑法學研究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主辦,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上海市律師協會承辦,浦東新區司法局協辦。會議聚焦“推進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主題,圍繞“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工作機制”“罪與非罪爭議案件中的律師辯護”“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的律師辯護”“減刑、假釋案件中的律師定位和作用”四個議題展開討論。人民法院報已經在頭版報道此次研討會消息的內容,現將會議議題三內容綜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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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三
認罪認罰從寬
制度下的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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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三主題發言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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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三與談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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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邵萬權(上海市律師協會會會長、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主任)在議題解讀中指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律師辯護制度的制度設計初衷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方面具有價值一致性。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背景下,律師辯護面臨不少挑戰:如何發揮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有效辯護的作用,確保律師辯護不走過場?如何將控辯量刑協商與律師獨立辯護有機結合,最大程度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何在司法機關主導的訴訟過程中構建與律師平等對話的機制,推動協商性司法的實質化發展?厘清認罪認罰制度與辯護制度之間內在統一的邏輯關系、推動兩項制度相輔相成地有效運行,需要司法機關和律師凝聚共識、協同發力。上海市律協將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協作,完善律師培訓體系,強化執業權利保障,進一步提升律師在認罪認罰中的作用,促進司法公正和效益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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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新(上海市律師協會副會長、上海靖霖律師事務所主任)就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煉出“十好十不好”:
“十好”是有利于有罪的案件快審、快結、輕判、減少成本、案結事了;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促使當事人認罪服法;有利于律師與檢察官協商量刑,發揮律師作用;有利于通過辯訴交易處理久拖不決的疑難復雜案件;有利于制定更加全面的辯護方案,辯護律師可以在原來方案的基礎上增加認罪認罰的方案,甚至上訴案件也可以考慮通過認罪認罰爭取改判;有利于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辯護律師可以在當事人認罪認罰從寬的量刑意見基礎上作進一步辯護;有利于營造更融洽的辯護律師與公檢法之間的溝通氛圍;有利于辯護律師與檢察官協商好量刑后到法院求刑,減少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有利于法院對檢察院未做認罪認罰的案件也可以建議控辯雙方進行協商,促成案件處理達成共識、減少訟累;有利于鼓勵更多律師參與刑事案件辯護工作,彌補刑事專業律師的不足,推動值班律師與辯護律師全覆蓋制度的落實。
“十不好”是導致有些無罪的犯罪嫌疑人因擔心被重判而承認犯罪釀成錯案;導致有些司法人員將認罪認罰從寬作為量刑協商的重要籌碼;導致律師在當事人認罪認罰后作獨立辯護不完全被理解;導致有些檢察官未經與律師充分協商就確定量刑;導致有些司法人員把握認罪認罰的從輕、從重尺度不統一;導致社會公眾對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作用認識不足;導致法院判決的量刑裁量權受到量刑建議的限制;導致值班律師簽認罪認罰只能起到表面的見證作用;導致有些地方對共同犯罪案件,先審先判認罪認罰的次要被告人,再用判定的事實去指控主要被告人認罪認罰;導致律師、公訴人、法官習慣于辦理簡單的認罪認罰案件,專業能力出現下降。建議從理念上確立人權保障的重要地位,保障當事人有認罪認罰或者從輕處罰的權利;從制度上堅決杜絕把認罪認罰當成脅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的工具。良法還要善治,善治比良法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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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昊(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認為,應當多角度看待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的律師參與的實踐價值:
第一,從檢察機關角度,強調認真看待才能有效落實。認罪認罰制度中的律師參與是實質參與認罪認罰的全過程,而不是簡單地接受認罪認罰的結果。“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14條規定,在簽署認罪認罰拒絕書的時候,需要值班律師在場。該規定在實踐中有不同程度的異化,會把值班律師的作用簡單地等同于在認罪認罰中存在就算完成認罪認罰整個程序。律師需要在監督制約檢察機關正確適用認罪認罰過程中起到三個方面的作用:保證開展認罪認罰程序適用的合法性、確保當事人是自愿接受和適用認罪認罰、保證認罪認罰的結果恰當。
二、從律師角度,強調夯實基礎才能長效發展。首先要明確在認罪認罰制度過程中律師參與的價值取向,是系統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而不是對律師權利的擴張;其次,區分法律幫助權和辯護權兩種權屬,需要我們深入研究其理論內涵,不能將法律幫助權向辯護權無限延伸和擴大。
三、從實踐角度,強調堅持才能持續高質效發展。上海市檢察院高度重視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一是“1+16”,“高起點”開展。2023年5月,市高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上海全區域參與,并率先在全國實現全覆蓋落地,同步實現1個市級+16個區級律師庫全覆蓋;二是“4+3”,“高標準”拓展。在兩高兩部要求的四種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外,進一步擴大通知辯護案件范圍,增加“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已經委托辯護人的;不通曉本地通用語言文字的少數民族及外籍人士;可能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三種情形,形成“4+3”格局,實現應援盡援、能援盡援;三是“1+e”,“高質效”保障。以優化《量刑建議說明書》為核心,持續健全法律幫助意見反饋機制,推進與司法行政機關構建互評互督機制。充分運用信息化平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上線律師互聯網閱卷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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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開卷(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結合具體案例指出,認罪認罰案件的辯護質量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律師辯護全覆蓋的成色。推動律師辯護全覆蓋從形式覆蓋到實質有效,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保障法律幫助權,促進量刑協商對等規范。認罪認罰協商主要體現為量刑協商,促進檢方與被告人方對等、規范協商,有利于提高量刑建議的質量。首先,被告人囿于認知局限和訴訟地位弱勢,天然地需要辯護人、值班律師的實質參與和必要的法律幫助。被告人已經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由辯護人參與協商。無論是值班律師還是辯護人參與協商,建議至少提前三天告知所涉罪名和量刑建議,并開示證據,保障必要的閱卷條件和準備時間,從而能夠就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及具體量刑提出意見或建議,使認罪認罰制度真正體現雙向互動,而非單方主導的臨時告知。實踐中,大量案件由值班律師參與協商,因此需要健全工作機制和評價機制,推動值班律師實質化履職,防止參與協商流于形式、走過場。其次,檢方在協商中要明確被告人所涉罪名、基準刑、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以及根據從寬幅度確定的建議刑,附上相應的計算依據和參考類案,被告人方可就此與檢方展開實質協商。對于檢方的量刑建議,既要防止因被告人方不配合而畸重,也要防止因被告人方配合而畸輕,確保認罪認罰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始終處于合理區間、同類案件被告人因認罪認罰所獲得的從寬幅度基本相當。
二是保障獨立辯護權,堅持實質審查證據裁判。認罪認罰不等于“有罪必罰”,不能因為被告人認罪認罰而降低證明標準,克減訴訟權利。庭審中對認罪認罰案件需要進行實質審查,既要審查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更要審查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成立、量刑建議是否適當,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均應在庭審中舉證、質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根據被告人認罪認罰階段的早晚以及認罪認罰的主動性、穩定性、徹底性,在從寬量刑幅度上體現出差異。首先,要保障辯護人的獨立辯護權。庭審中,被告人認罪認罰而辯護人做罪輕或者無罪辯護的不是個案。無論是基于辯護策略還是認罪認罰自愿性不足等其他原因,法庭應當充分保障辯護人獨立行使辯護權,保障控辯雙方平等對抗,以便于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實現公正裁判。如果辯護人前期參與過認罪認罰協商并見證過被告人具結,則還應關注其改變立場是基于何種理由,是否出現了新的量刑情節,如退贓退賠、被害人諒解等;是否對案件事實、證據、罪名、情節的認定和量刑平衡等有了新的認識,并將辯護人的獨立辯護意見作為審理案件時的重要參考。若經審查發現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被告人認罪認罰自愿性存疑的,應當及時轉換審理程序;發現量刑建議明顯不適當的,要通知檢察機關進行調整,確保罪罰相當。其次,應注重審查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即是否已明確知曉認罪認罰的法律意義和后果,是否已全面如實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實,是否自愿接受法律處罰。被告人自愿性認罪認罰,即使辯護人做罪輕或者無罪辯護,也應賦予其享有認罪認罰從寬的各項權益。要理性對待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在庭審中的合理辯解,只要被告人認可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的,同樣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實踐中,參與庭審的辯護人相當一部分是法援律師。對此,一方面需要完善評價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律師參與法律援助的積極性,通過會見、充分閱卷和實質辯護,切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需要完善法援律師的供給機制,結合案件的繁簡難易程度,為繁案、難案指派有辦案經驗、專業性強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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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宜俊(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綜合協調處處長)指出,推進辯護律師全覆蓋,目前存在三個問題:
一是覆蓋面還不夠全。從上海的實踐看,初步實現審判階段的被告人(拒絕辯護的除外)都有律師辯護;其他地區一定程度上還依靠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但是,審判之外的訴訟階段尚未實現全覆蓋,尤其是偵查階段,律師介入不夠及時、充分、有效。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推進律師辯護全覆蓋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二是值班律師見證人化。即值班律師形式化地參與刑事案件的辦理過程,僅對犯罪嫌疑人就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簽字具結時是否自愿作見證,而對量刑建議是否合理,可能因沒有閱卷、會見,很難提出實質性的意見或建議。
三是辯護有效性不足。在偵查階段,律師介入的參與度有限;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在量刑協商過程中提出實質性意見的非常有限,改變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的難度比較大;在審判階段,一些指定辯護人也僅僅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建議法庭從寬處罰”等程式化辯護意見,距離有效辯護差距比較大。
針對以上問題,提三點建議:一是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逐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從實踐情況看,實現辯護律師全覆蓋需要不斷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應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于沒有委托辯護人且不拒絕律師辯護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律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辯護律師。從訴訟階段看,在審判階段實行辯護律師全覆蓋的基礎上,當前重點要推動審查起訴階段的全覆蓋。二是從值班律師和辯護律師的角度看,應當逐步推行辯護律師全覆蓋。值班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發揮的作用非常有限,一般僅提供普適性的法律咨詢和法律幫助,對于案件具體情況無法實際深入,即便相關規定賦予其會見權、閱卷權,但實際上去會見、閱卷的概率不高,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對值班律師的認可度也不高。三是要為律師的有效辯護創造更好的外部環境。
首先,針對法律援助律師素質參差不齊的現狀,除了要設定執業年限的要求,更要通過完善考核獎懲制度、加大援助經費投入、提升辦案補貼標準、引導開展公益服務等多種形式,鼓勵更多具有豐富經驗的律師參與到刑事辯護工作中;其次,針對辯護律師反映的實踐中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情況,要引導辦案人員更新理念,以更加開放自信的態度,積極面對、正確看待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積極作用,對于無理刁難、侵害律師合法權益的,應當賦予律師相應的救濟渠道;再次,針對認罪認罰案件中律師發揮作用有限的問題,可以借助認罪認罰案件集中辦理工作機制,通過線上指派、線上閱卷,為律師履職提供更寬裕的時間,同時允許指派同一名律師為多個無利益沖突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并為援助律師集中閱卷、集中會見提供更多幫助和便利。最后,檢察機關在協商認罪認罰具結條件的過程中,應當允許律師提出不同意見并修正量刑建議,變單向的簽字確認為雙向的互動溝通;法院在庭審過程中也應當充分關注律師辯護意見,特別是對案件定性(包括有罪無罪)發表的不同意見,需要強調的是——辯護律師對定性量刑發表不同意見,不影響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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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一級合伙人)圍繞落實刑事辯護制度提出三點看法:
第一,要正確認識律師與公檢法的關系,不僅是法治共同體,更是命運共同體或生命共同體。如果大家都不希望刑事案件有律師來辯護,那審判就沒有必要進行下去,控辯審的三角庭審架構就沒有任何價值。
第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的律師辯護,不僅是熱點,還是難點,更是痛點。說是熱點,因為現在認罪認罰案件占比近九成;說是難點,對當事人而言是左右為難,認還是不認呢?對辯護人而言是進退兩難,是進攻辯護還是認罪辯護呢?說是痛點,在于三個方面,一是不排除有些無罪的被告人認罪認罰而導致錯案,有違罪刑法定原則;二是不排除有些不認罪不認罰的案件處罰過重,有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三是不排除有些案件未經充分協商一致就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有違《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五條“要充分協商聽取意見,達成一致后再簽具結書”。
第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存在控辯沖突和辯審沖突。這個制度存在五個異化現象:協商過程的虛化,量刑建議的機械化,程序適用的僵化,司法理念的退化,考核指標的扭曲化。為協調上述沖突并構建良性關系,建議重視“雙重雙化”。所謂“雙重”,一是理念上要重塑,由對抗性辯護轉向協商性辯護;二是制度上要重修,由模糊轉向標準。比如,刑訴法第201條[1]規定中的“量刑明顯不當”,要修法解釋清楚具體包括哪些情形。所謂“雙化”,一是程序優化,從單一化到差異化;二是保障強化,從內到外強化能力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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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建紅(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暨學術委員會委員)指出,保障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關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有效實施,在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的討論中受到較高關注。與之關聯的問題有三:辯護權的程序保障不足、值班律師法律幫助形式化、律師辯護全覆蓋的實現模式改造。關于全覆蓋的模式改造,無論《試點辦法》[2]《法律援助法》抑或當下改革所推行的模式,都沒有放眼于辯護律師行業高度發展的前景而進行建構,都希望通過外部政策引導的方式來最終實現全覆蓋的目標。這種“政策推動型”模式在目標設置上,將提高客觀辯護率作為首要目的;在責任厘定上,偏重于增強辯護律師個人的社會責任;在方式選擇上,強調以公權力機關為主導的指派援助。這種模式在短期內能夠有效提高刑事案件的律師辯護率,但是長遠來看,實際上是一種低水平、不完善的覆蓋模式,缺乏可持續的動力,存在不容忽視的結構性缺陷。
一是政策目標的制定高估了外部資源的供給能力。這是由刑事辯護律師的整體數量稀缺、地方財政的支撐能力有限、區域之間的發展差異明顯所導致的。
二是政策推動的結果脫離了司法實踐的內在需求。律師專業能力的不足降低了當事人選擇律師辯護的意愿;市場監管的缺失加劇了行業外部的不正當競爭;政法機關主導程序也不利于辯護律師的有效參與。
三是實現路徑的規劃漠視了刑事辯護行業的市場規律。單一的政策導向阻礙了刑事辯護產品的質量優化;親民的服務費用不利于擴大刑事辯護律師的生存空間;律師角色的過度分化提高了刑事辯護的運行成本。
為促進律師行業的良性發展,增強全覆蓋的可持續能力,應對“政策推動型”模式進行改造,將其轉變為以最小化社會管理成本為目標、以國家責任為基礎、以行業市場為主導,同時兼顧律師義務和宏觀調控的“行業內生型”模式。建議如下改造路徑:
第一,擴大外部環境對必要資源的供給。一是提高初次分配的收入以刺激律師從事刑事辯護業務。具體來說,可以制定階梯式的專項稅收優惠政策,將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數量直接與其應納的稅額掛鉤。二是引入社會資本以彌補法律援助經費的不足。鼓勵法律援助組織和律師事務所通過募捐等社會籌資形式籌措法律援助經費,還可以通過設立基金、發布國債、創設保險等經濟手段擴充資金供給。三是加強財政轉移支付以協調區域發展的差異。充分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加強橫向和縱向兩個層面上的轉移支付。
第二,強化律師提供辯護和法律幫助的有效性。一是增加刑事辯護律師在審前階段的程序性權利,在法律中明確賦予偵查階段的律師以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二是引導律師事務所構建專業化的刑事辯護業務團隊。三是確立以律師協會為主導的市場監管機制。
第三,合理規劃律師辯護全覆蓋的實現路徑。一是明確被追訴人在路徑中的導向作用。無論是委托辯護還是法律援助辯護,由哪位律師在何時以何種方式提供何種類型的法律幫助,最終都應取決于被追訴人自身的意愿。二是重構審判階段和審前階段并重的推進路線。目前試點提出的“從審判階段到審前階段”的全覆蓋推進路線,忽視了審前階段和審判階段的有機聯系,應當將兩者同等重要地作為全覆蓋的工作環節,提升辯護的整體有效性。其三,暢通不同身份的訴訟律師間的工作銜接渠道。當前合理的方式應當是在角色分化的基礎上,適度賦予值班律師以調查取證權,并進一步完善不同身份的訴訟律師間的工作銜接機制,允許值班律師通過證據材料交接、出庭作證等方式,為其他律師后續的辯護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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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傳忠(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直指認罪認罰實踐中的三大問題:第一,量刑協商難。究其原因,一是司法實踐中缺乏相對明確的、普遍認可的量刑標準,二是所謂協商須建立在雙方主體地位平等的基礎之上,而犯罪嫌疑人與檢察機關在訴訟地位和角色上存在巨大差異。從這個角度講,辯護律師利用其專業知識、辦案經驗,可以在認罪認罰協商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第二,確定刑量刑建議比例高。《指導意見》[3]規定,檢察機關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于量刑建議,根據法律規定,法院一般應予采納。問題在于目前的確定刑量刑建議比例過高,這是造成法、檢在適用認罪認罰制度方面存在分歧的根本原因,對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也造成一定沖擊,有必要重新審視量刑建議的制度設計。第三,庭審虛化。這與確定刑量刑建議比例過高直接相關,司法裁量空間被壓縮,導致庭審流于形式,律師辯護在這樣的法庭上形同虛設。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仍然有必要重申庭審實質化的要求,要發揮律師庭審辯護在查明案件事實、保障法律正確實施方面的積極作用。司法權威的維護需要檢、法和律師共同作為,我們既是職業共同體,也是命運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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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明華(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介紹了青浦檢察院近年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概要情況,指出在司法公正與效率并重的價值指引下,認罪認罰制度的普遍適用在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方面取得了不容置疑的顯著成效;在推進律師辯護全覆蓋(包括審查起訴階段)的形勢任務背景下,研討律師在認罪認罰制度適用中的職能作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此,提出三點建議:
第一,進一步強化律師在量刑協商中的實質性作用。一是要強化檢察環節的釋法說理,可以運用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來輔助闡釋專業性問題;對一些案件事實較多或涉及多個罪名的案件,要耐心聽取犯罪嫌疑人和律師對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的意見,以確保犯罪嫌疑人在對事實、證據無異議且充分理解認罪認罰法律后果。二是要高度重視犯罪嫌疑人或律師提出的對事實認定或量刑有影響的證據。三是要充分聽取律師辯護意見,在此基礎上穩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一些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較輕的簡單案件,在確保公正的前提下,可以適當追求高效性。
二是進一步強化律師在量刑建議精準化提出上的作用。量刑建議精準化的基礎是對案件事實(包括犯罪事實和量刑事實)的全面、客觀認定,以及對適用法律的精準把握;其方法是在正確司法理念的指引下,熟悉領悟并有效運用量刑規則,而不是生搬硬套、機械套用。通過規范性意見的公開發布、同堂培訓、共同研討等形式,使法律職業共同體對同一規范性意見及量刑規則形成共通的認識,避免認識分歧,是非常重要的。在此前提下,檢察機關在適用認罪認罰的過程中,向犯罪嫌疑人充分闡釋量刑的規則及方法,特別是在具備多種量刑情節時,說明每一量刑情節的增減比例,尤為必要。這也為律師提供實質化的辯護或有效的法律幫助提供了空間。
三是進一步強化針對法院調整量刑建議的律師辯護權保障。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人民法院不采納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在法院擬不采納被告人已具結的量刑建議且可能加重處罰時,如何給予程序上的設置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獲得律師辯護權,應予以重視。若在庭審過程中,可以設置相對獨立的針對量刑情節及量刑建議的法庭調查及辯論環節,以充分質證并聽取控辯雙方意見;若在庭審結束之后,是否應予以程序性構造,值得研究。檢察機關認為法院調整的量刑屬量刑畸輕或畸重的,應充分運用審判監督以糾正量刑失衡問題。
注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 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 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二) 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引發《關于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司發通[2017]106號)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素材提供丨刑事審判庭
會議整理丨陳瑋、黃一笛、張欣悅
本版攝影丨董雪皓
責任編輯 丨周丹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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