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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普及法律通識,官方微信公眾號推出《法通識》欄目,以法院人專業的視角梳理、解答日常生活中常見法律問題,以供參考。
本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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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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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彪
行政庭法官助理
法學碩士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下稱《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5年6月27日修訂通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共6章144條,新增28條,刪去3條,修改條文過半。該法作為一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基礎性法律,與我們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筆者總結歸納了修訂內容的十大亮點,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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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變化
調解方式擴展+認錯認罰從寬,更好促進矛盾化解。
新增內容
1
調解原則:強調合法、公正、自愿、及時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促進化解矛盾糾紛。
2
調解范圍:對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斗毆、損毀財物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除公安調解外,當事人自行和解或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并履行協議的,經公安機關認可后可不予處罰。《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確立且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和解形式,由此上升到法律位階。
3
認錯認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自愿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承認違法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涉及法條】
第九條、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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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變化
比照刑法正當防衛制度,在治安管理領域確立“制止不法侵害免罰”規則,為行使防衛權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明確了防衛過當的法律后果。
新增內容
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受處罰;制止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依法給予處罰,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不予處罰。
【涉及法條】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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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變化
堵住“一放了之”漏洞,避免“一刀切”放縱惡性行為;多措并舉防止侵害未成年人權益;保障未成年違法嫌疑人的程序權利。
新增內容
1
不執行拘留范圍收緊:14-16周歲、16-18周歲初次違法者不執行拘留,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一年內二次違法仍執行。
2
矯治教育:對不處罰或未執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須依相關法律采取矯治措施。
3
禁止行為:組織、脅迫未成年人有償陪侍;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未成年人。
4
從重處罰: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淫穢物品或者淫穢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從重處罰;組織未成年人從事播放淫穢音像、進行淫穢表演、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從重處罰。
5
聽證權利:可能執行行政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監護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對未成年人案件的聽證不公開舉行,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而加重其處罰。
【涉及法條】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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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變化
更好實現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行為類型及查處的銜接,實現對同類行為“小錯治安罰,大錯刑法懲”,形成梯度化責任體系。
新增內容(禁止行為)
1
考試作弊: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行為。
2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脅迫、誘騙他人參加傳銷活動的行為。
3
侵害英雄烈士權益: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行為。
4
妨害安全駕駛: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設施、設備,以搶控駕駛操縱裝置、拉扯、毆打駕駛人員等方式,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行為。
5
高空拋物: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險的。
6
侵害公民個人信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個人信息的,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的。
7
非法安裝、使用、提供竊聽、竊照專用器材
以上行為,情節較輕或情節較重的,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的,適用《刑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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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變化
新修條款精準回應社會關注的孔明燈火災隱患、“黑飛”亂象及危險動物傷人痛點,強化公共安全治理。
新增內容(禁止行為)
1
孔明燈:違規升放攜帶明火的升空物體,有發生火災事故危險,不聽勸阻的。
2
“黑飛”亂象:違規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或者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等升空物體,情節較重的;飛行、升放前款規定的物體非法穿越國(邊)境的。
3
危險動物管理:違規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
【涉及法條】
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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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變化
明確公安機關介入責任,強化學校報告、處置義務,推動校園欺凌源頭治理。
新增內容
1
公安介入責任:對毆打、侮辱、恐嚇等學生欺凌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須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2
學校責任強化:學校明知發生嚴重欺凌或侵害案件而未履行報告、處置義務的,將被責令改正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涉及法條】
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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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變化
聚焦執法關鍵環節,強化證據適用規則與執法約束,保障執法公正。
新增內容
1
證件明示統一:將出示“執法證件”明確為“人民警察證”。
2
錄音錄像強制化:明確執法辦案場所詢問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遠程視頻方式詢問和宣讀過程、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當場實施扣押、一名警察執法情形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要求公安機關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保障錄音錄像設備運行連續、穩定、安全。人民警察剪接、刪改、損毀、丟失辦理治安案件的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單人執法限制:公安機關在規范設置、嚴格管理的執法辦案場所進行詢問、扣押、辨認的,或者進行調解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進行。
依照前款規定由一名人民警察進行詢問、扣押、辨認、調解的,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未按規定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或者錄音錄像資料損毀、丟失的,相關證據不能作為處罰的根據。
適用當場處罰,被處罰人對擬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沒有異議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4
處罰決定約束: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公安機關中初次從事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涉及法條】
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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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變化
處罰標準科學化調整,增加違法成本,增強法律威懾力。
新增內容
1
罰款數額提高:罰款標準較舊法呈倍數增長。
公安派出所罰款權限增加:由500元以下到1000元以下。
治安罰款最高限額為5000元: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的行為。
2
合理設置拘留:重點違法行為增設拘留處罰,部分違法行為調整拘留幅度、增加可以擇處罰款。
3
人文關懷:被處罰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可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正在被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人遇有上述情形,可由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出所。
【涉及法條】
第二十六條~第八十九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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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變化
明確公安通報義務,強化紀法銜接,提升對公職人員的監督效能。
新增內容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發現被處罰人是公職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需要給予政務處分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通報監察機關等有關單位。
【涉及法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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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變化
進一步貫徹“過罰相當”原則,減少“標簽化”負面影響,以制度善意激發向善動力。
新增內容
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涉及法條】
第一百三十六條
小貼士:
新修治安處罰法,切身關系你我他。
解紛手段多元化,正當防衛可免罰。
未保體系剛柔濟,行刑銜接更緊密。
新型風險新規制,欺凌治理需合力。
執法程序規范化,處罰標準全升級。
處分銜接監督嚴,封存制度破偏見。
新法條條記心間,法治社會共同建。
文:周易彪
值班編輯: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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