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若干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24〕56號)“對已下放的事項進行清理規范,基層治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事項繼續保留”的決策部署以及《中央編辦關于印發鄉鎮(街道)履職事項清單810項上級部門收回事項的通知》(中編辦發〔2024〕194號)關于上級部門收回事項的相關要求,省政府決定收回一批下放至鄉鎮(街道)的行政處罰權力,具體內容如下。
一、收回城市市容建筑(生活)垃圾、物業、大氣污染、煙花爆竹等方面的33項行政處罰權力。依法需繼續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力由縣(市、區)相應部門行使。
二、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省直有關部門要加大指導與監管力度,避免出現管理真空。各市(地)政府(行署)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指導各縣(市、區)對收回行政處罰權力逐項明確具體承接部門,進一步細化配套措施。鄉鎮(街道)和縣(市、區)承接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30日內完成權力調整交接工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調整事項的承接部門、交接日期等內容。鄉鎮(街道)對在交接日期未完成辦理的事項,移交由縣(市、區)承接部門繼續辦理。
三、未收回的賦權事項由承接的鄉鎮(街道)繼續依法行使,理清職責邊界,確保賦權事項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有效提升基層治理水平。
因法律法規規章變更,需要對收回行政處罰權力目錄內的事項進行名稱變更、事項合并、事項取消、權限劃分等調整,按照權責清單動態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省政府不再另行作出決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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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網站 鶴城晚報
編輯丨趙偉男 校對丨徐 鵬
責編丨陳佳玉 總編丨叢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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