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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異彩紛呈的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寶庫中,有兩個優秀文化元素尤其需要進行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一是以“仁”為基因的價值理念體系;二是以“和合”為基因的綜合性思維方式。推進文化傳承發展是將其優秀元素運用于當代法治實踐——
重構“仁”與“和合”的法律生命
? 自漢代以迄清末,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始終以“仁”來指導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形成道德與法律同構共生的獨特文化模式,從而使中華法系積淀出其他文明無從比擬的深厚底蘊,成為世界法律文明中的獨特典范。
? 重新認識和合思維之于中華民族的重要意義,是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傳承發展的必由之路。
?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滋育出德法合治、多元解紛等豐富的法律實踐樣態。這些優秀的文化元素,不僅促使傳統法制建構趨向于追求良法善治、政平訴息的理想境界,而且彰顯出歷久彌新的時代價值,為當代法治中國建設提供了豐厚的文化養分,對推進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作為中華文明綿延數千年的智慧結晶,彰顯出中華民族的偉大創造力,蘊含著超越時空的恒久價值。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華法系源遠流長,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蘊含豐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華文化的瑰寶。要積極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賦予中華法治文明新的時代內涵,激發起蓬勃生機。”推進文化的傳承發展,并非照搬固有的法律制度和典章文本,而是將其中優秀的價值理念和思維方式運用到當代法治實踐中去,更好地賡續中華文脈,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凝心鑄魂式的文化支撐。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確立了“以仁為本、和合為用”的思想體系
以“仁”為基因的價值理念體系。它指導著傳統法律制度建設在觀念層面向良法善治的目標漸行漸近;以“和合”為基因的綜合性思維方式。它引領著傳統法律制度建設在方法層面向“天下無訟”的理想漸行漸近。此二者共同構筑出中華法文化的獨特氣質與內在邏輯。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內涵十分豐富,表現在方方面面,如出禮入刑、隆禮重法的治國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民本理念,天下無訟、以和為貴的價值追求,德主刑輔、明德慎罰的慎刑思想,援法斷案、罰當其罪的平等觀念,保護鰥寡孤獨、老幼婦殘的恤刑原則,等等。在如此異彩紛呈的文化寶庫中,有兩個優秀文化元素尤其需要進行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一是以“仁”為基因的價值理念體系。它指導著傳統法律制度建設在觀念層面向良法善治的目標漸行漸近;二是以“和合”為基因的綜合性思維方式。它引領著傳統法律制度建設在方法層面向“天下無訟”的理想漸行漸近。此二者,共同構筑出中華法文化的獨特氣質與內在邏輯。
(一)以“仁”為基因的價值理念體系。在現代法治與古代法制之間,法的價值具有某種橫亙古今的同質性。如現代法律聚焦的正義、秩序、人權等法律價值,就與傳統法文化所強調的國之四維“禮義廉恥”、孝悌忠信等道德價值有共通性。而在這些傳統道德所構建的價值理念體系之中,“仁”無疑居于核心地位。《禮記·儒行》載:“溫良者,仁之本也;敬慎者,仁之地也……”可以說,一切正當行為都發端于“仁”,也是“仁”的具體體現。如當代哲學家馮友蘭先生之言:“惟仁亦為全德之名,故孔子常以之統攝諸德。”仁作為全德之名,能行恭、寬、信、敏、惠等各種道德于天下。
“仁”的本質特征是“相人偶”。清代段玉裁為“仁”釋義:“獨則無偶,偶則相親,故其字從人二。”強調“仁”是一種與他人相偶合的同類意識,這種理念可追溯至西周時期。周公強調“以德配天”,通過神的折射把人推上政治舞臺。周朝統治者將民心向背放置在能否得到“天命”庇護的決定性地位,故《泰誓》曰:“民之所欲,天必從之”,《尚書·酒誥》又言:“人無于水監,當于民監。”統治集團以民情民意為鏡來審視自我,也是一種“相人偶”。周初之“德”正是“周人始因‘相人偶’之恒言”而被賦予全新的內涵,其“敬德保民”“明德慎罰”的政治法律實踐,為后世提出“仁”的理念提供了思想啟迪。
春秋戰國時期戰爭頻發、社會動蕩,各國紛紛變法求存。鄭國子產鑄刑書,晉國趙鞅鑄刑鼎,魏國李悝作《法經》,秦國商鞅又改法為律。法與律的出現標志著禮不再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而僅由社會輿論、內在良知進行約束,道德與法律在此時分離。孔子針對禮崩樂壞的亂象,大力提倡“仁”的作用,期望以此正名復禮。“仁”有兩層形態。一是消極形態,即“克己”。“克己復禮為仁”“勝己之私之謂克”。中國傳統哲學中的“私”往往與“公”相對應,公即社會秩序。所以,克己是戰勝自己內心的欲望,不讓一己之私欲膨脹到影響他人權益、破壞公序良俗的地步。如何克己,孔子給出方法論,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愿意接受的,也不能施加給別人,更不能主動去害人,這是為人之底線,也是法律的最低底線。當然,仁不能僅僅停留在道德層面,“一日克己復禮,天下歸仁焉。”要由個人的自我約束上升到普遍的禮法制度層面,才能構建出更好的社會秩序。
二是積極形態,即“愛人”。《論語·顏淵》載:“樊遲問仁,子曰:‘愛人’。”愛可以理解為“以人意相存問”,以人的情感互相理解、慰問,類似于俗語所言的“將心比心”。在家庭內部,“仁者,親也”。仁表示了一種基于血緣紐帶的親密關系,此時“愛人”的具體表現為“孝悌”。《論語·學而》云:“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侍奉父母以孝,敬順兄長以悌,此種基于天然親情的“孝悌”之愛,可以看作仁心的發端。在此基礎之上,儒家主張將此種愛由近及遠、由親及疏地推展出去,超越家庭范疇,達至“泛愛眾”的普遍之愛。如《孟子·梁惠王上》所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要求個體突破一己之私和血緣界限,以惻隱之心體察他人痛苦,以忠恕之道待人接物;國家也應以“仁”為指導原則,愛民恤民、寬以待民。這種超越血脈親情的大愛,即為“仁”的精神所在。“克己”之“仁”為法律提供了不違法不犯罪的“最低標準”,“愛人”之“仁”作為一種道德核心價值,則為法律提供了價值導向,法律的制定實施應以維護仁義道德為指導,最終才能達到善治的目標。
在處理社會關系的過程中,仁作為一種內在的克己與愛人之心,外化為一系列明確的行為規范。當個體依循“仁”的指引行事,就彰顯出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等德行;反之,若背離“仁”的要求,則將導致不孝、不悌、不忠、不信、無禮、不義、不廉、無恥等失范行為,這些行為也都為中國古代法律規范所不容。由此可見,這些美好品質已被納入傳統法律體系的構建之中,而“仁”則是貫穿其間最為深層的文化基因。一個興旺發達的國家,不僅要堅守法律的底線,更要勇攀道德的高峰。正是在這一邏輯下,自漢代獨尊儒術以迄清末,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始終以“仁”來指導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形成道德與法律同構共生的獨特文化模式,從而使中華法系積淀出其他文明無從比擬的深厚底蘊,成為世界法律文明中的獨特典范。
(二)以“和合”為基因的綜合性思維方式。習近平總書記曾在《之江新語》中論述,我們的祖先曾創造了無與倫比的文化,而“和合”文化正是其中的精髓之一。《國語·鄭語》中有言:“和實生物,同則不繼。”“和合”正是被各家各派所普遍認同的準則,也是中華文化最重要的思維方式之一。在中國古代法律系統之中,不同的法律原則、法律形式之間,訴訟與調解之間,總是綜合為用的,以期更好地發揮“定分止爭”的作用。究其最深層邏輯,蓋源于中華民族縱觀統籌、兼容并包的綜合性思維,這不同于西方偏重于形而上學、分而治之的分析性思維方式。近代西學東漸,強調邏輯分割與規則對立的西方法律體系移植到本土后,在許多領域與中國社會產生了不相適應的違和之處。重新認識和合思維之于中華民族的重要意義,是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傳承發展的必由之路。
在立法層面,中華法文化總是將看似對立的法律原則共同置于同一法律系統之中,而不是將彼此割裂開來,如平等與差序、法令一統與因俗而治、罪刑法定與比附類推等。《唐律疏議·斷獄》規定:“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若“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賊盜律》疏議曰:“金科雖無節制,亦須比附論刑。豈為在律無條,遂使獨為僥幸。”意即法律有明文規定的依規定辦,沒有規定的則用“輕重相舉”的方法進行類推,此后各朝皆沿襲了這種立法模式。這種罪刑法定與比附類推并存的做法,背后就是和合的綜合性思維在支配,其目的在于能最大限度滿足實踐中對“情罪相符”的需求。
在執法司法層面,中華法文化呈現出律典與其他法律形式結合運用的“諸法和合”特征。用此法不能有效解決問題時,則換成彼法;用訴訟解決問題司法成本太高時,則借助調解來化解糾紛。《唐六典》載:“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事。”律、令、格、式是不同的法律形式,各有不同的功能,但最終在實踐中需要熔鑄為有機整體。司法人員在牢記這些法律形式的基礎上,要懂得靈活適用,才能更好地維護民眾的合理訴求。如《折獄龜鑒》記載,唐代清官趙和在處理一樁借貸糾紛案時,運用《唐律疏議·雜律》無法獲取有力證據,便將地方有關懲治江洋盜賊的條例與《唐律疏議·斷獄律》中屬地管轄原則結合起來,成功獲得了被告的供認,讓法律“活起來”,最終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訟之外,尤重調解,孔子首倡“無訟”理念,期冀以教化、調解來定分止爭。漢代以降,統治者大多采用興文重教、發展經濟、訂立家規民約等方法解紛息訟。如明代在基層治理中形成了一套多層次的糾紛處理機制:首先鼓勵當事人通過民間調解來止爭;調解未果,進入訴訟程序后,司法官員仍優先嘗試以調解方式化解糾紛。此外還設有申明亭制度,鄉老定期聚議,專門調處民間細故引發的糾紛,有效解決當時越訴、濫訟的弊端。這種民刑相參、多元化糾紛化解的機制極大展現出中國傳統法律實踐中“和合”思維的獨特功效。
沿著以德治國與多元化糾紛化解進行創新性發展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以“仁”為基因的價值理念、以“和合”為基因的思維方式,在當下全面依法治國的進程中仍能煥發出勃勃生機,發揮其當代價值。
知為行之始,學為用之先。習近平總書記在文化傳承發展座談會上強調:“中國文化源遠流長,中華文明博大精深。只有全面深入了解中華文明的歷史,才能更有效地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更有力地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以“仁”為基因的價值理念、以“和合”為基因的思維方式,在當下全面依法治國的進程中仍能煥發出勃勃生機,發揮其當代價值。
(一)以“仁”為基因的價值理念,為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治國方略提供思想上的啟示。“仁”作為中華法文化的核心價值理念,其意旨在于引領人們追求盡心、盡性、盡倫、盡制,其在法治層面的運用就是強調道德與法律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當前推進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治國方略,正是對這一價值理念的文化傳承與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以法治承載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撐”。以道德滋養法律,用法律保障道德,這種辯證統一的關系,是東方治理智慧中的獨特文化體現:一方面,通過制度設計保障仁義道德,對失德行為進行懲戒;另一方面,通過設立法律原則來體現人文關懷,保護人民的權益。
在法律制定層面,“仁”的理念推動道德規范向法律規則轉化,實現倫理價值的制度化構建。例如,民法典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基本原則,明確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繼承并發展了傳統“孝悌”“慈幼”等倫理觀念,實現了道德理念與現代法律的有機結合。民法典第184條明確了“善意施救者責任豁免”條款,這是從制度上保障行義舉之人不致陷入法律困境,體現出社會對于“仁者愛人”價值取向的推崇。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93條也規定了被告人的近親屬享有免除強制出庭作證的特權,這是“親親相隱”制度的回歸,體現了對民眾樸素人倫情感的維護。
在法律實施層面,當道德無法約束行為人時,法律就要及時給予悖德者以懲處,從而實現“矯正性公正”,否則,惡行就會產生消極示范效應,以致蔓延為害。對于失德行為的懲戒,首先是行政處罰層面,若失德行為尚未構成犯罪,則行政機關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等。其次,對于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失德行為,公安機關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如警告、罰款、拘留等。這些處罰旨在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201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組織開展道德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建立懲戒失德行為常態化機制,這是以政策來維護社會扶正祛邪、懲惡揚善的風氣。
(二)以“和合”為基因的思維方式,為建立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提供方法上的借鑒。中國古典哲學中的“和合”思維指引著中國數千年訴訟與非訴訟結合而治的法律實踐,也為當下解決訴訟案件激增與司法資源有限之間的矛盾提供了鏡鑒。我國建立訴訟與非訴訟相互銜接、功能互補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就需要強調法治與其他社會控制手段之間的協調互動。
首先,是要從源頭預防糾紛。儒家強調“里仁為美”,即人們因“仁”的倫理價值所牽系,從而能夠和他人共同生活在和諧安定的社會環境之中。在這種觀念指導下,矛盾沖突的解決,優先考慮的是發揮教化的作用,將“訟”化解在未然狀態。放諸新時代,從汲取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智慧的角度考量,在基層踐行“楓橋經驗”就顯得十分重要。通過普法宣傳、感化教育等方式,關心群眾、組織群眾、依靠群眾解決群眾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在這一環節,檢察機關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專門評查、業務培訓、典型案例剖析等方式,指導辦案人員依法公正作出不批捕、不起訴決定。各地基層檢察院也應加大對刑事申訴、國家賠償等案件的復盤審視,從而總結經驗,提升檢察干警的履職辦案質效,從源頭上減少信訪案件的發生。
其次,是要強化檢察院在調解中的職能。中國古代對于官府調解的功能極為重視,清代州縣訴訟內調解甚至具有強制性,成為正式開啟訴訟的先導程序。新中國成立后,司法系統也始終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置于優先位置,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仲裁等非訴途徑化解矛盾。在刑事檢察中,對于輕微刑事案件,依法提前介入,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見的前提下,協同偵查人員、人民調解員開展工作,從而增加達成和解的可能性,將矛盾化解在移送審查起訴前。在民事檢察中,加強辦案的風險評估和防控,最大限度減少“民轉刑”等問題。對擬不支持監督申請案件開展聽證工作,切實把釋法說理、化解矛盾貫穿辦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全過程,以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在行政檢察中,運用監督糾正、檢察建議、組織聽證、司法救助等方式,促成調解和解、申請人自行撤回起訴、行政機關自行糾錯,全流程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在公益訴訟檢察中,立足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聚焦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安全等與民生密切相關的領域,開展公益訴訟檢察監督辦案,消除矛盾糾紛風險點。這些都展現出中國人獨特的綜合性思維方式。經過多年實踐,檢察機關已建立起一整套成熟完善的多元化糾紛解決規則體系,為人民群眾提供了多層次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以“仁”為價值內核,以“和合”為思維特質,滋育出德法合治、多元解紛等豐富的法律實踐樣態。這些優秀的文化元素,不僅促使傳統法制建構趨向于追求良法善治、政平訴息的理想境界,而且彰顯出歷久彌新的時代價值,為當代法治中國建設提供了豐厚的文化養分,對推進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
[作者分別為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龍大軒、法律史學博士研究生李青洋。本文系重慶市教委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重點項目《中華法系的創造性轉化研究》(25SKGH002)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來源:檢察日報·理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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