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涉及保健品、牛肉、中藥等
堅持“四個最嚴”要求
有力維護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11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7件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涉及保健品、牛肉、中藥等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食品藥品,并披露了檢察機關今年前9個月辦理相關案件的數據。其中,安徽省檢察機關辦理的陳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假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入選!
據悉,2025年,全國檢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四個最嚴”要求,依法履行檢察職能,嚴厲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2025年1月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1025件1693人,起訴3762件7316人;批準逮捕危害藥品安全犯罪279件443人,起訴1354件2668人。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建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案件471件495人,監督偵查機關立案182件213人。
這批典型案例辦理具有三個鮮明特點:一是堅持全鏈條打擊,全面懲處涉案的生產、運輸、批發、零售等各個環節。如,上海市檢察機關在辦理楊某等人通過網店銷售假冒偽劣保健食品案時,發現上游犯罪線索,及時引導公安機關追查原料供應商、包材生產人員、物流發貨人員、下游批發商、零售商等,徹底摧毀犯罪產業鏈。二是堅持檢察綜合履職,推動建立健全協同高效的監管機制。一方面,刑事檢察部門協同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同步調查是否侵犯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益,符合公益訴訟起訴條件的,依法開展立案調查,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及時修復公益損害。如,安徽省檢察機關辦理的陳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假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被告人的行為不僅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而且嚴重破壞中藥材市場秩序、損害亳州“藥都”的聲譽。檢察機關在依法打擊犯罪的同時,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另一方面,依法及時提出檢察建議,推動開展社會綜合治理。如,山東省檢察機關辦理王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時,充分發揮大數據賦能作用,建立“食品安全從業禁止法律監督模型”,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糾正應被限制從業而未限制的違法經營人員6人,構建“個案辦理-類案監督-系統治理”的立體化監督體系。三是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如,貴州省檢察機關在辦理蔡某某等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時,綜合行為人經營活動時間、具體行為、非法獲利等情況,對收購病死牛鏈條各個環節起主要作用的人員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對情節較輕的,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對不能證明其主觀故意的末端銷售人員、農戶,不作為犯罪處理。
最高檢經濟犯罪檢察廳相關負責人指出,檢察機關將持續加大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深挖上下游產業鏈,堅決摧毀犯罪網絡,進一步健全完善食品藥品安全領域行刑銜接機制,凝聚打擊涉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合力,為建設更高水平平安中國、健康中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目錄
案例1.何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冒注冊商標案
案例2.蔡某某等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案例3.袁某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4.王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5.陳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假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案例6.李某甲等人生產、銷售假藥案
案例7.柯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假藥案
安徽入選案例如下
案例五
陳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假藥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假藥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中藥方劑 追訴漏犯 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陳某某、黃某甲、黃某乙在無生產、銷售藥品資質的情況下,使用樣式相仿但功效完全不同的水紅花子冒充酸棗仁、使用切片桔梗冒充高價切片人參等以假充真,使用提取過的紅花(含量不達標)等藥材原料以次充好,并且用以上原材料按照中藥材使用比例制作所謂的酸棗仁湯、當歸四逆湯等古代經典名方的方劑中藥包,通過在某電商平臺開設的4個網店面向全國銷售。其中,陳某某負責采購原料及招募工人、結算工資等,黃某甲負責網店整體運營等,黃某乙負責收發快遞及安排工人工作,被告人趙某某于2023年4月受雇負責客服回復及安排工人工作。
經安徽省亳州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檢驗,涉案方劑中藥包中酸棗仁、人參等11種原料所含成分與《中國藥典》收錄相關中藥材的成分不符,紅花、黃連等5種原料中相關含量等不符合《中國藥典》規定標準。經亳州市市場監管局認定,涉案酸棗仁等11種中藥材為假藥、紅花等5種中藥材為劣藥;涉案酸棗仁湯、當歸四逆湯等為假藥,桃紅四物湯等為劣藥。經審計,涉案假藥銷售金額134萬余元,涉案劣藥銷售金額140萬余元。
2024年7月18日,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檢察院分別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陳某某、黃某甲、黃某乙、趙某某提起公訴,并于同年8月20日對四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4年10月8日,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陳某某、黃某甲、黃某乙、趙某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六十萬元;有期徒刑八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同時責令四人支付公益訴訟賠償金,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一審宣判后,四被告人提出上訴。2025年3月31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對陳某某、黃某甲維持原判,鑒于黃某乙、趙某某二審階段自愿認罪認罰,改判黃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四萬四千元;改判趙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二十一萬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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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訪藥材市場。
提前介入。檢察機關應公安機關邀請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就案件定性、涉案藥品屬性認定等提出意見建議,督促公安機關深挖上下游犯罪線索,打擊犯罪鏈條,并進一步準確查明犯罪數額。一是嚴格區分涉案產品與非涉案產品,細致梳理涉案假藥、劣藥的銷售情況;二是調取相關轉賬記錄、客服聊天記錄、網購憑證等客觀證據;三是調取電商平臺后臺涉案產品的銷售記錄、發貨信息等電子數據,向工人、供貨商核實生產情況、原材料購買情況等。
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破解藥品屬性認定難題。在明確涉案方劑中藥包的名稱及標注的成分與古籍古方以及國家藥監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印發的《古代經典名方目錄》一致的前提下,引導公安機關調取電商平臺上的“交易快照”,確認案發時網店頁面標有“經典中醫方”“適用于失眠多夢、頭痛頭脹”等字樣,同時客服聊天記錄中宣稱具有“散結節”“治鼻炎”等療效,進而認定涉案方劑中藥包為藥品。二是破解偽劣藥品認定難題。引導公安機關在委托專業機構檢驗的基礎上商請市級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展論證,明確涉案方劑中均有一種或多種關鍵藥材為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導致藥材配比關系被破壞,不具備應有藥理作用,進而分別認定為假藥、劣藥。其中,因不能證明涉案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結合銷售金額,依法適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最終以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起公訴。三是破解已售藥品認定難題。針對犯罪嫌疑人“以往銷售的均為真藥”的辯解,通過抽樣檢驗,確定現場查獲的成品和原料均是假藥或劣藥;通過溯源生產原料供應情況,證實其主要原料供應商從未變更,造假窩點固定;通過對比成本和售價,結合部分消費者的證言,認定涉案方劑中藥包均為偽劣藥品。
【典型意義】
(一)嚴懲偽劣中藥犯罪,守護群眾用藥安全。中醫藥是中華民族的文化瑰寶,中醫藥治病養生深受百姓認可。本案被告人以偽劣藥材包裝成古籍古方、古代經典名方,通過網絡平臺面向全國銷售,消費者服用后,不僅無法獲得調理治療效果,還會因中藥材本身的特性增加身體負擔。檢察機關深入落實“四個最嚴”要求,主動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的協作聯動,依法有力打擊制售偽劣中藥犯罪,震懾潛在違法犯罪行為,同時也提醒群眾購買藥品時注意甄別,不能盲目聽信虛假宣傳。
(二)精細審查強化監督,全鏈條打擊犯罪。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準確認定涉案方劑中藥包的性質,對以假充真的認定為假藥,對雖屬劣藥但未證明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認定為偽劣產品,并細致查明銷售金額,夯實證據體系,精準指控犯罪。深挖犯罪線索,對上游原材料提供者羅某某、劉某某依法追訴,確保犯罪鏈條上的犯罪分子均受到應有懲處。
(三)堅持治罪治理并重,護航中藥材市場健康發展。亳州作為世界中醫藥之都,有著全球最大的中藥材專業市場。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不僅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健康,而且嚴重破壞中藥材市場秩序、損害亳州“藥都”的聲譽。檢察機關在依法打擊犯罪的同時,在當地最大中藥材市場建立“檢察服務直通車”機制,為藥商、藥農提供法律咨詢、舉報投訴等“一站式”法治服務,助力中藥材市場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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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50期
安徽檢察新媒體出品
終審丨吳貽伙 二審 丨吳熒
供稿丨省檢察院第四檢察部
編輯丨李昂
投稿郵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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