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近日,河北石家莊市中山路上一家以“人民咖啡館”為標識的門店引發關注。
該門店以紅色為主色調,招牌使用了“人民咖啡館”字樣,下方還帶有“人民咖啡為人民”的宣傳語。
據報道,“人民咖啡館”的母公司為要潮(上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曾多次申請“人民咖啡館”商標但均被駁回,目前僅持有“潮人民咖啡館”“要潮人民咖啡館”兩個注冊商標。
相關平臺搜索發現,全國多地均有出現這種以“人民咖啡館”為標識的店家,吸引消費者體驗打卡。
“人民咖啡館”店名合法嗎?
未取得“人民咖啡館”商標卻開多家店鋪“蹭熱度”,有啥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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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相關規定,企業名稱不得有“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響”“可能使公眾受騙或者產生誤解”的情形。而“人民”作為我國憲法中“人民當家作主”這一核心政治理念的重要承載詞,具有鮮明的公共屬性和獨特的政治內涵。商家直接將“人民”一詞用于日常商業品牌,容易讓公眾誤以為該咖啡館背后有國家機關、公共機構或公益組織的色彩,進而給人以“國企背景”的錯覺。這種混淆現實,正屬于“可能使公眾產生誤解”的法定情形。與此同時,將“人民”一詞直接歸入市場運作,帶有濃厚的逐利性質,有違其本應承載的社會公信力和獨特屬性,可能被認定為“違背公序良俗或有其他不良影響”。
除此之外,根據我國商標法相關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也進一步明確了,若商標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可直接認定為“其他不良影響”。顯然,“人民”一詞被弱化為商業廣告符號,無疑消解了其原有的嚴肅性和神圣感,構成典型的“其他不良影響”。商標注冊機關據此駁回“人民咖啡館”的商標申請,合乎情理。
若“人民咖啡館”作為無注冊、禁用性質的商標性標識,被用于多店招牌及宣傳物料,根據我國商標法相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法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罰款等處罰。如果使用“人民咖啡館”的標識或宣傳確實造成了社會公眾誤解、混淆,還可能涉嫌侵犯消費者權益,需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此外,若“人民咖啡館”的名稱和裝潢經使用獲得一定影響力,模仿者照搬、“蹭熱度”開店,可能涉嫌不正當競爭,需依法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賠償損失等責任。
作者|李一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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